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愛滋病患者的隱私權利
※ 引述《AMPHIBIA (amphibia)》之銘言:
: 今天聽meeting的一個case
: 某位2x歲的男性 與女友同居n年 (年青人嘛 很正常)
: 住院之後 因為systemic lymphoma被驗出HIV 已AIDS 沒幾個月就死了
: 該男性另有一同性男友(當然原女友不知) 是該男性友人自行透露有HIV 應該是源頭
: 自始至終 該患者的女友一直不知道其男友有HIV...
: 依法 未經患者同意 醫療人員也不得跟其女友說
: 當然 這位女友一定很相信她自己沒有危險性行為...
: 她下一任男朋友說不定也一直認為自己是單一性伴侶
: 以後會不會牽連更多無辜的人?
全國醫療服務卡是一個後門, 要怎麼利用自己想像
一、 依據96年1月1日起實施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檢驗及治療費用補
助要點」,受補助對象應於診療愛滋病時持用全國醫療服務卡,經指定醫院核
對就醫者身份與醫療內容符合相關規範者,當次診療愛滋之醫療費用方得由公
務預算支應。
二、 為增進就醫診療之便利性,自95年11月1日起愛滋病毒感染者得以全
國醫療服務卡為診療愛滋病之就醫憑証。
三、 隨文檢送之附件僅供 貴院業務相關人員執行業務時使用,請勿週
知一般就醫民眾,以保障感染者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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