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文] 我們吞不下這荒唐課綱(陳翠蓮)
※ 引述《windhong (登登)》之銘言:
: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台灣人在戰後一段時間被稱為三國人(third country person), 這沒有甚麼問題
: : 這個名詞是美軍佔領日本期間, GHQ創造出來的
: : 用來稱呼沒有在二次大戰中出力, 所以不能視為戰勝國
: : 但也不能視為戰敗國的日本前殖民地人民
: : 不過, 這個名詞只是形容一個暫時的狀況
: : 當時朝鮮跟台灣兩地人民, 還沒有轉移國籍, 所以只能用這樣的狀況形容
: : 這完全不影響二次大戰末期一連串的國際宣言效力
: : 三國人這個詞最主要是用在朝鮮人身上
: : 但我想不會有人說戰後初期, 朝鮮獨立這件事情還有異議
: : 純粹就是還未發生及看怎麼發生而已
: : 朝鮮人在1948年8月15日跟9月9日
: : 因大韓民國跟朝鮮人民共和國獨立而取得新的國籍
: : 台灣人呢?
: : 在1946年11月, 台灣選出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參與制憲
: : 及1947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正式實施時, 台灣人就應該因為參與制憲而取得國籍
: : 三國人就只是一個事實主權轉移發生但法理主權轉移尚未確認的情況下
: : 產生的過渡名詞而已
: : 事實上台灣人國籍轉為日本
: : 不是在1895年5月8日馬關條約生效, 也不是在1895年11月18日「全島悉予平定」
: : 而是在1897年5月8日, 轉移日本國籍最後期限日起, 台灣人才算是取得日本國籍
: : 但是要說在這兩年之內台灣人的前途還未確定嗎?
: 如果你看了湯熙勇的論文,會知道問題的焦點,
: 就在於雖然中華民國承認臺灣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1946年1月12日),
: 但其他國家認為臺灣主權尚未正式轉移,
: 因此不能直接把臺灣人當作中華民國國民看待,
: 最後多半是同意「準用」。
: 換言之,他們並沒有承認宣言有直接主權轉移的效力,
: 其中包含參與開鑼宣言與波次坦宣言的英國。
: 例如1946年10月,英國政府照會中華民國外交部與駐英大使:
: His majesty’s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Kingdom continue to adhere to the
: Cairo Declaration of the lst December, 1943, regarding the restoration to
: China of the island of Formosa. This Declaration of Allied purpose however
: could not of itself transfer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from Japan to China,
: which must await the conclusion of a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or the execution
: of some other formal diplomatic instrument. This being so, His majesty’s
: Government regret that they cannot agree that Formosans have yet re-acquired
: Chinese nationality, even though Formosa itself is now under the
: administration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n the meantime, pending some
: formal act such as that referred to above, instructions have been sent to the
: British territories concerned that Formosans should in general be treated as
: nationals of a friendly country. Similar instructions have been sent to His
: Majesty’s Minister at Bangkok.
: (外交部,民國 35年11月1日收,《案名:在外臺僑團籍問題》,湯熙勇論文頁417,
: 沒給檔號,陳翠蓮原文應該也是引用這份)
: 從湯熙勇的論文來看,英國最後是同意準用友邦人民待遇對待臺灣人,
: 但並沒有直接承認臺灣人就是中華民國籍。
: 不過眾所周知,中共建政,英國承認中共以後,
: 英國政府的主張是臺灣應該要歸還中共,而不是中華民國
: 這和日本領有臺灣的過程不同,
: 日本是完成了主權轉移,接著才確認國籍。
: 換句話說,假使陳翠蓮的引述無誤
: 張亞中說
: 「凡提及台灣地位時應確定說明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事實,
: 並敘述此一事實從1945年起國際間從無任何異議」
: 這句話本來就是錯的。
: 其實要說他這個主張是錯的也沒有那麼麻煩,
: 因為中共一直主張臺灣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不是中華民國。
: 1952年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臺灣。
: 這是1895年確定的前途?
: 總而言之,幾個基本事實:
: a. 戰後,各國對於臺灣要依開羅宣言歸還中國,這點是有共識的。
: b. 但主權的轉移需要正式和約來確定。
: c. 在1951、1952年兩個和約簽訂之前,由於國共內戰,
: 各國對於誰能代表中國持不同意見,後來也持不同意見。
: d. 因此,對於誰能接收臺灣主權,各國間有不同立場。
: e. 1952年之後的問題,各位要怎麼吵那是你們的事,個人對國際法沒研究,沒什麼意見,
: 但不需要否認1945-1952之間,臺灣主權沒有正式轉移的事實,
: 也不需要否認確實因此產生許多問題,臺灣人的國籍就是其一。
隨便啦~
一開始說啥39年的國籍授予是個 "視為" ,結果在法律上"視為"是個擬制的意涵。
擬制的效力多大你知不知道?
一開始就擬制了還他媽的後面決定、國籍還發生問題哩,肏,哪邊的法律?
這下發現苗頭不對,就開始扯 視為 = 準用,歡迎考卷這樣寫啦。
"皇國棄民"
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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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又有土木系民法新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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