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觀點] 從朝鮮半島主權歸屬看台灣主權問題已刪文

看板historia作者時間5年前 (2019/03/03 21:09), 5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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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ray7799: 當然我也可以花時間去找世界各國及ROC戰爭債權的法定處理程序 但想到對象是MERS大濕就沒勁了 由你的言談中 可以感受到你心虛了 你之前同意沒有證據證明你的推測合理 那這種猜測當然是亂猜呀!! 不然什麼叫亂猜? 現在為了狡辯 拿一個你自己承認還沒找的各國法定原則來說嘴 故弄玄虛 搞一個高上大的名詞想搪塞過去 這是學術板面辯論時該有的態度嗎 你缺乏對國際條約的常識 就以為別人也跟你一樣嗎? 呵呵 在討論本問題前 先說明一個觀念 以免各位板友搞錯 1.我想先定義一下 如果馬關條約自始無效 2億3三萬兩白銀至始至終是中國財產 2億3千萬兩白銀絕對不是戰爭賠款!!!! 比如你被強盜打架 強盜打傷你之後 搶走你兩萬台幣 但強盜最後被美國隊長打爆 被捕後關押在看守所 強盜要"還"你兩萬台幣 而不是"賠"你兩萬台幣 因為兩萬台幣始終是你的不是強盜的 至於你要不要強盜賠你醫藥費.精神賠償 那才是賠款 要自己橋或法院判決 2.至於上述r網友的回應可看出 他連一點國際條約基本常識都沒有 先討論外國討戰爭債的例子 要說什麼戰爭債權要有麼法定處理程序 那唯一的準則只有一個 一定要把錢拿到!!! 國與國之間的戰爭 多數還不是為了經濟利益 以為是屁孩打架嗎? 如果凹到戰敗國肯轉移財產 唯一的準則就是一定要拿到錢 所以若有戰後財產的轉移 都會在條約中寫明清楚 國家間的條約都由外交家法律專家 字字斟酌 訂得很嚴格 雙方有財產轉移 都必定設定轉移期限.或轉移辦法.或成立委員會執行之 條文都會明定 轉交時限.或轉交辦法.或成立委員會監督.或由某單位決定之 例如要看庚子賠款的方法 請去看辛丑條約 要看馬關條約賠款的方法 就去看馬關條約 要看一次世界大戰 德國賠款的方法 就去看凡爾賽條約 就那樣簡單 還款的方式是隨著條約的不同 時有發生變化 而戰敗國依循就條約轉移財產 戰勝國也只能按照條約收錢 例如大清國同樣轉移給日本財產 但是馬關條約 和辛丑條約的方式 就差異很大 辛丑條約賠款對象那麼多 外國收錢遵循的原則只有一個 就是照著條約走!! r網友搞笑就搞笑在這裡 還故弄玄虛 說什麼法定原則 就算真有什麼原則 沒寫在條約中也通通不算數 所以要看怎樣還款 要怎麼收錢 就是看條約 這麼簡單的道理也不懂 說什麼只是沒勁去找 這要費什麼勁? r網友找本人以前寫過的文章 蒐集成冊給板友參閱 都不費勁 但回到文章主題的學術辯論 找學術資料就變成一個費勁的差事? r網友到底是在學術板討論問題 還是純粹政治因素或者個人恩怨打嘴砲 大家心知肚明!!!! 3. 至於ROC戰後債權法定原則??? 那就更好笑了 ROC需要什麼原則? 如果沒記錯 ROC宣戰後也只打贏"兩"場仗 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戰 勝率勇冠全球 只是通通是搭順風車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凡爾賽條約 因為山東權益問題 ROC北洋拒簽 所以到後來的中德協約才解決賠款的的事項 要看德國怎麼賠 中國怎麼收 請詳見中德協約 不用去找什麼原則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日本不認為流浪到台灣的ROC蔣可以代表二戰中國 最後美國隊長恩威並濟 強迫日本跟失去95%以上領土的ROC簽屬中日和約 所以ROC最後幾乎是以半蹲的姿態 與日本達成協議 自然協議中是沒有什麼戰爭債權 發現r網友好笑在那裏了吧 他在那邊故作姿態 聲稱可以拿什麼ROC戰爭債權法定原則來說嘴 請問大家這有什麼可以說嘴之處嗎? 若r網友堅持不找你所謂的ROC法定原則給板友看 也請明確告知板友 你所謂的法定原則 曾經使用在民國幾年 使用於哪個戰爭債權? 笑死 ROC蔣還需要訂一個原則處理戰爭債權 要處理什麼呀? 希望r網友不會嘴砲回答:有 但r某沒勁找!! 4. 至於要看台灣問題的前例 倒是可以從條約中窺知一二 比如 中國和德國間的山東問題 因為在凡爾賽條約中 德國把在山東的權益放棄並讓給日本 中國氣得要死 想要把處理山東問題 所以在中德協約聲明文件中 有這樣一段話 德國: 而將其凡因與中國訂立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六日之條約及其他一切關於山東省之文件而 獲得之一切權利、產業權、特權拋棄之。以此之故,德國失去將以上各種權利、產業權、 特權歸還中國之能力。 德國放棄租約中關於山東的權利 這就跟日本放棄領土台灣一樣 戰後簽屬的放棄條約生效後 下一個條約再有沒有權利處置之前放棄的東西 所以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 根本沒有處置台灣的能力 你要日本怎麼還??? 5. 如果條約裡面都沒有約定期限 or約定方法 or約定執行委員會或代理人代理單位 那就是雙方沒有財產轉移的條款 例如中日和約 當然r網友不信 可以找個其他國家的反例給大家看 告訴我們有哪個條約 戰勝國要戰敗國轉移財產 但完全不給期限 也不給轉移辦法 也不指定委員會或單位處理 ronray7799: 關於國際條約要不要開會要不要留下紀錄要何時執行 有強制規定跟設下期限嗎? 所以中華民國憲法有規定國際條約要在幾年內討論跟處理完成嗎??? 我猜官員把麻煩事往後代推不行喔! 愛扯國內刑法我就跟你扯啊 死刑犯判死刑了 法務部甚麼時候執行也都是看他們心情 從你的回應看來 你只是想吵架 根本不想討論問題 1."有處理但尚未執行完畢""完全不處理" 是兩回事 請不要為了狡辯故意弄混 我的論述是 如果真有2億3千萬倆的白銀還款 我請r網友找的證據是 ROC曾經想處理白銀的證據 甚至是曾經討論這件事的證據 EX:公文 開會紀錄.. 請r網友注意 本人從來沒有說 ROC政府不將2億3千萬倆的白銀還款"執行完畢"是瀆職 我只說 ROC政府"完全不處理"2億3千萬兩的白銀還款是瀆職 2.關於r網友死刑的狡辯 我的回應是:ROC官員對於死刑是有處理 但尚未執行完畢 拿死刑犯來說 待在監獄的死刑犯內 其中有兩種 1.只有死刑 2.死刑&有期徒刑 而在關押在矯正機關的時間已超過有期徒刑 如果法務部是完全不處理死刑犯 這兩類死刑犯 就會被放出來 現在這兩類死刑犯被法務部關押在矯正機關 正是法務部有處理但還沒執行完畢的證據 如果法務部完全不處理 完全不理會法院判決 有數位死刑犯現在就應該在大街上趴趴走 請問r網友 你接受法務部完全不處理死刑犯 讓死刑犯在大街上趴趴走嗎? 你能接受法務部檔案櫃中 完全沒有尚未執行完畢死刑犯的任何資料嗎? 如果法務部完全不處理死刑犯 為何法務部可以找到每個死刑犯的檔案資料? 為何可以在法務部下屬的矯正機關找到死刑犯? 你可以說 法務部沒有將死刑執行完畢 但你不可以說:法務部"完全沒處理"死刑犯!! 判決書判決死刑都有類似原因 就是要將死刑犯與社會永久隔絕 法務部有處理 正在將死刑犯和社會永久隔絕 只是尚未執行完畢 反觀2億3千萬兩的白銀 若你們亂猜可能有這筆還款 請問ROC政府這65年來 是怎樣處理?? 再說一次 我不是要求"執行完畢"的證據 我完全明白尚未執行完畢 我只是要求你們拿出 ROC"曾經處理"甚至"曾經討論"的證據!!!! 就像法務部可以找到 死刑尚未執行完畢的死刑犯檔案 我只要求你找出 ROC政府"曾經討論"或"曾經處理"白銀還款的檔案紀錄!! ※ 編輯: Lu331 (71.19.248.184), 03/03/2019 21: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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