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媳婦硬起來之婆家黑了

看板marriage作者 (Lipius)時間10年前 (2014/07/03 15:02), 10年前編輯推噓26(26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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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在最前面,現在在台灣,法律上已經沒有「招贅」這件事了。 (是法律層面,文化、傳統、民情或是什麼夫家主觀觀感這種東西實在沒辦法討論。) 我國民法親屬編19年訂定時,是以父權至上的嫁娶婚為婚姻的原則。 民法中夫妻的、親子間的權利義務都以夫、父為主。招贅婚、當事人有約定則為例外。 舉例: 第1000條: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 不在此限。 第1002條: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 其實夫妻財產部分更多可以看出以夫權為大的現象,但條文太多我不想貼了... 第1051條:兩願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由夫任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1059條:(第一項)子女從父姓。 (第二項)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1060條: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之子女,以其母之住所為住所。 第1088條第1項: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管理;父不能管理時,由母管理。 第1089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 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到87年情況就改囉,只看一個條文和修正理由就好。 第1000條:(第一項)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 政機關登記。 (第二項)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修正理由:一、原條文以妻冠夫姓為原則,不但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且在戶籍登記及所使 用資格證件、印章、等均徒增麻煩,故修訂夫妻以不冠姓為原則,且冠姓之一方亦得隨時 回復其本姓。 二、廢贅夫婚制度。婚姻是兩人為共同生活,彼此扶持而設之制度,無庸有嫁娶或招贅婚 之分,應破除此種觀念。又贅夫婚姻制度之存在,徒然予以男女平等之假象及藉口,應予 以廢除。 好,簡單來說,87年我國法律就廢掉招贅婚囉,並且以「男女平等」為一個修法方向開始 改變,當然87年修法後夫妻關係、親子關係還是有很多不平等的地方而被詬病,包括子女 姓氏也是到96年才把原則從父例外從母修成雙方協議,而且即便是現在的民法條文,還是 有許多性別不平等的地方可以討論,不過這就不是這篇要談的了。 是不是看到這邊大家就睡著了!!!不好意思,我趕快拉回跟原文有點關係的來講。 拿子女從姓協議定之這點來當例子,即使96年後改成夫妻協議子女姓氏,但96年後約定子 女從母姓的人數還是少之又少(google:從母姓+數據,可以看到一些資料),這就是傳統 觀念、社會文化、經濟、社會資源等等原因造成的協商地位不對等。所以即使是可以法律 賦予了雙方自由約定的權利,不代表不平等就不會發生。 許多人認為原PO的婚前協議(或契約,隨便大家想要怎麼稱呼)是不平等的,我認為應該 要切入的角度是締約的時候,雙方的協商地位是否對等,雙方都是單身、經濟獨立,我個 人認為原PO先生並沒有處於一個比較弱勢的協商地位,他簽字同意是個人自由意願的表達 ,畢竟當時如果他表示對內容有疑慮、是否可以更改內容,沒有版友能斷言原PO是否是否 真的就是「要就要,不要拉倒」,而不會坐下來與男友好好討論內容。所以原PO先生可能 是真的有考量自己的家庭狀況,並且信任女友(老婆),才決定簽這份婚前契約的。 補充:很多版友很care這到底是不是一份「不平等契約」,我的想法是,一份契約是否不 平等,不能用結果去推,還是要回到締約時雙方所處的位置去看,這篇文章中原PO的先生 在簽婚前契約時,我不覺得他有處於一個比較弱勢的位置(當然女方比較有錢、女方個性 比較強勢、女方有借錢給男方等等等都是可以綜合討論的因素,有人或許會認為這些條件 代表著位置不對等,這也沒什麼問題啊,這就是大家各自論述自己的法律主張而已)。但 契約自由不是百分百的,法律還是會設下限制(例如:公序良俗、消保法的定型化契約條 款等等),所以原PO的先生如果有一天不滿意這個契約,還是可以訴請法院來解決的。 所以爭執這份契約「剝奪」了男方的權利,或是壓迫了男方,或是變成招贅婚,男方很可 憐等等,其實真的沒什麼必要。畢竟現行法律父母對於子女的教養權利是一樣的,當然雙 方可以協議以誰的意見為主,況且這種契約用處在於一種原則揭示(講白話一點真的是拿 出來堵長輩的嘴用而已,現實中你不可能去哪都帶這份契約,幫小孩點餐的時候拿出來、 幫小孩買衣服的時候拿出來、小孩看病的時候拿出來....)而已,如果真的過於不平等, 雙方因為教養不一致而真的鬧上法院,也是可以拿出來爭執請法院重新酌定。 最後,誰比較愛誰,這恐怕沒辦法拿來作為協商地位不對等的理由,第一個沒有客觀判斷 標準,第二個如此一來大概所有契約都是不平等契約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204.13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arriage/M.1404370963.A.94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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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先生剛被fire 老婆借了七位數的錢給他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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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怎麼看都不會是平等的 而且女方看得出來是很強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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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他們兩人開心就好 不能說他們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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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身份關係協商不對等的想法會比較嚴格,誰講話比較大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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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性比較強勢不再考量範圍,畢竟太多情侶之間有其中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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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主導,不能單以此就說這兩人的約定一定都是不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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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中最典型的不對等地位大概會發生在女方懷孕的時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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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說大不了女方墮胎不要簽不要結,這畢竟跟不要跟對方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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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或是把錢還了不要簽約不要結婚是完全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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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要求對方放棄對小孩所有相關決定權不算不平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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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文內也說現行法律父母對子女教養權利一樣,但這份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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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多同學也都從母姓耶,因為原住民考試可以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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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叫單方面放棄,而不是以誰為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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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可以了解以誰為主或誰主導,跟白紙黑字契約要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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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數放棄有哪裡不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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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等不是用「結果」去論,不是最後約定出來的內容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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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少於另一方就絕對、百分之百的是不對等協商出來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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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為生活中各種契約最後約定出的結果很難雙方的權利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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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都一樣,所以才要去檢視契約締結的時候雙方是不是在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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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的地位下去簽的。我覺得面對約定內容明顯一方權利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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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要更審慎小心的去看雙方締約地位是否不對等,但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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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馬上、立刻、直接導出雙方就是不對等地位、這份契約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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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的這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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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在原文描述中哪邊看到有其他條可以彌補這要求單方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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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小孩所有相關決定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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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還是同一件事嗎?不管所有權利也好、主導權利歸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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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也好,契約的結果就是「明顯的女方權利高於男方」,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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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看法是這樣的「結果」不能直接回推雙方簽約時處於不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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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S版友的意思是認為只要一方權利高於他方,就一定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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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締約時一定有一方是被壓著打簽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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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講起來小孩的部分算不算契約牴觸法律所以無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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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直接回答我,這種要求單方放棄對小孩權利的平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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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版友,我覺得原PO先生就小孩部分要爭執的確可以用1089條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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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不能單方決定,不過法院會怎麼認定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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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簽什麼約都沒差 比較想知道男方當初是用什麼樣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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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版友,我實在不知道要跟你說幾遍,我認為平等與否,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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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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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去推,而要看締約條件。你可以主觀的認為只要看到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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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高於他方就絕對絕對是不平等的,那是你的事,不是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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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88 則推文
還有 1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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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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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希望小孩學他的母語,老婆反對的話就可以不給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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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是有發生過 娶外配的 老公不讓小孩學越南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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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小孩跟媽媽那邊娘家太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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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也滿殘忍的 而且多會一些語言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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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也是自信心不夠吧 怕小孩選擇 或比較喜歡外公外婆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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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知道媽媽的教育方針,為什麼要一直否定?你們是跟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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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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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簽教育那些歸女方,最主要的目的也只是堵婆家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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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說婆家用過時的觀念教小孩(板上不少媽媽的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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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簽約的話,就可以說當初簽了約所以照媽媽的方式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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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德 想要進入信美集團 一定會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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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鍾家芬 比較傻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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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定先生覺得放棄教養權可以換來七位數的錢,超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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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我承認這是我腦補,我跟事主不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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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位數的錢是有借據的是要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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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沒錢是連創業都不用想,是誰比較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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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合約沒那麼扯,大家的反應比較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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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契約中男方對子女權利的放棄,怎麼看都是堵男方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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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男方父母)的嘴用的,也就是將來男方親屬一哭二鬧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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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的來要脅男方影響對其子女的決定時,男方可以兩手一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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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權利決定啊 原po的文章顯示她跟老公明明是感情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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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也很維護她,根本不可能是女方想把男方壓落底才簽這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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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幫助另一方,剛好是女幫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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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管合約精神的確很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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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反應比較扯+1 先生有本事在不簽協議的前提下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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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18:21, , 154F
這份契約應該還好,小孩大了懂得思考了也可以選擇自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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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18:21, , 155F
阻止婆家干預小家庭財產和孩子的教養再談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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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18:21, , 156F
的,這份契約如果和子女權益相比,後者在法律上是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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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這也會是結果論啊昏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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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應該有跟他們好好解釋過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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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19:40, , 159F
推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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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0:09, , 160F
推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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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0:26, , 161F
簽約簽協議時,相信"這只是拿來堵別人的嘴,不會真的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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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0:26, , 162F
後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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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算真的「怎麼樣」好了,也是原原po老公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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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大可不結這個婚,欠款協議何時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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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比較爛的例子比喻,那些被讒言進而簽約,然後損失資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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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0:39, , 166F
一開始簽約時也都很樂意,"有怎樣,也是你當初同意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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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2:55, , 167F
推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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