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愛滋病患者的隱私權利
※ 引述《sheepin (賣花寶三號的小販)》之銘言:
: 標題: Re: [閒聊] 愛滋病患者的隱私權利
: 時間: Thu Apr 21 19:31:46 2011
:
: 印象中可以通報當地衛生局
: 有個機制可以發通知給曾經與此人有過性行為的人去檢驗
: 醫護人員不可以直接告知
: 推 GeorgeC:這甚麼道理 告知HBV可以 但HIV不行 連法令都有歧視? 04/21 21:49
: 推 WMX:同意樓上~~~連針扎都還要問病患肯不肯讓我們驗HIV 04/21 22:08
: 推 daze:這個case不是已經expired了?精神賠償限本人告,家屬不能告吧 04/22 02:09
: → daze:,且不說告不告得贏。 04/22 02:10
如果今天 這個患者還活著時 沒跟衛生管理當局承認跟這個女生同居 就當他自私好了
但醫療人員知道 (因為一開始住院一定會畫家族譜 跟誰住 一開始患者不自知 誠實說)
那從醫療倫理、法律來看
1。如果依法醫療人員明知該女友為高風險 無法告知 也知道病患未告知衛生局
所以女友無法被告知 以後女友真的病發AIDS 在倫理、法律角度 會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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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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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對患者有保護的責任 在法律上 應該是跟契約行為有關
不過醫師對患者的「親友」是否有特殊保護的義務?
比如A看到B把C的煞車線剪斷 有機會跟C告知而沒有 造成C出車禍受傷
法律是否會罰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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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不知道到底誰說的算? 因為常常一樣的法律規定 遇到不一樣的法官 結果不同
這種事也不是醫學倫理委員會關起門來 開會有個共識就算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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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自己想了一下 比較折衷的方式 似乎是通報時一起告知主管機關 可能的受感染者
這樣也不用擔心患者有沒有坦白說 也不用擔心自己兩邊不是人
畢竟主管機關本來就會知道該患者得病 也負有預防染傳的責任~
※ 編輯: AMPHIBIA 來自: 123.204.37.25 (04/23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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