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士林文林苑一案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恕刪)
: 1.都更案相關人的通知方式可以加強
(恕刪)
: 樂揚很明確的認為應該採發信主義,發了就算數
: 法官基本上採取差不多的立場
: 認為「為避免都更延宕至不能進行的窘境」
: 所以應採發信主義
(其餘恕刪)
看起來現在爭議點其實就在,都更案相關人的通知方式。這點我想應該分兩部份來討論,
一個是不管王家狀況,單純針對體制的改進,另一個則是針對王家事件檢討程序。
先看體制部份,我個人覺得沒有標準答案,純粹看立法者原本的立場如何。到底立法委員
是想讓都更更容易些,還是保障私有財產權更多些(相對地都更就比較困難)。
法官的意思。主要寫在在判決書中的第六項「六、本院判斷如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2661632&last=35082365
(上面這個網址是mobile1討論區文章,我找不到判決書PDF檔)
底下的第一項「(一)關於參加人舉辦公聽會,是否合法通知原告部分:」裡面的第2點,
節錄:
公聽會為廣泛蒐集民眾意見,除刊登公報( 或新聞紙
) 及張貼當地村( 里) 辦公處之公告牌,尚須邀請有關機
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及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
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人參加,因通知與會之
人數眾多,倘採到達主義,而於公聽會舉行前仍須先確定
開會通知已否全部到達全體應受通知者,則公聽會之舉辦
將曠廢時日,而陷整個都市更新程序延宕至不能進行之窘
境,顯失立法之原意,故關於公聽會期日及地點之通知,
應採發信主義
顯然,本案法官認為立法院當初是想要讓都更更順利些,所以也就順著立法原意,採用發
信主義,讓都更過程中的公聽會能夠比較順利地進行。
到底要讓都更順利些還是保障私有財產權多些,這牽涉到社會主義、資本主義,或者簡化
一點說,左右派光譜上的立場。說老實話,這是個人的選擇,無所謂對錯。
然而台灣號稱民主社會,到底立法該多左、多右,不是PTT上的鄉民,或者是熱血的青年學
生說了算吧?應該是公民投票選出的立法委員來決定吧?
如果現在有人對這個法不滿,他想要推動修法我沒有意見。他若能提出什麼更巧妙的相關
人通知方式,我樂觀其成。
當然,法律訂出來之後常常還有爭議,這個時候交由二/三級法院依法審判,這應該是常識
了吧?
都已經訴願過,二審官司也都打完了,還要搞抗爭、搭帳篷長期抗議,這樣的話不如把中
華民國憲法、民法、刑法 .... 通通廢除,我們只需要一條:「熱血青年學生說了算」當
做台灣共和國基本法,這樣應該就大家都滿意了吧?
***** 以上是跳脫王家個案,純粹針對制度問題的討論 *****
現在回到王家個案。先不管公聽會有什麼效力(實質或者法律上),先釐清到底王家他們
有沒有收到公聽會通知?
在判決書中法官的認定寫在 => 六、本院判斷如下:(一)關於參加人舉辦公聽會,是否合
法通知原告部分:第3點「而查,參加人於97年1月4日舉行公聽會前...」這段
節錄:
其中原告丁○○部分,已由其同居該處之兄長王家駿收受該通知;另原告甲○○、
乙○○、丙○○等兄弟三人均因招領逾期而退回
現在是怎樣?他們家兄弟鬧意見,大哥二哥成為世仇,永不見面?兄長王家駿收了通知,
他弟弟還要堅稱說不知道要開公聽會?
看看後續法官又怎麼說
節錄:
更不論原告甲○○等三人等於訴願及起訴狀所陳報
之住所,亦為參加人前揭送達同地址「住臺北市○○區○
○里○街○巷14號」,渠等均有收受通知並到庭陳述(見本
院卷第126-128頁),參加人質疑渠等係故意不收受通知文
書,並非子虛。
我翻譯成白話(前面有人說判決書太文言):
平平都是掛號信寄到相同的地址,公聽會的通知你就給它退信,
而我法院給你的通知你都收得到?你當我是白癡嗎?
這一段判決書如果搭配上下面的新聞一起服用,真的會讓人耳聰目明:
文林苑都更戶 轟王家說謊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413/34157377
節錄一段
對於同意戶反彈,王家代表王家駿說,當天參加公聽會是因鄰居找,況且去
一下就走了並沒簽名,弟弟王國雄當天根本沒去,「擺明就是建商抹黑!」
現在是怎樣,去了沒有簽名就不算去了?當初不是說跟本沒有通知嗎?怎麼現在忽然又出
現在公聽會了?
***** 以上是部份相關事實(我承認很偏頗地刪過濾過) *****
真相到底如何?或許真如梁文桀所說:
http://www.facebook.com/tccwcliang(他的臉書)
(節錄)
第二,就我自己接觸到的都更案件來說,幾乎都是流言和中傷不斷,金錢和
謊言齊飛。我學到的教訓是,除非你有偵探的精神從頭到尾撩落去了解,否
則就算陳情人向你跪地哭訴,你也不能輕信。不然你很可能被其中一方利用
,成了冤大頭和王八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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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在前面的文章中已經回答過apollo99,不過這邊還是再回答一次:
如果你認為:「我的土地未經我的同意,100%絕對不許別人動」,那這就是把私有不動產
權放在非常高,神聖不可侵犯的地位。
這樣的選擇不是是非對錯的問題,純粹是左右光譜上的立場問題。你要採取這樣的立場,
純粹是你的個人自由。
如果台灣真像華老師所說,是「捍衛私有財產權最堅強的堡壘」,那也是台灣人的選擇。
畢竟,台灣號稱是個民主的國家吧,如果人民這麼在意私有財產權的保障,那就選出同樣
立場的立法委員,訂出最捍衛私有財產權的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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