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廢死」最爛的理由
支不支持廢死,是個人的事;
但我想請這些人權團體和支持者,理由可不可以不要這麼爛?
推動廢死去談不應該有「應報思想」根本就是錯的! 這是最爛的理由
我想問問這些自認懂法、卻又否定「應報思想」的人,
什麼叫作立法和量刑的「比例原則」?
如果不是應報,為什麼刑期要和罪行成比例?
為什麼「強盜」的刑責要比「偷竊」重?
難道是有科學研究或歷史記載,足以推論強盜犯比偷竊更難悔改嗎?
認罪讖悔之後為什麼還要服刑? 不就是「罪有應得」嗎?
為什麼要有罰款? 是因為科學研究罰越重的越不容易被犯嗎?
為什麼對未成年進行的犯行,要被求處較重刑責?
為什麼殺直系血親要處較重刑責?
不就是「刑」要去「應報」你的「罪」嗎? 這就是「比例原則」啊……
整部刑法,從立法給刑、檢方求刑、法官判刑,到出獄後更生,
都是建立在堅實的「應報思想」上。
那些服完刑責的,為什麼在法律上等同其他清白之人?
是因為他們通過了「好人檢定」,被認定再也不對社會帶來威脅嗎?
或至少確認他已讖悔才放出來嗎?
不是,是因為他服完了「應得」的刑責。
而這個「應得」的刑責,就是立法、檢方、法院,不斷透過應報思想去推定的;
這就是他所犯的「罪」和「業」,他的「應」和「報」。
所以說,我也不是這麼反對廢死,但是要用「不應該有應報思想」,
或視之為落伍、不文明;
如果要這麼做,
哦,sorry,請先看看世界哪一國的刑法不是用應報思想在量刑、處刑的。
有哪一個國家的刑法是不度刑、完全依賴某種「檢定你是否變成好人、不必再與世隔絕」
的機制來關犯人的嗎?
台灣如果能誕生這種制度,不要說廢死了,應該把整部刑法廢掉重寫吧……。
所以說否定「應報思想」,是我所看過,支持廢死最爛的理由。
有人會說,人不應該為了任何理由,去剝奪另一個人的「性命」?
如果這個理由真的可以「命定為真」,姑且不論,那為什麼國家可以發動戰爭這種事;
我想知道,那為什麼人就可以為了一些理由去剝奪另一個人的「自由」和「財產」呢?
是哪位神說「你們不可以殺人,但理由充足的話,可以囚禁他、搶他的錢」嗎?
要訴諸人權的話,照說人不應該為了任何理由,
去剝奪另一個人的「性命」、「自由」和「財產」。
就算有人去剝奪了另一個人的 性命、自由、財產
公權力也不該剝奪他的 性命、自由、財產
因為人就是不該剝奪另一個人的 性命、自由、財產
(命定)就是不應該!
如果說,用刑罰減輕犯罪只是想像而已、應報思想只是為了滿足大眾一時的爽快;
而大家應該原諒這些人,仇恨不能解決任何事
-- 何況他們也是受整個社會的影響才犯罪的。
如果說這樣合理,那我提議應該把死刑、徒刑、罰款都廢除。
道理很簡單,因為沒有人應該剝奪他人的 性命、自由、財產
就算這個人先對別人這麼做了,公權力也不該對他這麼做。
那當然我們就遇到一個問題,這樣要一個什麼都不能做的「公權力」何用?
所以,無斷去命定「人就是不能剝奪他人性命」,也是一個頗爛的理由。
說實在話,廢死之後,少一個人死,又和我自己好像沒什麼關係
看起來是一種「何樂而不為」的事……
但,這麼說的話;放過那些逃漏稅大戶,少一個人花錢,也和我好像沒什麼關係……
但其實人可以犯了錯,卻得到偏低的處罰,這樣跟你我真的沒關係嗎?
如果是的話,那為什麼我們要加重經濟犯罪 (詐欺) 和 組織犯罪 (黑道) 的刑責呢?
就讓他們做很多壞事、卻被輕輕得罰,不行嗎?
well,支持廢死的人應該多想想…… 我不是說應該反對廢死;但至少給我一個不那麼爛
的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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