[問題] 處分信託財產,受託人課徵營業稅?

看板tax作者時間14年前 (2010/01/23 02:13), 編輯推噓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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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申報信託所得遇到了一個問題。 想請教有經驗或者稅務很了解的板友幫我看看這個狀況。 事實情況: 我(A)名下房地產信託給我的父親(B)。 信託內容為:管理、處分不動產。 所以委託人是我(A),受託人是我父親(B),受益人還是我(A) 實際信託原因是因為,此房產是用我父親逐年贈與給我的錢買的。但因為父親擔心我會私 下亂買賣此房地產,造成困擾。所以問了代書,就去辦了信託,所以我就無法自己私下處 分這個房產。他也就比較放心。我想說也沒差,就信託給他,反正平常也忙,就算要處理 ,就給他處理。 這個月,因為原先不知道原來信託所得要另外申報,於是收到國稅局的信函。輔導我們信 託的受託人必須去辦理營業登記,並且委託人所信託之財產,如果有所得的話,必須依法 申報。 於是我就乖乖去準備申報。但是這個房地產,在去年景氣差的時候,我們將他賣掉了,賣 給了C,還賠了錢。(買的時候426萬,賣的時候432萬,仲介費10萬,所以算是賠)。 一問之下,國稅人員說,因為我們是信託關係,並且於去年處分了財產,所以受託人(B) ,需要辦理營業登記,並且依法課徵營業稅。 就是這條:依據財政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本 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 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 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課徵的部分,就是賣掉時候(432萬,土地不課營業稅,房屋的部分約200萬,200萬的5%的 營業稅。) 我本身不太了解稅法,但因為莫名其妙課了一個稅,我真的很不情願,所以一問之下還沒 辦理,一定要好好了解才甘願。認真的查看法條。以下是我去了解法條部分後的理解。希 望了解的人可以幫我看看我的論點是否合理? 1.根據稅法規定,信託關係的受託人(B)需辦理營業登記。這點我沒有異議了,誰叫我爸 要辦理信託,所以概念上他就是一個營業人,在幫委託人(A)處分、管理信託之財產。 2.那麼如果有處分財產時,就必須課征營業稅。→OK,誰叫受託人變成營業人的身分。 3.但是,為何是依據銷售給C,房屋部分的200萬元是視為銷售額,然後去課稅呢? 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第一條:銷售貨物或者勞務,依法課徵營業稅   第三條之一:信託財產轉移不視為銷售。(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 4.所以A並非將名下財產銷售給B,實際上,A是將自己的財產銷售給C,(並且以我的案例 ,也是個人賣給個人),也因此A必須透過B來申報信託所得,課徵所得稅。B的角色只是 一位類似管理機構。那麼他所提供的就是 勞務 吧! 就我的認知,B所需被課徵的營業稅部份,應該是B對於A之勞務,A支付酬勞給B,B依法 需開立發票,並課徵營業稅。 5.這個邏輯就跟我們委託信義房屋賣房子一樣,今天我一個1億元的豪宅,賣給小明,我 賺了1000萬,我被課所得稅。信義房屋則課我給他的50萬佣金之5%的營業稅。否則信義 房屋銷售貨物給小明,難道是課1億元的5%營業稅嗎? 不知道有認真看的板友看的懂我的論點嗎? 這幾天有認真找法條了解。也請教一些人士。 所以希望我提出這個部分,如果有了解的人,可否告訴我,我哪個部分錯了? 星期一我就 會根據我提的部分去跟國稅人員講。 整件事對我家來說根本就是賠了夫人又折兵。1.我賠錢。2.我爸(B)還要課徵營業稅(誰叫 他要信託,還處分了財產)。 但,課徵營業稅的部分有課對嗎? 希望有高手可以解答!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3.21.90.73

01/23 14:58, , 1F
ANS:導管理論
01/23 14:58, 1F

01/23 15:06, , 2F
國稅局應沒錯,至於理論部分真的希望有超強者可以現身說法
01/23 15:06, 2F

01/23 15:47, , 3F
不好意思,什麼是導管理論? 有相關案例嗎
01/23 15:47, 3F

01/23 15:51, , 4F
我的問題點在於,課營業稅問題,那課的基準是否有誤呢?
01/23 15:51, 4F

01/23 16:06, , 5F
信託財產之形式所有權已屬受託人,所以受託人賣房子,當然是
01/23 16:06, 5F

01/23 16:07, , 6F
要對他課營業稅(營業稅法第2條)至於你舉的仲介例子,仲介
01/23 16:07, 6F

01/23 16:07, , 7F
並沒有所有權呀,他們只提供勞務,所以只對勞務課營業稅
01/23 16:07, 7F
謝謝ting70的解釋,只是據我了解。信託財產之所有權並不屬於受託人。 意義上只是我的財產委託受託人管理罷了。 以下是某個板友寄信給我的內容。 我的情況是自益信託。 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同一人,委託人即為「信託財產」之最終所有 者,故信託財 產之形式移轉〈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之移轉〉沒有產生實質財產移轉 ,故不課徵移轉稅、贈與稅或所得稅等。又受託人每年因運用「信託財產」產生之所得時 ,非屬受託人之所得,應視為委託人〈亦為受益人〉之所得,課徵所得稅。 就是上面這段。所以國稅局才會對委託人(A)課徵所得稅,對受託人(B)課徵營業稅。 而我質疑的是: 我父親為受託人(B),所以處分了信託財產必須課徵營業稅,這點我沒有問題。 但課徵營業稅的部份,就應該跟我舉例的信義房屋一樣。應該課的是 勞務 的部分。 而非銷售貨物的部分,因為他並沒有所有權,就跟信義房屋一樣沒有你我的房子, 只是收取買賣房產這部分 勞務 的佣金。所以他們開出的發票才會是服務費之類的名義。 所以我的論點是: 我委託人(A)付給受託人(B)酬勞這部分,視為B的勞務所得,而課徵營業稅才是。 也就是在我的案例裡面,我如果付酬勞5萬塊給B,那麼他應該開一張5萬塊的發票給我。 並且被國稅局課5%的營業稅。 而不是200萬房屋銷售額的5%。 這樣差很多耶。 以上論點,正確嗎 ?! 感謝網友互相討論。星期一若有結論我也會公佈在此,給大家案例參考。謝謝 ※ 編輯: Nato 來自: 114.39.0.67 (01/24 00:28)

01/24 04:25, , 8F
結論就是沒有分清楚信託跟仲介的差別 @@"
01/24 04:25, 8F

01/24 10:42, , 9F
既然已設定信託,表示該財產的"形式"所有權是受託人的了,
01/24 10:42, 9F

01/24 10:43, , 10F
"實質"所有權當然是委託人沒錯呀!
01/24 10:43,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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