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談談恐龍法官
※ 引述《tft897 (......)》之銘言:
: ※ 引述《stevegreat08 (第六天魔王暴君)》之銘言:
: : 問題出在刑法第225條,
: : 按刑法第225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
: : ,95年7月1日施行,上揭條文之修正,將犯罪構成要件「對
: : 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情
: : 形」,修正為「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
: : 或其他相類情形」,於修正說明中闡明被害人狀態之認定,
: : 不以被害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判斷標準,而係以被害
: : 人身心之客觀狀態,作為認定之標準。故刑法第225條第1項
: : 之乘機性交罪,如被害人係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必須被
: : 害人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程度,對於性交一事,其識別能
: : 力全然缺乏,或較一般人顯然減退,致無從理解、判斷,俾
: : 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決定,而實際達到「不知」或「不能」抗
: : 拒之狀態,始成立上開罪名。
: 以上述案例而言...法官認定該女未達
: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程度,判定7被告無罪
: 一個心智年另6歲的女生被七個人"騙去"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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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智年齡六歲:
姑且先不爭辯什麼叫做「心智年齡 X 歲」的意思
(這是個大有問題的說法)
很明顯的是
在法律上沒有任何一個規定是直接針對「心智年齡」的
因此,即使被害人的心智年齡只有六歲、甚至一歲好了
法官都還是要追問:「他是否對性事缺乏識別能力?」
因為「乘機性交罪」的法條寫法,就是在問「是不是不能或不知抗拒?」
而不是在問他的「心智年齡幾歲?」
(你要真覺得心智年齡是個很好的標準
你不妨可以主張修法改成「心智年齡幾歲」,我沒意見)
判決書很長
很可惜對被告有利的部份,你好像都直接跳過一樣
你引了「心智年齡六歲」來替被害人發聲
卻不引:
1.A女可能因為智能障礙,對於性行為理解不足而
「致使易被利誘或易被脅迫」等情
所以A女可說「易於受利誘」,但尚未達法條所稱「不知抗拒」的程度
2.本件案發前學校每年都有安排男女性
教育課程,包括性器官認識、哪些部分別人不能觸摸、男
女交往之界線,亦有教導自主意識決定性行為,及應如何
表示拒絕之動作與演練,如大叫、離開現場、推開、說「
NO」、報告大人或老師, A女演練都一百分。
這兩項可不是法官自己說的
都是精神鑑定報告和證人說的
退一百步好了
就算我們繼續爭辯這個什麼演練、性別教育課程都是屁
以A女的智商,搞不好他還認為這只是個遊戲
因此就算一百分也不代表她知道了什麼
那也不過回到原點
我們還是不知道A女究竟懂不懂性事為何
依照有疑則利被告的原則
利益依然歸於被告
或要說法律說「不知」,又沒說不知到什麼程度
所以本案、包括所有用金錢利誘性觀念偏差美眉成功的性交易
都應該成立「乘機性交罪」
那我就無話可說了
騙去:
所以「騙去」是不能隨便說的
「恐龍」兩個字也是不能隨便罵的
真的
: 法官認定該女和7個人是"兩相情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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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完全是你的腦補
你是否可以指出判決書哪一段中,法官做了「兩情相悅」這樣的認定?
法官根本沒有認定該女和七個人「兩情相悅」
: 該用什麼方式來解讀該女當下是否"不知"或"不能"?
: 的確有很大的主觀因素
: 但也就是有主觀判定...才會有"恐龍法官"的名詞
這裡根本沒有你所謂的主觀判定
說「易受利誘(所以並非法條所謂「不能判斷」)」,也是鑑定報告說的
說「性別教育考100分」,也是證人親口講的
說「225條不能以身心障礙手冊為準」,也是你選出來的立委諸公寫在立法理由內的
你要駁斥以上這些東西
那才是「主觀判定」吧
: 我只想請問...你認為這個16歲的但心智只有6歲的女生...是否受到利誘甘願接受性行為?
所以
當正面證據、反面證據並陳的時候
你怎麼辦?
「有疑則利益歸被告」
你打算拿這個法律大原則怎麼辦?
: 如果是該女的家長...會覺得這樣判決合理嗎?
我建議你去推動修法
直接讓被害人家長擔任審判長比較快
我雙手雙腳贊成、投你四票
: 假如你認為該判決不合理...但法官判決確是100%遵循法理判決正確
: 那是哪個地方的法條有問題?
這個判決理由
比起其他爭議的案件
根本可說沒有什麼法理的爭論了
: : 搞清楚,社會的訴求「應該」是什麼?也搞清楚「法律」是什麼?
: : 真要讓「使少數恐龍法官受到制裁」造成「未來輿論來影響判決」嘛?
: : 請注意「手段」,法官判決可以用上訴解決!
: : 假設,所有案件都要依照輿論,我說了以後審理前先開記者會,然後作民調判決!!
: : 我沒意見,言盡於此,想不通就算了
: 想不通的是...法官們是怎麼型成心證的?
: 最前篇連結有提到...
: 根據2010.9.7中國時報的報導,台中一名已成年中度智障女子小雯遭性侵、懷孕生子,近
: 六十歲的陳姓被告辯稱,「二人是男女朋友」,但承審法官送精神鑑定,認為被害人雖有
: 基本日常生活能力,但對性事瞭解明顯不足,依趁機性交罪判處五年徒刑。經送中國醫藥
: ^^^^^^^^^^^^^^^^^^^^^^^^
: 大學附設醫院精神鑑定後,發現雖被害者已成年,對於發生性行為、懷孕、生子,到將小
: 孩送安置,完全是「沒有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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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案例而言反被重判?
關鍵詞:「被害人...對性事瞭解明顯不足」
對照本案:「A女...對於性行為理解不足而致使易被利誘或易被脅迫」
鑑定報告的用語是關鍵。
法官也不想淌混水的,在現在這種民意氛圍
鑑定報告怎麼寫他就怎麼判
把責任全部推給鑑定單位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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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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