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投書] 關於苗栗教甄,即將貼在馬總統的fb上。消失

看板studyteacher作者時間12年前 (2011/08/20 16:24), 編輯推噓5(5027)
留言32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30 (看更多)
這一系列 風風雨雨 但回過頭來 我們到底怎樣才能要到公平 又何謂公平?? 是的 我們無法舉證考上的老師是否教的很好 是的 可能有少數版友多少流於偏激 所以 一切 讓我們回到最初的重點 "試場違規"該如何處理 要討論試場違規的處理 當然要去找簡章 所以 我去找了苗栗縣簡章 先看到第7頁 複試的注意事項 (五)注意事項: 2、應考者不得自行準備教科書及教具。 所以 我們可以確定簡章上有規定不得自行準備教科書及教具。 接下來重點是 違規怎麼辦 話說 我還真沒找到罰則的那一章 是因為他認為老師都很乖吧 = = 最後只能勉強在罰則中找到這個 玖、附則: 一、本簡章經苗栗縣100 學年度國民中學新進及代理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通過,陳 報苗栗縣政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本簡章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布於苗栗縣100 學 年度國民中學新進及代理教師聯合甄選網站( 網址: http:// 163.19.153.249/100exc/)。 但這又能說什麼呢 什麼都不能說 因為沒有法令會規定考教甄不守規矩會怎樣 所以 我們可能要再來看試教的評分標準 (二)教學演示30% 1、教學演示時不得攜帶及使用教具。 2、教學演示範圍及版本: A.教學演示範圍於試場內抽籤決定(特殊教育類科除外),時間每人10 分鐘以內為原則 。 B.教學演示評分內容包括1、引起學習動機,2、表達能力,3、教學過程與要領,4、板 書,5、儀容舉止,6、時間支配,7、達成單元教學目標。 我想,使用教具可能影響的包含1、引起學習動機,2、表達能力,3、教學過程與要領 ,7、達成單元教學目標 所以 如果苗栗縣要扣分,請明確告訴我們這幾個部份各自扣了幾分 而不是用我們有處理 之類的語句含糊帶過 也只能期待之後的簡章對於"考場違規"有更明確的罰則 而不是這樣 有規定 沒罰則 呼 說了一大堆 有說跟沒說一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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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教育界從甄選開始就是在玩法。把辦法定的模模糊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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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所有參與教育考試的人都帶著不信任感應試(誰知道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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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漏規定什麼,或是沒定詳細罰則,處理又不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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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說真的 就像很多人說的 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因為他們懂法律 所以有漏洞 這點 我也很心寒 但我寧可相信這不是訂法律(簡章)的人一開始的初衷 我相信委員們都很單純 他們照著之前的習慣定簡章 卻沒想到會發生今天這種事 也或許 他們從沒想過會有不甩簡章的人 所以他們也從沒想過 違規了該怎麼辦 就像我們之中的大多數人一樣 總要被學生騙過才知道不可以相信學生 委員們總要有人鑽簡章漏洞後才發現簡章的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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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當然選不到好老師,而教師會流動,其他地方也會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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殃,所以我們就拿這批黑心官員或政客沒皮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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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事件是個很明顯的缺失,以後怎麼處理,端看這次苗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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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具達人事件怎麼處理。考試作弊原來只要扣看不見的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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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不了了之,以後就有前例可循,那麼以後也別想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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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明顯的黑箱事件,如果大家都不關心,黑幕只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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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 大家都很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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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違反 1、教學演示時不得攜帶及使用教具 只扣個幾分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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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很好奇違反 2、教學演示範圍及版本 根本不按章節教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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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 違反基本要求應該不予計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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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如果是我 我會認為這根本不該發生這樣的錯誤 考生帶東西進場 為何考場人員無人阻止 考生拿出來試教 為何評審沒阻止 這些瑕疵明明就如此明顯 所以 我認為這些人也要一並被提醒 之後的教甄所有相關人員的前置作業必須更確實 罰則也應更清楚 但說真的 法治的社會一切行為必須於法有據 就像今天各種國家級考試都有明定各項違規情事的罰則 哪些違規扣分 哪些違規取消資格 這樣才有法可依 不然 這件事板上大家都同意他應該取消資格 (我也同意) 但其他人(非教育圈內的人)是否也持相同看法呢 如果意見不同 要聽誰的? 法源依據又在哪裡 所以 我認同有些違規應該被取消資格 但我認為更重要的是制度化 把他寫在罰則上 畢竟 就如同大家所熟悉的 "法律沒有禁止的人人有權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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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給此篇原Po一個思考方向。違規使用教具固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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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簡章未明定罰則,但違規試教行為並合乎簡章曉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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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簡章未明定罰則,但規試教行為並合乎簡章曉諭,可朝「違規行為無法評分」 <<不好意思這一句我不太懂 可以麻煩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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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違規行為無法評分」而非朝「酌予扣分」。因為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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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主辦單位有小動作可做,如扣個0.000001分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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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並不合乎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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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在簡章、規定、辦法這種法不像法的討論下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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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都沒有,這要扣公務員圖利才有機會扶大廈於將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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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 其實我真的覺得那位老師有很大的瑕疵 但我最近學的法治教育又告訴我 "一切依法行政" 所以 很兩難的PO了這篇文 希望大家不要以為我是站在誰那邊 我只是希望從法律的角度討論這件事 但很可惜的從這個角度出發的話 老師被解聘的可能性極低阿 ※ 編輯: masksafe 來自: 111.255.210.18 (08/21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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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不是就因為這有漏洞才給人鑽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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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意思是,「酌予扣分」只會讓主辦單位鑽漏洞,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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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范某0.00001分這種無關錄取痛養的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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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可朝「違規使用教具之試教無法評分」,讓范某其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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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是缺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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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是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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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撤銷其不正當之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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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辦法、規定及簡章等等行政機關(學校)都可以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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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們解釋下去跟他們吵委任立法的授權範圍,不如去跟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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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公求明牌,只有以司法的力量做保全證據再來進行偵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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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會有機會,很多人仍就認為,按按臉書就是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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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用的,等下次了,證據都破壞得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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