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經驗] 關於精神疾病的投保與理賠消失
※ 引述《belt (可可-smokin' cigarette)》之銘言:
: 以我的親身經驗而言 前面兩篇都有一些錯誤的地方 乾脆回文比較快
你的回文錯誤還不少...
: 重點先講在前面 沒有不告知精神疾病就拿不到理賠這回事
: 老媽15年前幫我保了醫療險 要一路繳到65歲的那種
: 10年前發病 診斷確定後後至少每月都到精神科就診
: 4年前鼻子開刀切除鼻息肉 住院一周 外加出血量過多
: 光止血棉就用掉正常量的兩倍 一樣拿到全額理賠(還有多幾千回來咧)
: 精神疾病病患投保這件事情
: 首先要看你投保的內容是什麼 和精神疾病有沒有關係
: 保險有非常多種 通常醫療險意外險才會牽涉到精神疾病的問題
: 假設你投保的是財物失竊險 你覺得有必要告知精神疾病嗎??
如果是非人身保險 當然是不會有影響
但版上問的都是人身保險 不直接以人身保險去回 不然要回什麼?
: 投保也要分成兩種情況
: 1.被診斷發病前已投保 (像我就是這樣)
: 2.被診斷發病後才投保
版上問的也都是第1種 當然是直接針對第1種去回
: 先說1.被診斷發病前已投保
: 如果你是1的狀況 恭喜你 你非常幸運
: 請記得現在的保險千萬不要停掉 請盡量正常繳款維持保險資格
: 保險時依照規定一定會問你有無重大疾病之類的balabala
: 此時也的確應該要誠實告知 否則依照保險法 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
: 精神疾病不論輕重中度 確實都算是重大疾病
: 等級大概和高血壓 糖尿病 肝硬化 是差不多的
: 但是 當初加保時連你自己都不知道你會被診斷精神疾病
: 所以根本沒有欺騙保險公司這回事 自然不影響你保險理賠的權益
這點有誤
保險公司都是依據病歷來判斷此疾病是否為既往症
實務上常會出現醫師在病歷裡寫下病人已罹患某疾病 但卻沒跟病人說明
病人的確是不知自己已罹患某疾病 但保險公司可以以病歷舉證說確實已罹患
此時除非病人可以舉證說明醫師的確是沒有告知自己有罹患此疾病(但這很難舉證)
不然若是上到法院 保險公司通常都會勝訴
因為保險公司有證據指出病人已罹患此疾病 但病人很難舉證自己不知情
: 我是在加保5年後才發病 出現精神疾病是不可預測的意外
: 到目前為止 我沒有跟保險公司講過任何關於精神疾病的問題
: 當時的保險合約條文我可是每條都拿來研究了 就是擔心這個問題
: 沒有任何一條條文規定 我在加保後才被診斷的疾病需要告知保險公司
: 是相反過來 我在加保後才出現的各種疾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 保險公司應該要理賠給我
: (當然 這是我的保單 如果你的保單上寫說有產生新疾病要告知
: 那還是得依照保險條文告知保險公司 否則他們一樣可以拒絕理賠)
人身保險條款不會這樣寫
保險本來就是保障投保之後所發生的事故 投保之後出現的就醫紀錄本來就不必講
: 如果你是發病前投保 之後有因為精神疾病而住院之類的
: 然後你的保單有包括這個範圍 甚至還可以跟保險公司申請精神疾病住院的理賠
: (這點還是保險業務員跟我說可以算在理賠範圍
: 不過我沒有因為精神疾病住院 暫時用不到)
: 至於前文說到什麼還要看你投保時的精神狀況之類的
: 才會給你理賠 這是錯誤的 法律上有效的認定的就是看診斷證明
雖然這點不是我講的 但你關於這點的回覆是錯誤的 保險的確會看投保當時的精神狀況
投保當時若是禁治產或精神耗弱 保險公司的確是可以主張契約無效
但這種情況非常罕見 因為保險公司難以舉證投保當時保戶是精神耗弱
: 這點請發病前就已投保的板友不用擔心 也不用急著去停保
: 若保險公司在你要加保時 就覺得你有精神異常的可能
: 他們還會這麼笨的接賠錢生意來做嗎 當然是直接拒保比較快
: 會讓你加保 自然是保險公司也認定你的精神狀況在正常範圍
: 如果保險公司要拿你在加保時 沒被診斷精神疾病
: 卻可能精神異常來拒絕理賠 那你可以反問
: 既然沒被診斷 保險公司有何"具體證據"說你精神異常?
: 為何在加保時保險公司沒有以精神異常的理由拒保?
: 保險合約中 有哪一個條款准許保險公司
: 以此種與理賠事實無關之理由拒絕理賠?
: (我認真覺得不會有這麼白癡的保險公司拿這種理由出來)
答案是有的 意外險就是這樣
保險法第131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意外險只賠意外事故 不賠疾病所引起的意外事故
因此不論是在投保前就已發現罹患精神疾病 或是投保後才發現罹患精神疾病
只要保險公司可以舉證說此此次意外事故是由精神疾病所引起 就可依保險法131條拒賠
因此你說的情況只適用在意外險以外的人身保險 不適用於意外險
: 保險公司不過就是錢多了點 房地產多了點
: 他們是可以講話比較大聲 不過他們不是徵信社
: 在理賠有疑慮時 的確可以展開調查
: 但是所謂的調查仍然必須一切合法
這個... 我只能說你太小看保險公司了 保險公司有很多檯面下的調查方式
舉例來說 病人在醫院的就醫病歷 必須要得到病人本身同意 保險公司才可調閱
但其實保險公司可以用違法的方式就調得到 只是不會讓病人知道而已 私底下調閱
保險公司的確不是徵信社 但也差不多了 不少大型保險公司內部裡就有設立徵信部門
它會讓徵信過程看起來合法 實際上就...
: 法律也沒有給他們這種隨便污辱人的權益
: 要知道 現在隨便亂講說某人精神異常
: 是可能會涉及毀謗罪的
: 所以請不用那麼害怕保險公司 你才是繳款的人的耶
: 沒有這些正常的繳款 保險公司哪來的錢炒房炒股啊
: 保險說穿了 就是一種文字遊戲玩很大的金錢交易
: 不要被個案給誤導 也不用看到法律兩個字就緊張
: 認認真真去研究你的保單 看不懂得地方找人解釋給你聽or找書看
: 去了解在這份保單中你有哪些權利義務 這樣要玩文字遊戲才有贏的可能
: 總結一下 針對被診斷發病前已投保者
: = 不需要停保,請盡可能維持現有保單
: = 除非保險合約中有寫明,否則不需主動告知保險公司精神疾病的部分
: = 加保後才被診斷出精神疾病,不會影響到原始保單的理賠權益
: = 除非保險合約中有寫明,
: 保險公司不能用加保後才出現的精神疾病拒絕理賠,
: 反而是保險人可以針對精神疾病的部分申請理賠
: 接下來說說 2.被診斷發病後才投保
: 這種狀況其實沒什麼好說的 除了誠實告知 沒有其他建議
: 畢竟不告知等於是你違法在先 人家不理賠也是合理的
: 不過據我所知 願意收精神病患保單的非常少
: 精神病患可能比65歲以上的老人還要不受歡迎
: 就算願意讓你保 保費也高到嚇人
: 我聽到的數字是一個月將近兩萬 非常可觀
: (某板主以前當保險業務員時問到的數字)
: 所以被診斷發病後才投保 最麻煩的是在被拒保或保費太高
: 只要你加保時有告知 理賠上反而不會有太大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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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部門是保險公司內部稽核的一環
只要保險公司覺得可疑 自然就可能會去徵信
這沒有什麼條件或狀況才會要徵信 因為沒有任何規定說達到哪些標準才能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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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這種意思 請勿曲解我的話
我是說 意外險照法條來看就只賠意外造成之事故 不管精神疾病是在投保前就已罹患
或是投保後才罹患 只要保險公司可舉證意外事故跟精神疾病有關就不賠意外險
你同不同意都無所謂 反正法條就是這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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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這樣就算醫療疏失...
如果你覺得醫師診斷有誤 請問要如何說服保險公司說你是對的?
如果醫師要經過你的同意才能開診斷證明書或病歷 那幹麻還需要醫師 自己開不就得了?
請恕我直言 你這種想法 跟那些無理取鬧的恐龍病患沒啥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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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核保/理賠 都是一切憑感覺走? 有任何糾紛 都不看條款/法條?
你的文章 很多都是只依你個人主觀意見去講 完全無視條款/法條 也不考慮實務
我也覺得跟一個不看法條也不懂實務 凡事只會以感覺去判斷的人繼續討論沒啥意義 end
※ 編輯: kmkr122719 來自: 203.67.115.242 (08/21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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