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處分信託財產,受託人課徵營業稅?

看板tax作者時間14年前 (2010/01/25 20:1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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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damyen (High~~~~)》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 引述《Nato ()》之銘言: : : 問題一: : : 我今天的著重點在於受託人(B)他到底 銷售貨物 或者 勞務 ? : : 我認為B沒有銷售貨物,如何課徵他銷售貨物的營業稅呢。 : ^^^^^^ : 這句話才是重點, : 在稅法規定上, 受託人對於這筆房屋的處理就符合了營業稅法"銷售貨物"的行為, : 所以"一定"要繳營業稅, : 當然他同時也提供了勞務, 只是因為沒有報酬而不必針對勞務繳營業稅; : 你硬是要把受託人這個行為歸到"銷售貨物"或"銷售勞務"的某一邊是沒辦法的... : : 配合M大提的第三點,我說明我的情況。 : : 該房屋是由我的帳戶購買,賣給C時,C的款項也完全付給A。 : : B並無接收任何該房產買賣之金錢。取得的資金流向也沒有由C給B的部分。 : : 也就是B完全沒碰到任何一毛錢。 : : 也就是B看著A把東西賣給C,只是因為信託關係,須由B負責簽約。 : ^^^^^^^^^ : B既然有負責簽約, 那麼看起來(形式上)就是B賣東西給C, : 那就符合營業稅法的規定了; : : 然後一毛錢沒碰到,就必須課徵營業稅的 銷售貨物 的部分。 : : 我認為明明是 A賣給C呀,所以A被課徵所得稅。 : ^^^^^^ : 國稅局人員依照稅法規定, "認為"這個行為是受託人B賣給C, : 而這個動作當中有銷售, 也產生了受益人A的所得, : 所以營業稅跟營所稅都要課; 感謝a大回答。 我之所以在此提出疑問,以及表達不甘願之心態。 完全就是因為。這些“形式”上的法條,“認為”B 銷售貨物。 而忽略了實際事實發生之情況。 我的案例中,事實是: 對於B而言,他做了什麼? 他因為A把財產信託給B,所以A說我打算把房產賣掉。 B就東奔西走,打掃、整理房子。狗屁倒灶的事做了一堆。 接著終於順利賣給C。 那麼是B賣給C嗎? 這筆錢,C完全付給了A,金錢上完全與B不相關聯。 B整件事情,沒拿半毛,然後A的房子200萬元的銷售額,叫他付。 事實上就是這樣。 那我舉例的信義房屋,就是如此。只是信義房屋會去跟A跟C收錢。 然後課 勞務 的營業稅。你如果課他200萬元房屋銷售額的營業稅。 信義房屋豈不倒了? 那麼就因為,A信託財產給B。 B就需要“形式上”成為營業人,(然而請問此案例,B是否有營利行為?) 成為營業人,所做的任何事,任何一筆錢的進出,就該課營業稅。 但B連錢都沒碰到耶。而此案例,B的出發點也並無營利,所得還是歸給A。 然而就如同a大的論點。 B就是有賣東西給C,(也如同國稅人員的論點一樣) 因為你們只看B到C這端,也從此為出發點。 如果我也只看B到C,我也覺得B把房子賣給C。 但是你有發現B賣房子給C背後的意義嗎? B背後的意義是幫A在「處理」財產,也就是「信託」的意義。 也就是A信託給B,B就真的只有「處理」,幹些雜活。 實際上就是A賣給C東西而已呀。(簽約A也在場,但須簽B的名子) 我是把A、B、C的關係一起看,才會認為,B只是一個居中的角色,加上我的案例中。 B沒收到利益,沒有任何金錢往來,這些事實,讓我覺得,“形式上”的法條 繞來繞去,繞到課徵200萬元的營業稅額,很不合理。 而B更是很起賭濫,而這個B就剛好是我爸。 如果你說我是自找稅吃,活該倒楣,硬掰亂凹。我沒什麼意見。 但“事實上”與“形式上”,我認同的是事實。 而我也一再強調,我毫無逃漏稅之意圖。或者故意規避。 我完全只是爭取“我覺得”你該課我的部分。不該課的,被你課,我當然不甘願。 此外我有一些感想就是,當體制的高牆站在你面前。(因此事有所感觸,但無關此事) 我提醒自己切勿成為成為體制高牆前那位冷酷且堅硬的人。 那些活生生的靈魂會告訴我,體制沒有靈魂,是人創造了體制,體制並無法自行其道。 好文分享:http://natojay.blogspot.com/2009/10/blog-post.html -------------------------------------分隔一下-------- 回歸這個案例。我想問的是。 這個案例中,我這點疑問一直無法理解。 A、B、C的交易中。標的只有一個,(200萬元房屋) 為何A課徵的所得稅是 200萬-成本150萬 。 (A的“財產交易所得”A因B處分財產而得,A到底有沒有賣給C啊?) B課徵的營業稅是 200萬。(←國稅局認定B銷售貨物給C) 是否此標的(200萬)被賣了兩次? 可是明明這段時間,只有A、B、C的一次交易而已,一個標的。 還是國稅局是依據所得稅與營業稅課徵基準不同而兩個都課? (也就是a大說的“銷售行為”本身,跟所得稅是“所得”) 這題是觀念題。恨抱歉,我真的沒觀念。 下文再述今日詢問國稅人員後況。 : : B實際行為,應該是 提供勞務。 : : 不知是否合合理? : : 問題二: : : 如果其實你認定B有簽約就是 銷售貨物。 : : 那麼,銷售貨物總可以有進項吧。 : : 也就是A→B這段應該要有一個進項可以抵扣。 : : (例如我當初房屋價款約180萬) : : 但因為信託關係。 : : 營業稅第三條之一規定:A→B不視為銷售。 : : 造成我也沒有進項可以抵扣,因此單就銷項去課徵營業稅。 : : 那麼A→B不視為銷售,信託財產到了B到底代表的是什麼意義呢? : : 我的解讀之一:還是意旨,信託財產明明還在A身上? : : 那就該導到A銷售貨物給C, B提供 勞務。 : : 問題三:(延續問題二) : : 如果A→B不視為銷售,但我管你的,B就是銷售貨物給C : : 因此課徵200萬元5%營業稅,那麼B到底什麼緣故無法抵扣進項呢 : : 就因為營業稅法規定A→B不視為銷售? : : 背後的的道理到底是什麼呢? : 這兩個問題我不確定怎麼回答, 能力不足所以pass.... : : 問題四: : : 感謝T大也說明有代銷貨物業者也被課營業稅與營所稅。 : : M大也說明營業稅是消費稅的概念。 : : 但我真的不了解營業稅跟營業所得稅的差別在哪? : : 如果做個生意,營業額要被課,賺多少錢也要被課一次,是這樣的意思嗎? : : 我以為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就是把他們含在裡面課稅。 : : 或者互相補充 (我應該是錯的,可否告訴我他們的差別?) : : 那我的案例中, B需不需要課徵營業所得稅呢? : 營業稅針對的是"銷售"行為本身課稅, : 所以只要有銷售行為, 不論賺賠, 都要繳營業稅; : 一台車子你用100萬買進來, 買的當下要繳5萬營業稅(營業人可以把這營業稅做為進項) : 賣的時候萬一只賣80萬, 那你的銷項只有4萬, : 雖然沒賺到錢, 但是你多繳的1萬營業稅也退不回來; : 營所稅則是針對所得課稅, 營業人結算以後"有所得才有營所稅" : 以上例的情況, 就不需要繳營所稅; : 假如把上例改成賣120萬, 那麼不只得繳1萬的營業稅, : 還要針對賺到的20萬課營所稅; : 而B為什麼不必課營所稅的原因很簡單, : 信託行為裡面, 會有所得的人只有受益人A, : 受託人B只會有勞務報酬... : : 我提出的想法都是針對 到底 B 提供的是銷售貨物 或者 提供勞務 : : 而去做思考與查詢條例。 : : 我就是認為國稅人員直接認定B是銷售貨物,或者我的案例中,只有一個 : : 200萬元的銷項,就認定該課這個部分,而沒有思考到B他實際上、實務上 : : 到底做了什麼? : : 如果你試著像我一樣,一開始就認為B提供的是勞務,而沒有銷售貨物。 : : 那麼可能就會像我一樣覺得被課的莫名其妙。 : : 如果只是法條在那邊繞來繞去,然後就必須被課稅,我就真的很生氣。 : : 但若有個能夠完全知曉來龍去脈的人,也許就能點出我的無知了。 : : (我想也許應該有版友覺得我找了一堆法條來辯護,只是強辭奪裡, : : 但我真的是希望能夠在此找到一些資訊與知識來充足我的案例情況) : : 最終,我以個人的想法與事實是,我賠錢賣房產,我爸(受託人B) : : 陪我東奔西走,花油錢、整理房子。結果因為信託這個關係。 : : 被卡到繳一個營業稅,而且還是他 銷售貨物 部分,超不甘願的。 : : 謝謝S大提醒,我若後有信託財產準備處分,必先塗銷信託關係。 : : 以免自找苦吃。 : : 明日去找國稅局人員討論後,再行說明狀況。 : : (我已經有心理準備遇到M大以上的回答了,謝謝) : 我的感覺跟M大一樣, 因為你原本對稅法不熟悉, : 所以你出發點就是從"怎麼不被課稅"去尋求解釋, : 而不是"為什麼被課稅"去思考; : 你說"一開始就認為B提供的是勞務, 而沒有銷售貨物" : 問題是, 依稅法規定, B的行為就符合銷售貨物啊~~~~ : 所以你後面提出的很多問題都因為出發點的偏差而變成無法解釋; : 我沒有案例可以提出來, : 但是我相信, 稅法會這樣規定的原因, : 多半是以前有人利用信託的方式來規避營業稅, : 所以營業稅法才會特別把信託的部分寫出來; : 你可以對國稅局說明你們因為對稅法不熟而不知道這部份該繳營業稅與營所稅, : 好好說明的話, 有的稅務員會同情你們的處境, : 在裁罰的時候可能會做些對你有利的判斷; : 這是我認為唯一能夠對你有幫助的建議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4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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