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大聯合內閣
沒有「實際規定」,不代表沒有「規定」,
沒有「成功」,不代表沒有「實際作用」,
台灣當前憲法是優先適用增修條文,
再「回頭」用那些不被增修條文排除的憲法本文規定
大致上,憲法規定的總統、立法院與行政院的互動,歸納如下:
一、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告後,一般法案才發生效力(憲法170)
二、總統之人事任免、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副署(憲增2Ⅱ),
因此總統的提名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憲法規定的人事,由立法院同意,
是以,非人事任免或解散立法院之命令,包含法律發布,也要行政院副署
三、總統、副總統罷免案,要經全體立委1/4提議,全體2/3同意後提出,
並經全體選舉人過半數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使得罷免(憲增2Ⅲ)
四、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要經全體立委1/2以上提議,全體2/3同意後,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並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判確認(憲增2Ⅹ、7Ⅶ)
五、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故有受質詢權(憲增3ⅡNO.1)
六、行政院若認立法院決議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如超過法定期限(休會時七日內集會,開議後15日內)未議,原決議失效,
如全體1/2立委維持原議,行政院長只能接受(憲增3ⅡNO.2)
七、立院得經1/3連署,像行政院長提不信任案,並經冷卻時間後投票:
若過1/2立委贊成,行政院長應辭職,並移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若未過則一年內不得再對同一人提起(憲增2Ⅴ、3ⅡNO.3)
以上各點在憲法或增修條文都有,不是我憑空杜撰的,
現在來看看,裡頭哪些屬於總統制?
如總統有部分實權,就行政院內人事有極大的決定權,
哪些屬於內閣制?
倒閣(第七點)、副署(第二點)與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受質詢(第五點)
比較特別的幾點是:
一、以法國雙首長制比較之,總統只有被動解散權,即須立法院先倒閣
二、台灣的總統有覆議核可權
這是比較特殊的,也是不完全的雙首長制
其次,有人說,倒閣未必過,
那就要看國民黨內部動員了,這與憲法無關,甚至可以說那是政治運作,
而罷免與彈劾未過,就看能否動員到部分無黨籍了,這也與憲法無關,
硬要說的話,那是立院內部利益糾葛問題,別說那是莫可奈何的
最後強調一次,我一切依制度面而論,
如果(1)蔡英文當選(2)民進黨無法掌握國會多數(3)蔡英文想無障礙的執政,
經假設演譯而得到以下兩方案,可供選擇:
(甲)只能與小黨合作或用一些比較淺藍的,組成聯合內閣,
(乙)說服國民黨或其他小黨,願擱置一些爭議,組成大聯合內閣,
但若選擇(乙)那就需要在選後,趕緊彌補之前的關係,或釋出更多善意,
當然,如果蔡英文想少數執政,將可能步陳水扁最後四年的後塵,
又或者,泛綠陣營與泛藍陣營勢均力敵,或者至少得到得到超過1/3的立委
因此,我說憲法沒有否定內閣制的存在,實踐上也未必不能組成大聯合內閣,
台灣民主不過二十年,陳水扁不過執政八年,
不要跟我說這樣的經驗足以超越美國兩百年,英法數百年建立的憲政慣例,
至於,瑞士的大聯合內閣(因為是委員制)公式也是數百年實踐出來的,
打死我都不信,台灣能短短時間建立什麼憲政慣例,
沒經過長期政黨輪替,且各政黨都願意遵守,「絕對」沒有慣例之謂!
PS,我只有最後才說「絕對」沒有這麼短的憲政慣例,其他都是憲法規定與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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丐幫弟子有多少人,不是我決定而是你決定的,
如果你真的英名神武,使得國泰民安,鬼才願意當乞丐
---蘇乞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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