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我要被無理取鬧的人告了 幫幫我吧

看板ck51st302作者 (笑 就對了)時間17年前 (2007/05/18 10:0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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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上一個很類似的案例 台北板橋地方法院 89,訴,1933 又所謂契約成 立時,知其物有減少通常效用之瑕疵,係指明確知悉買賣標的物有何具體瑕疵 存在而言,而非如被告所辯因本件係中古車買賣,原告必知悉該車在價值上或 效用上必有減損,認為原告於購車之初泛指其已知悉物有瑕疵而言,且中古車 買賣僅係因該車為二手車輛,必有所謂因使用而自然耗損,惟仍應使該車輛保 有相當之使用價值,從兩造前開買賣合約書第五條之規定,特別要求車輛在重 要系統如引擎及變速箱之運作,必須保證無故障可知,且非因中古車買賣,即 認買受人必知該車輛所有內藏之瑕疵,而出賣人即無須負任何責任,亦顯不合 理。本件系爭車輛買賣總價五十九萬元,而原告關於系爭車輛因變速系統故障 ,致無法行駛,經送請維修廠進行估價結果,其維修費用高達三十八萬五千二 百五十六元,有原告提出估價單影本兩份為證,該瑕疵導致之修復費用竟高達 買賣總價百分之六十五,若包括先前其他修復費用,亦逾原買賣價金百分之七 十以上,若以此稱原告於購車之初即知此瑕疵,被告不負擔保之責云云,洵非 正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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