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談談恐龍法官
※ 引述《stevegreat08 (第六天魔王暴君)》之銘言:
: 問題出在刑法第225條,
: 按刑法第225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
: ,95年7月1日施行,上揭條文之修正,將犯罪構成要件「對
: 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情
: 形」,修正為「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
: 或其他相類情形」,於修正說明中闡明被害人狀態之認定,
: 不以被害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判斷標準,而係以被害
: 人身心之客觀狀態,作為認定之標準。故刑法第225條第1項
: 之乘機性交罪,如被害人係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必須被
: 害人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程度,對於性交一事,其識別能
: 力全然缺乏,或較一般人顯然減退,致無從理解、判斷,俾
: 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決定,而實際達到「不知」或「不能」抗
: 拒之狀態,始成立上開罪名。
以上述案例而言...法官認定該女未達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程度,判定7被告無罪
一個心智年另6歲的女生被七個人"騙去"性交
法官認定該女和7個人是"兩相情願"?
該用什麼方式來解讀該女當下是否"不知"或"不能"?
的確有很大的主觀因素
但也就是有主觀判定...才會有"恐龍法官"的名詞
我只想請問...你認為這個16歲的但心智只有6歲的女生...是否受到利誘甘願接受性行為?
如果是該女的家長...會覺得這樣判決合理嗎?
假如你認為該判決不合理...但法官判決確是100%遵循法理判決正確
那是哪個地方的法條有問題?
: 搞清楚,社會的訴求「應該」是什麼?也搞清楚「法律」是什麼?
: 真要讓「使少數恐龍法官受到制裁」造成「未來輿論來影響判決」嘛?
: 請注意「手段」,法官判決可以用上訴解決!
: 假設,所有案件都要依照輿論,我說了以後審理前先開記者會,然後作民調判決!!
: 我沒意見,言盡於此,想不通就算了
想不通的是...法官們是怎麼型成心證的?
最前篇連結有提到...
根據2010.9.7中國時報的報導,台中一名已成年中度智障女子小雯遭性侵、懷孕生子,近
六十歲的陳姓被告辯稱,「二人是男女朋友」,但承審法官送精神鑑定,認為被害人雖有
基本日常生活能力,但對性事瞭解明顯不足,依趁機性交罪判處五年徒刑。經送中國醫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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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附設醫院精神鑑定後,發現雖被害者已成年,對於發生性行為、懷孕、生子,到將小
孩送安置,完全是「沒有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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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而言反被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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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6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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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呢?...問題在哪?
※ 編輯: tft897 來自: 111.251.64.253 (07/20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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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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