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話題] 關於反民法972修改的回應~
關於伴侶不適用直系親屬的修法說如下:
本條於親等限制上僅禁止直系血締結伴侶契約,
蓋度不以當事人間存有性關係為必要,
如伴侶契約當事人締結資格全盤比照現行民法禁婚親之規定,恐失之過嚴,
惟慮及現行法對於直系血親彼此間權利義務已有明確且高密度之法律規範,
應無允其再行締結伴侶契約以謀求身分及權義保障必要密度之法律規範,
乃限制其締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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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收養/婚姻二者和伴侶制度同樣有「使二人建立起家庭關係」特色的制度,
收養和婚姻皆不適用於以下對象:
直系血親。
直系姻親。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而收養亦不以當事人間存有性關係為必要,
故以性關係/優生學必要與否來判定伴侶制度是否適用於旁系姻親/血親,
恐不夠周詳。
(收養和性關係/優生學有關嗎?)
然是否有必要比照辦理增加限制,個人亦無明確見解。
如現行討論之伴侶制度是使兩個法律上沒有關係的人,
能有明確法定關係相互扶持,
那旁系血親三親等內都不符合「法律上沒有關係」吧?
手足不會有不能幫忙簽醫療急救同意書的問題,不是嗎?
但超過三親等,法律上的關係就很薄弱了,
如 民法第416條,超過三親等的血親,就不在律法保護範圍了。(攤首)
如 民法第416條,適用對象包含伴侶,沒道理
三親等外,五親等內的血親,不適用此法,亦無管道可適用此法哪……
另,額外問問
現行刑法:第162條,第167條,第324條。
有人了解,伴侶制度和多人家屬下的伴侶/多人家屬是否有適用空間嗎?
※ 引述《ShyLes (人家會害羞 (拉板匿名ID))》之銘言:
: 目前遇到一個無法解套的問題!請大家用力思考這是不是伴侶法的漏洞!
: 因為婚姻法裡,五等親內不得結婚,
: 所以有沒有可能伴侶法變成五等親組合成家庭的另外一種管道。
: 目前我所知道,五等親內的人要公證還是會通過,
: 但婚後一旦有裁決的動作,即會被判定為無效婚姻(而非訴請離婚)
: 因此假使五等親內結為夫妻的兩人,最後的婚姻並不美滿
: 為了避免訴請離婚時要負擔能力上差距的權利義務(贍養費、孩子的去留等等)
: 較有能力的一方而選擇裁決婚姻無效,對能力較弱的一方較為不利。
: (以上是某些族群在婚姻法裡會較為弱勢的例子)
: 伴侶法的兩個人的組合是雙方為"重要關係人"
: 所以項以上例子來說,選擇伴侶法會比選擇婚姻法好
: 「請問這樣是不是等於五等親內的婚姻是可以用另外一種方式認可的。」
: PS:在這裡並沒有要把婚姻法和伴侶法畫上等號,只是基於使用者選擇較有利的法條來看
: 再PS:五等親內不得結婚除了倫理外還有優生學的概念(最近某篇有討論到亂倫),
: 在此並不做批判,只是單純討論伴侶法是不是的確可以規避掉一些婚姻法所限制的事
: 最後再次強調!不是把婚姻法和伴侶法混為一談,
: 但伴侶法的確不能有可能成為躦婚姻法漏洞的一種方式。
: 我現在只弱弱的回說:「如果基於優生學的話,
: 符合:不生子、DNA檢定確定能排除畸形兒者,
: 倫理的部分(輩分問題)以個案去審視,
: 婚姻法是該修修把五等親的限制放寬,
: 這樣五等親內想結婚的人就會跑回去選婚姻法了。」
: ※ 引述《ShyLes (人家會害羞 (拉板匿名ID))》之銘言:
: : 最近民法972修正案事情已經順利通過1讀,在各大平台上自然有許多言論的交鋒
: : 一篇篇看下來,有時候會發現當反對的言論出現時,支持言論的回應其實也很奇妙
: : 好比說:
: : 1.因為XX等"先進"國家都以跟進,所以要向他們看齊。
: : 我(拉子)和我的朋友(他不支持也不反對),對這件事討論的結果是:
: : 東、西方在家庭的結構上並不相同,比起西方,東方的家庭概念較為緊密且穩固(死板)
: : 以西方國家通過做為我國通過的理由並不洽當(沒有考慮到文化落差)。
: : 2.異性戀造成不好的社會事實(單親、棄養、繼父母不當養育.....),
: : 日後只要同性婚姻落實,一樣會發生。
: : 正因為同性現在沒有"婚姻"可言,所以以上要先有婚姻才能產生的各個狀況都不能當作
: : 支持同婚的理由,也就是別人的短處並不能成為合理化這條法案的推力。
: : 感覺有點像「你也沒多好,憑甚麼指教我。」
: : 3.有在某篇文章裡看到:
: : 「因為情感無法用任何事物來衡量,要如何避免被組織
: : (黑道、公司行號、彼此間為利害關係人)濫用。」
: : 下面卻沒有任何人做正面回應,只被動的寫
: : 「任何法條都有漏洞啊,現在婚姻法還不是有一堆XXX和XXX還有XXX.........」
: : 我是覺得,現有法律上是有漏洞的,而好在我們還是可以增修,
: : 那還未設立的法律,應該以更嚴謹的態度去做設定
: : (雖然我知道很多人都不是法律人)
: : 三法通過會有許許多多的受益人,但正因為這些法案正在被審核,
: : 比起講原法案的缺點,修訂法案裡一些有些我們還答不出來的問題,
: : 才真的是要去思考的。
: : 最後關於第三點,雖然我真的想不到什麼樣的狀況下彼此感情基礎很差的人要去締結家庭
: : 關係,但但如果真的真的發生了,會怎麼樣嗎?或要怎麼避免?
: : (OS:這問題真好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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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hite9cat 來自: 1.161.229.4 (11/10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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