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談談恐龍法官

看板politics作者 (想飛)時間13年前 (2011/07/20 03:18),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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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ft897 (......)》之銘言: : ※ 引述《stevegreat08 (第六天魔王暴君)》之銘言: : : 問題出在刑法第225條, : :   按刑法第225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 : : ,95年7月1日施行,上揭條文之修正,將犯罪構成要件「對 : : 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情 : : 形」,修正為「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 : : 或其他相類情形」,於修正說明中闡明被害人狀態之認定, : : 不以被害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判斷標準,而係以被害 : : 人身心之客觀狀態,作為認定之標準。故刑法第225條第1項 : : 之乘機性交罪,如被害人係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必須被 : : 害人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程度,對於性交一事,其識別能 : : 力全然缺乏,或較一般人顯然減退,致無從理解、判斷,俾 : : 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決定,而實際達到「不知」或「不能」抗 : : 拒之狀態,始成立上開罪名。 : 以上述案例而言...法官認定該女未達 :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程度,判定7被告無罪 : 一個心智年另6歲的女生被七個人"騙去"性交 ^^^^^^^^^^^ ^^^^ 心智年齡六歲: 姑且先不爭辯什麼叫做「心智年齡 X 歲」的意思 (這是個大有問題的說法) 很明顯的是 在法律上沒有任何一個規定是直接針對「心智年齡」的 因此,即使被害人的心智年齡只有六歲、甚至一歲好了 法官都還是要追問:「他是否對性事缺乏識別能力?」 因為「乘機性交罪」的法條寫法,就是在問「是不是不能或不知抗拒?」 而不是在問他的「心智年齡幾歲?」 (你要真覺得心智年齡是個很好的標準 你不妨可以主張修法改成「心智年齡幾歲」,我沒意見) 判決書很長 很可惜對被告有利的部份,你好像都直接跳過一樣 你引了「心智年齡六歲」來替被害人發聲 卻不引: 1.A女可能因為智能障礙,對於性行為理解不足而 「致使易被利誘或易被脅迫」等情 所以A女可說「易於受利誘」,但尚未達法條所稱「不知抗拒」的程度 2.本件案發前學校每年都有安排男女性 教育課程,包括性器官認識、哪些部分別人不能觸摸、男 女交往之界線,亦有教導自主意識決定性行為,及應如何 表示拒絕之動作與演練,如大叫、離開現場、推開、說「 NO」、報告大人或老師, A女演練都一百分。 這兩項可不是法官自己說的 都是精神鑑定報告和證人說的 退一百步好了 就算我們繼續爭辯這個什麼演練、性別教育課程都是屁 以A女的智商,搞不好他還認為這只是個遊戲 因此就算一百分也不代表她知道了什麼 那也不過回到原點 我們還是不知道A女究竟懂不懂性事為何 依照有疑則利被告的原則 利益依然歸於被告 或要說法律說「不知」,又沒說不知到什麼程度 所以本案、包括所有用金錢利誘性觀念偏差美眉成功的性交易 都應該成立「乘機性交罪」 那我就無話可說了 騙去: 所以「騙去」是不能隨便說的 「恐龍」兩個字也是不能隨便罵的 真的 : 法官認定該女和7個人是"兩相情願"? ^^^^^^^^ 這一點完全是你的腦補 你是否可以指出判決書哪一段中,法官做了「兩情相悅」這樣的認定? 法官根本沒有認定該女和七個人「兩情相悅」 : 該用什麼方式來解讀該女當下是否"不知"或"不能"? : 的確有很大的主觀因素 : 但也就是有主觀判定...才會有"恐龍法官"的名詞 這裡根本沒有你所謂的主觀判定 說「易受利誘(所以並非法條所謂「不能判斷」)」,也是鑑定報告說的 說「性別教育考100分」,也是證人親口講的 說「225條不能以身心障礙手冊為準」,也是你選出來的立委諸公寫在立法理由內的 你要駁斥以上這些東西 那才是「主觀判定」吧 : 我只想請問...你認為這個16歲的但心智只有6歲的女生...是否受到利誘甘願接受性行為? 所以 當正面證據、反面證據並陳的時候 你怎麼辦? 「有疑則利益歸被告」 你打算拿這個法律大原則怎麼辦? : 如果是該女的家長...會覺得這樣判決合理嗎? 我建議你去推動修法 直接讓被害人家長擔任審判長比較快 我雙手雙腳贊成、投你四票 : 假如你認為該判決不合理...但法官判決確是100%遵循法理判決正確 : 那是哪個地方的法條有問題? 這個判決理由 比起其他爭議的案件 根本可說沒有什麼法理的爭論了 : : 搞清楚,社會的訴求「應該」是什麼?也搞清楚「法律」是什麼? : : 真要讓「使少數恐龍法官受到制裁」造成「未來輿論來影響判決」嘛? : : 請注意「手段」,法官判決可以用上訴解決! : : 假設,所有案件都要依照輿論,我說了以後審理前先開記者會,然後作民調判決!! : : 我沒意見,言盡於此,想不通就算了 : 想不通的是...法官們是怎麼型成心證的? : 最前篇連結有提到... : 根據2010.9.7中國時報的報導,台中一名已成年中度智障女子小雯遭性侵、懷孕生子,近 : 六十歲的陳姓被告辯稱,「二人是男女朋友」,但承審法官送精神鑑定,認為被害人雖有 : 基本日常生活能力,但對性事瞭解明顯不足,依趁機性交罪判處五年徒刑。經送中國醫藥 : ^^^^^^^^^^^^^^^^^^^^^^^^ : 大學附設醫院精神鑑定後,發現雖被害者已成年,對於發生性行為、懷孕、生子,到將小 : 孩送安置,完全是「沒有感受」。 : ---------------------------- : 這個案例而言反被重判? 關鍵詞:「被害人...對性事瞭解明顯不足」 對照本案:「A女...對於性行為理解不足而致使易被利誘或易被脅迫」 鑑定報告的用語是關鍵。 法官也不想淌混水的,在現在這種民意氛圍 鑑定報告怎麼寫他就怎麼判 把責任全部推給鑑定單位就好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18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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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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猩猩的心智年齡最多只有5歲........但也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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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性交是生物本能........又不是割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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