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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經驗] 關於精神疾病的投保與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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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ancho時間12年前 (2011/08/20 01:1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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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 以下有一些疑問和抱怨. 先聲明絕對沒有要針對任何人或引戰的意思. 我想要問一下. 假設我現年25歲. 然後是在20歲發病的 持續就醫至23歲 (可能因狀況好轉而不需再接受治療). 那如果我現在要投保的話. 這樣到底要怎麼算? 到底要不要說?. 就醫紀錄會不會變成像"前科"一樣?. 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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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3→)留言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elt時間12年前 (2011/08/20 02:3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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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 因為有過精神疾病是事實. 你在加保前就知道自己曾有精神疾病也是事實. 不告知就等於蓄意欺騙了. 雖然目前沒有就醫 但是保險時會問的是"病史". 所以只要過去有發生 就算在範圍內. 舉個例子 某人五年前得癌症住院. 就醫至三年前康復出院 現在要加保. 那他還是必須告知過去有因為癌症住院的事實.
(還有692個字)

推噓2(2推 0噓 13→)留言1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mkr122719時間12年前 (2011/08/20 13:5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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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回文錯誤還不少.... 如果是非人身保險 當然是不會有影響. 但版上問的都是人身保險 不直接以人身保險去回 不然要回什麼?. 版上問的也都是第1種 當然是直接針對第1種去回. 這點有誤. 保險公司都是依據病歷來判斷此疾病是否為既往症. 實務上常會出現醫師在病歷裡寫下病人已罹患某疾病 但卻沒跟病人
(還有1018個字)

推噓2(2推 0噓 2→)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mkr122719時間12年前 (2011/08/20 14:0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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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這樣.... 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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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imogii時間12年前 (2011/08/26 03:0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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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些保險業務員,為了業績,用電話跟客戶介紹. 一堆balabala的保險,健康狀況都沒問,而我也同意加保了.. 像這樣的情況,保險公司會理賠嗎?.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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