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代理老師碰上職災(更新後續)

看板studyteacher作者 (nari900916)時間9年前 (2016/09/23 09:19),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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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novia (娃仔)》之銘言: : 以下是半年桃園某菜鳥代理老師碰上職災的心得 : 1.身為桃園市民卻領不到職業災害慰問金->因為「非勞工」,不適用勞基法。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32 條 下列人員有關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事項,得由各機關比照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 一、政務人員。 二、民選公職人員。 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非屬第二條規定之教育人員。 四、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 人員及軍職人員。 第二條及前項人員之眷屬因該等人員執行職務致遭受侵害時,得由各機關 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代理教師屬於前條第3款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人員 發生職業災害可依據該辦法第23條申請職災補償及慰問金 : 2.工傷假期間薪水有領到,可是未來要繳稅,因為被視為「薪資」,不適用勞基法。 : 3.在學校是當做「勞工」,一開始人事主任告知學校所有活動都要配合, : 假日有校外活動要支援(會給補假),好在負責活動的老師會禮貌地問一下時間 : 能否配合,沒有強行在我沒空時硬要我配合。 : 4.承受某些行政人員會瞧不起代理老師的態度,受傷了還要質疑你沒做好工作。 : 5.學校幫保勞保,所以可以申請勞保底下的補助,包括職災給付。(謝天謝地) : 6.公家單位一切依法,相對沒有彈性,氣氛自然造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 對於教學想創新的老師沒有任何幫助,一切自求多福。 : 9/21 更新 : 行政院勞動部的回復給我的公文 : 查勞動基準法與勞工保險條例之適用對象與制度規範並不相同, : 有關是否投保勞保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與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無涉。 : 次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1月30日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 : 公部門各業(含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 : 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 : 業經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 : 自97年1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 : 復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6月23日勞動1字第0970130317號令核釋, : 前開所稱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範疇, : 不包括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編制外教學、研究及專業等人員。 : 爰此,「公立各級學校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代理、代課教師, : 其勞動條件尚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 至您如已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相關保險給付疑義, : 可檢具詳細資料洽詢本部勞工保險局桃園辦事處(電話03-3350003),當有專人協處。 : ----------------------------------------- : 補充: : 各位代理老師們,私立各級學校裡僅「從事教學工作的老師」也是同樣不適用勞基法, : 但是我想一定也有很多是掛羊頭賣狗肉,搞不好老師得招生,做「勞工」要做的事, : 要在教育界的慎思吧,至少我是不會再待下去了, : po文用血淋淋的教訓提醒大家。 : 如果已在教育工會的代理老師,就看你們要不要請工會代為爭取權益了。 : 要不然代理、代課老師長久妾身不明下去, : 而正式老師缺會愈來愈少的情況下,以後類似的情況只會多不會少。 : 104年有討論過代理代課是否納入勞基法的問題,(連結如下) : 但後續沒有結論。 : http://cb.mol.gov.tw/Home/NewsContent/3678?tree_id=9 : xnovi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0.242.2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udyteacher/M.1474593562.A.DAF.html

09/23 11:45, , 1F
讚!
09/23 11:45, 1F

09/23 12:00, , 2F
謝謝您,我先研究一下。
09/23 12:00,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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