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是否可能由釋憲案罷免總統?
由於馬英九已成五權合一大總統,再加上國民黨主席之身份,已成為無人能制
衡的權力怪物,也造成了中華民國憲法第48條總統誓辭形同?設;
雖我中華民國憲法有罷免、彈劾之機制,然而,要罷免總統,需要三分之二立
法委員連署並通過;
另彈劾總統之機制原由監察院行使,然而監察院由準立法機關轉為準司法機關
後,轉由立法委員行使,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然而在同一政黨執政之下,罷免、彈劾屬於人民之政權已凍結,而無法有效成
為制衡總統權力行使之機制。
觀目前莫拉克颱風造成國內重大災害,總統放棄中華民國憲法所賦之三軍統帥
之權力/利,不積極行使,不發布緊急命令,置我國國民之生命於不顧,因此,
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因
有瀆職之嫌,不適任我中華民國總統之職。
故請大法官解釋:
1、就目前中華民國憲法第48條總統誓辭: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
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之所謂「國家嚴厲之制裁」所指為何?
2、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之政權為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然則,在
現有政治態勢下,我中華民國國民無法行使罷免之權利,也無法行使彈劾之權利,
有違憲法原理中制衡之理念,以其政府之治權侵害我人民之政權,我中華民國國
法法益嚴重受損,想請大法官解釋,目前有關罷免、彈劾之規定在現行憲法中,
是否相互扞格?是否違憲?
3、關於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是否可取代或代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
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
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
效。」
因為馬英九總統宣稱,災害防救法之規定與總統頒布之緊急命令相同,故無宣布之
必要,因此,請大法官解釋,災害防救法是否和總統所發布的緊急命令相同?是否
可取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第二條?若可以,是否其災害防救法之法律位階與憲法
之位階相同?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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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是法律科班出身,也不是憲法專家,就教於各位先進,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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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02:10,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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