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經驗] 關於精神疾病的投保與理賠消失
※ 引述《belt (可可-smokin' cigarette)》之銘言:
: 要說 因為有過精神疾病是事實
: 你在加保前就知道自己曾有精神疾病也是事實
: 不告知就等於蓄意欺騙了
: 雖然目前沒有就醫 但是保險時會問的是"病史"
: 所以只要過去有發生 就算在範圍內
: 舉個例子 某人五年前得癌症住院
: 就醫至三年前康復出院 現在要加保
: 那他還是必須告知過去有因為癌症住院的事實
: 你要說是前科 也的確是如此 只要有就醫紀錄
: 在保險公司眼裡就等於有前科
: 不過如果你的復原狀況良好
: 可以把病情形容的輕微一點
不是這樣...
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
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
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
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照保險法規定來看 只需針對要保書問的範圍來回覆即可
一般要保書關於精神疾病的詢問時間通常是5年
5年內曾因精神疾病就醫 這樣就需告知 最後一次就醫距今超過5年 這樣就不必告知
因此不是所有就醫紀錄皆須告知 要看要保書怎麼問 只要符合要保書詢問範圍來回答即可
但即使不告知 保險公司在理賠時仍可以保險法第51條來拒賠
保險法第51條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有告知 -> 幾乎會被拒保
無告知 -> 至少跟精神疾病無關的仍是會賠
且可以賭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時沒有去調查而賠下來(實務上並不少見)
要怎麼選 可以自行評估
: 這樣說好了 在保險公司的定義
: 所有的疾病都沒有"痊癒"這回事 不只有精神疾病
當然有"痊癒"這回事
感冒會不會痊癒? 如果不會 保險公司要如何舉證說之後的感冒都跟此次感冒有關而拒賠?
關於精神疾病 其實應該是要說保險公司會去判斷此疾病的痊癒狀況以及復發機率
相對於其他疾病 精神疾病其實相對較不易痊癒 也相對較易復發
因此對保險公司來說 精神疾病是很麻煩的case 能不接就盡量不要接
: 那我們這些乖乖去醫院的不就是自作孽?
推
08/20 02:41,
08/20 02:41
若單純以這點來看 這樣是可以的喔
因為空難跟精神疾病不會有任何關聯
因此只要確定有投保 日後因空難而身故 保險公司也一定得賠
但問題是能不能通過核保這關 只要在投保時告知有精神疾病 意外險拒保機率幾乎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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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142.210
※ 編輯: kmkr122719 來自: 203.67.142.210 (08/20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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