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肉圓爸事件中肯分析
※ 引述《chillheart (寒)》之銘言:
: 身為社工,我來回一下實務現況好了,
: 不過以下有提到實務的數據都是我個人的感受,
: 沒有實際統計過,請不要針對數據問題提問,謝謝。
: 一、家暴循環
: 很多人質疑本案的媽媽為何不帶著孩子離開?
: 為何一直讓孩子處於受暴或目睹環境?
: 這樣的媽媽是不是失格?
: 根據許多家暴理論及研究指出,
: 受暴者「平均」要花七年的時間才離開受暴環境,
: 以接手過的實務而言,甚少是一次「被打」就離開的,
: 多數施暴者會表示因為「一時情緒失控」、「酒喝多了」、
: 「對方激我」…等原因,沒有蓄意施暴的意思,
: 受暴者則因「施暴者不是故意」、「有道歉了」、
: 「有承諾下次不會了」、「已經和好了」…等,
: 就說服自己原諒施暴者。
你所提出的數據,
我想肯定有人的解讀會因此去合理化受暴需花七年時間來離開受暴環境這件事.
好似平均七年變成了一種標準,
或是受暴者很可憐,要受暴七年才得以醒悟.
因為多數人都是這樣, 因為平均是這樣.
但我的認知是, 這些都是個人的選擇.
而人總得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甚至他們必須為了小孩而負責進而去做出正確的選擇.
以你接手過的實務內容來看,
講白了不就是施暴的行為 在於受暴者的感受上其實"沒那麼嚴重"
或是還不到想要強硬去處理的程度.
同樣是因為對方生氣失控而挨了對方一巴掌,或遭受暴力行為.
有些人的認知是過了就算了, 或是這只是吵架而偶發的狀況.
有些人會接受對方的道歉.
有些人就覺得不可忍受, 去驗傷甚至作為離婚的籌碼.
這很正常, 因為家暴除非嚴重到公權力必須強制介入.
否則這屬於受暴者的主觀認定範圍. (如你後面說的案主自決)
這也是為什麼只能代為申請, 但要不要用看個人.
有時候外人覺得需要, 當事人認為不需要.
有時候外人覺得嚴重, 當事人覺得還好.
: 當然絕大部分確實是一次性的暴力行為,
: 後續兩造也的確建立了適切的溝通模式。
: 台灣現今約有13萬餘件的家暴通報量,
: 但真的會願意接受社工服務、有想要離開受暴環境的,
: 也許只有20%左右,約75%是一次性的通報,
: 剩下的5%才是完全不願意離開暴力、沒意願接受服務。
對於這個數字的解讀,其實還需要有更細項的資訊才能做適切的結論.
我猜有些人的解讀會是 :
數據顯示大部分的受暴者會隱忍, 或礙於某些形式的為難而"不得不"忍耐.
但換個角度, 75%一次性通報加上絕大部分是一次性暴力行為+建立適切溝通模式.
代表的不也可能是, 其實75%的家暴通報, 對於受暴者來說沒那麼嚴重.
且也溝通解決了.
那真的嚴重到,或是個人認知上是不可忍受而必須處裡的是20%?
甚至不知道這剩下的5%,
到底是嚴重暴力環境但斯德哥摩爾爆發,還是覺得小事一件沒意願接受服務,
或是誇張板的女兒被強姦, 但是因為經濟或太愛老公而想把事情壓下來?
我所質疑的還是那件事,
肉圓爸承認家裡的教育模式就是打, 娘家那邊也控訴暴力行為存在很久.
那所以到底是什麼理由讓女方得以忍受這麼久?
或許是她愛老公,感情上的糾結.
或許是經濟上離不開.
又或攏統的說,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但今天孩子都想自殺了,
過去這麼長的時間這位媽媽所做的選擇, 當然要受檢討.
而不是"平均就要七年" 所以這位媽媽很棒了.
"平均七年" 本身就是個大問題.
如果我們窩在平均七年的同溫層, 這七年足以對孩子造成嚴重的後遺症了.
補充翻譯:
這是指, 我們不能因為平均是七年, 就認為一兩年就脫離的就很棒了.
也不應該因為平均要七年, 就認為一兩年的不會存在可檢討之處.
反而要認知平均七年本身就是個需要改善的大問題.
: 即便身為保護性社工的我,之前也認為媽媽為何不帶孩子離開,
: 可是直到我有了自己的孩子後,要毅然決然離開真的沒那麼簡單,
: 尤其是「暴力是輕微的、偶發的」、「對方道歉了」、「什麼都要錢」,
: 那確實會很難讓人真的下定決心。
: 至於本案媽媽是不是有拿錢出國爽爽過、放任小孩受暴,
: 那不是我要討論的,就不針對這部份回應了。
案主自決, 這"自決"就很有討論/操作的空間了.
若過去幾年, 案主自決都是可忍受.
突然今天自決認為不能忍受了.
而一些人看到爆料就為了"這一次"的自決結果,
而生氣的去打施暴者.
那請問過去幾年自決的結果認為是"小事", 或"可忍受".
那這樣算什麼?
後來想了想覺得越來越不對勁, 把已經過追溯期的"前年也施暴過"都翻出來了.
我的看法是您所提出的數據,
這些數據正好是該被檢討的部分.
否則換個的角度, 以結果來看肉圓事件.
不就造就出了一個想死的孩子了嗎?
"案主自決", 孩子有自決的機會嗎?
施暴的爸爸 加上 案主的自決及選擇,
兩者加起來變成孩子不想活.
施暴者的可惡我想這部分沒有歧見.
但案主到底只是可憐的受害者,
還是為了拿錢過爽爽, 因為錢喬不攏不願離, 為了感情糾葛捨不得, 又或其他因素.
誇張版的還有自己有了新歡, 順手蒐證提離婚拿一筆錢.
(周遭朋友實例,案主自決雙重標準之極致).
今天如果沒有小孩, 只是女方被打,
她要怎麼選擇, 要怎麼案主自決, 那是她自己的事.
但牽涉到小孩, 真的讓人看不下去.
她是護理師(說因為罹癌接受治療才離職,可是可以出國玩為了出國和老公吵架?),
她有一定的收入能力,加上女方家族跳出來嗆聲, 看似有資源能照顧小孩.
再加上以家暴為由訴請離婚能取得監護權及扶養費甚至贍養費.
找不到經濟上離婚就會養不起自己和小孩的可能.
所以是礙於什麼困難,或是如何的感情糾葛, 而去案主自決做出讓小孩想死的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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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0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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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kytowerlll (1.160.202.140), 01/16/2019 11: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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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我知道社工的立場.
所以這篇是避免您明明只是提出數據和社工的工作模式.
卻被誤解而產生家暴處裡一般就是要七年, 反而這個七年會變成孩子的噩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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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是希望社會氛圍能夠改變, 不要存在七年同溫層.
且從板上的討論來看, "個人選擇個人負責"這個概念似乎沒有很普及.
不少人認為這完全就是施暴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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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串截至目前沒有人去說社工做的不好啊@@
畢竟案主自決, 我的質疑是對於媽媽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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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少人的留言是因為這"七年", 而能理解或接受為什麼肉圓媽會這樣自決.
但如您所說,那明明只是數據,或只是一個統計.
我也不理解對於那些人來說怎麼變成一個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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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說要適切的去下判斷, 還需要更多的資訊.
像是一年打一次,這中間自決都覺得還好, 打到第十年突然想離婚了.
這也在統計內. 但我們不知道各種狀況的比例, 所以難以判斷主要造成七年的原因是啥.
既然難以判斷, 這七年就很難用來解釋或去合理化或甚至當成一個理由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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