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代理老師碰上職災(更新後續)

看板studyteacher作者 (nari900916)時間7年前 (2016/10/26 19:55),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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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5565 承辦人:高嘉敏 電話:(02)23979298#657 E-Mail:KaoJiaMin@dgpa.gov.tw 受文者:新竹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5005679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代理教師參加參訪研習 時得否投保意外險,及其是否為比照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 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一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05年7月27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80422號函。 二、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代理教師是否為得比照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一節,說明如下: (一)查原「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 簡稱原辦法)第2條規定,適用範圍包括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編制內、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 之全體員工。嗣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修正施行,考試 院及行政院於92年12月9日以考台組參一字第0920010251 1號、院授人給字第0920056253號令會銜重行訂定發布 本辦法,並廢止原辦法。復查本辦法第10條條文說明, 原辦法適用對象領受慰問金之權益,不應因配合公務人 員保障法重訂本辦法而受影響,爰於本條明列比照辦理 對象。是以,本辦法適用與比照適用對象既係延續原辦 法之適用對象範圍,故不論編制內外之人員,凡屬執行 公務發生事故致傷殘死亡,均宜納入適用對象範圍。 (二)依本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教育人員比照本辦 法發給慰問金。另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規定,公 立幼兒園之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以契約進用。以公立幼兒園之代理教師及教保員,係 學校依相關規定進用,領有待遇或報酬,並實際從事教 育工作之人員。本案考量整體照護與實質照護之原則, 並符合本辦法規範對象之意旨,渠等為本辦法第10條第 1項第3款所列「教育人員」範疇。 三、至有關渠等人員參加參訪研習時得否投保意外險一節,案 經轉准銓敘部105年8月8日部退五字第1054130902號書函 略以,倘渠等確屬本辦法所定比照辦理對象,依本辦法第3 條及第7條第1項等規定,參加非屬文康旅遊活動之參訪研 習,乃從旁參觀訪問或研習相關知識技能,非屬執行職務 ,爰機關學校得否再為參加該等活動人員投保意外險一節 ,端視相關人員是否係經機關學校指派公差-執行一定之 任務;如非經指派公差,僅係單純參加該等活動者,以渠 等不具因公情事,不得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自非本辦法 限制投保意外險之對象。本案因涉渠等是否係經機關學校 指派公差,執行一定之任務,或僅係單純參加該等活動, 仍請本權責查明認定後,再依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教育部 副本:銓敘部、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含教育部及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 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人事室 http://www.ckjh.hc.edu.tw/news/u_news_v3.asp?id={5DFE0588-209E-4C40-8155-4AB117BD46B1}&newsid=65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0.242.2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udyteacher/M.1477482900.A.D84.html

10/27 17:57, , 1F
所以結論是未在聘期內,學校指派的活動或研習不要參加,以免
10/27 17:57, 1F

10/27 17:58, , 2F
受傷死殘遺憾終身的意思囉?
10/27 17:58, 2F

10/28 11:34, , 3F
這樣看來只要符合學校指派且為教育人員即比照辦理
10/28 11:34,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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