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愛滋病患者的隱私權利

看板medache作者 (一期一會)時間13年前 (2011/04/23 19:14), 編輯推噓2(208)
留言10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7/8 (看更多)
※ 引述《AMPHIBIA (amphibia)》之銘言:

04/22 23:24,
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 '告知女友'是否屬於'必要之感染控制措施?
04/22 23:24

04/22 23:25,
是的話,那沒有做就是民法184-2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
04/22 23:25

04/22 23:25,
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04/22 23:25

04/22 23:29,
行政罰頂多罰個幾十萬,但民事的話...
04/22 23:29
: 醫師對患者有保護的責任 在法律上 應該是跟契約行為有關 : 不過醫師對患者的「親友」是否有特殊保護的義務? 僅就契約而言,醫師對患者的「親友」沒有特殊保護的義務。 但如果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真的課予醫師一個'通知可能感染者'的義務的話 (所以問題的癥結在於'通知可能感染者'是否屬於'必要之感染控制措施'。) 這個義務不是醫師基於契約'自願承擔保護義務'而對於患者的義務 而是由法律強制課予的警告義務 : 比如A看到B把C的煞車線剪斷 有機會跟C告知而沒有 造成C出車禍受傷 : 法律是否會罰A? A如果沒有義務的話,不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2.178 ※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212.178 (04/23 19:16) ※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212.178 (04/23 19:17)

04/23 21:08, , 1F
有人跟精神科醫生說他想殺人 精神科醫生沒跟可能的被害人講
04/23 21:08, 1F

04/23 21:08, , 2F
結果被害人真的被殺了 精神科被家屬告 判賠
04/23 21:08, 2F

04/23 22:43, , 3F
那個是Tarasoff Precedent 美帝的法律
04/23 22:43, 3F

04/24 14:49, , 4F
其實這個時候應該把病人強制就醫,醫生不會洩漏隱私,
04/24 14:49, 4F

04/24 14:50, , 5F
又可以不讓那個人被殺~~不過前提好像他得是嚴重病人....
04/24 14:50, 5F

04/24 14:51, , 6F
不然其實這算是有自傷傷人之虞了吧
04/24 14:51, 6F

04/24 19:06, , 7F
很多法官比照米國的判例判案
04/24 19:06, 7F

04/25 23:01, , 8F
醫師要管的真多... 不過不知道這可不可以什麼方式要求主
04/25 23:01, 8F

04/25 23:02, , 9F
管機關統一解釋? 看醫師到底要怎麼做才不會侵犯雙方權益
04/25 23:02, 9F

04/25 23:02, , 10F
畢竟法律人跟我們的思考邏輯有時不太一樣
04/25 23:02, 10F
文章代碼(AID): #1DihHuGa (meda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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