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送養經驗的人請幫幫我
※ 引述《lovelycandle (小花)》之銘言:
: 大家好,由於env大目前還是無法po文,所以這次還是由我代po喔,以下內容轉貼自粉絲
: 團(https://www.facebook.com/legal885/posts/234310334630367)
: 最近Ptt Cat版又因為認養切結書的問題起爭議,小編特地寫一下關於愛心切結書中常見
: 的問題點:
: https://www.ptt.cc/bbs/cat/M.1584357468.A.D27.html
: https://www.ptt.cc/bbs/cat/M.1579530077.A.4D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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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簽了愛心切結書=送養人可以闖進認養人家裡搶貓?
: Ans:市面上多數的愛心切結書,只是讓送養人在認養人違約時,有一個可以要回貓咪的
: 權利,並不是讓送養人有個可以隨意闖進別人家的權利,而且如果未經別人同意就闖進別
: 人家裡,這叫做侵入住居罪(刑法第306條)。
: Q4.追蹤訪視根本不公平吧?
: Ans:追蹤訪視其實很多公立動物之家在你認養時都會要求你切結同意,用意是在避免像
: 是這個新聞的情形: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1103/1571254.htm
: 有認真執行的送養人可以嚇阻某些有心人士,確實有保護貓咪的作用,相信大家真正在意
: 的,應該在於追蹤訪視約定不明的問題,為了在保護貓咪跟個人權益間,我們先前有貼出
: 萬狀通的版本給大家免費使用:
: https://1drv.ms/w/s!AsWZJzWz85tXgooSOMP7VDSvnvq1cg?e=hhiCoR
: 在認養人的義務方面讓雙方考慮到底要追蹤訪視多久?在送養人義務方面則要求送養人應
: 該要把追蹤訪視方式說明清楚,並且不得為過度騷擾行為,期許能找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平
: 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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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串討論一下「訪視」這個認養常見的爭議項目。這篇文要談的實地訪視屬於認
養後的追蹤,不是認養前的評估,一般會出現在公家單位認養申請書、切結書或私
人認養合約中。訪視包含但不限於緊急情況下的調查、安置、取締或檢舉。
先整理一下六都,認養申請書/切結書中,具體的相關規範:
‧臺北市:
「本人願接受貴處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如有違反上述認養規定,貴處
有權收回該動物,並終止認養人對該認養動物之權利。」(動物認養申請書)
‧新北市:
「新北市動保處會不定期派員訪查動物飼養狀況,請務必配合訪員了解動物生
活情況」(犬貓隻認養表)
‧桃園市:
「同意接受追蹤檢查,以了解動物飼養狀況。」(認養動物切結書)
‧臺中市:
「本人同意接受認養追蹤檢查,如經動物保護檢查員認定不當飼養,願無條件
放棄該犬(貓)所有權利,犬(貓)交由動保員帶回動物之家收容管領。」
(認養流浪犬(貓)切結書)
‧臺南市:
「願意接受貴處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動物認養申請切結書)
高雄市沒有相關內容,其他縣市還請版友補充,先不列入討論。另外,在有相關
規範的五都中,只有臺北市載明違反認養規定,動保處有權收回該動物,其餘四直
轄市沒有約束條款。
而端看現行法規,農委會的《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中沒有相關規範。在
動保法的行政監督中,雖然賦予動保員對寵物繁殖、販賣、寄養或寵物食品等相關
業者行使稽查權利(§23、§23-1),但並未如同兒保法,有明確規範父母、監護
人或其他照顧人必須配合社工、受委託少福機構團體等專業人員訪視,違反者需接
受行政處罰(§70、§104)。
因此,我認為除了臺北市認養人拒訪有可能被收回認養動物外,北市以外的五都
認養人拒絕動保員入室訪視,其實不需要面對任何罰則,切結書功能有限。而目前
實務上,在認養人未違反動保法的前提下,也沒有量能讓動保員逐戶執行訪視(除
臺北市另有規定對大量認養犬貓者必須追蹤一年,每半年實地訪視),另外考量到
隱私權和住宅安寧權,動保員未經住戶同意,也不可能會同警察機關查水表。
無事不登三寶殿,至多僅透過電訪追蹤,公立動物之家的訪視規範其實是一個相
當空泛的授權,與大多數正常中途對家訪抱持「沒事不會去」的心態、精神相同。
然而因為兩者要約的性質不同,罰則、違約處置也不同,致使民間的訪視約款常造
成雙方衝突,我認為不適合直接拿來類比。
回顧過去,2006年引起社會廣大注目的內湖事件,動保員和員警吃了閉門羹,致
使在2007年的動保修法,虐待致死等較重大犯罪行為有了刑罰,不再限於行政罰。
此後在相關緊急狀況下,動保員可會同警察人員協助,警察機關也有充分的理由入
室搜索。所以不論有無切結書,不管寵物是否從動物之家認養,在動保員客觀判斷
有立即必要,符合比例原則下,會同警員強制訪視不需要徵得同意,依刑訴處理。
那哪些狀況可以未經一般飼主同意,強行入室搜查、緊急安置呢?我覺得除了最
後依法院判斷外,可以先參考動保法有刑罰的部份——故意傷害或虐待致嚴重傷殘、
致死、宰殺(§25、§25-1)、五年內再犯故意傷害致傷、過失傷害致嚴重傷殘、
致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給予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行為(§30)、兩年內再犯未
基於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醫療及手術(§31)、以及第32、33條,主管機關得
直接逕行沒入或飼主屆期未改善、得逕行沒入的項目。
關於逕行沒入,請參考SPCA整理好的問答和圖表:
https://bit.ly/2J70661
http://www.spca.org.tw/uploads/1/3/8/6/13861416/6792819.png
至於其他初次不當飼養且未致傷、未辦理寵物登記、未接種法定傳染病疫苗、未
節育也未申報等這類行政罰輕犯,在動保員主動發現外,公部門另有提供獎金、靠
民眾檢舉通報。除了有力的檢舉通報證據外,必須依賴動保員的執法技巧去調查。
譬如有照片、錄影、錄音或惡臭等證據,動保員就有較充分的理由入室訪視,而未
辦理寵登等情況,動保員則比較適合到公園、寵物美容、旅館等非住家場合稽查。
總結以上,跟社會共識較高的法規相比,我認為從帥帥到米粉兩事件,造成許多
版友對協會和中途觀感不佳的原因可能有兩點:一、志工和中途沒有拿捏好正常情
況下,對飼主進行訪視的尺度;二、在不符合嚴重、立即危險的情況下,直接「逕
行沒入」送養的寵物。
雖然動保法的飼養條件是一個很基本的照護規則,動物之家、協會或中途希望和
認養人另外約定較嚴苛的規範也無不可,例如臺中市的切結書有比較強的約束力。
但訪視規定和違約清況的處置最好在簽約前充分溝通,老人家看孫或者天晴防落雨
的訪視約款可能傷害互信,對貓的照護不一定有幫助。經送養人主觀認定即可收回
寵物所有權也是不友善、缺乏效益的條件,立約雙方都不可不慎。
結論在這:
#不推薦私人認養合約跟公立收容所訪視規定比較
#違約的判斷標準要明確,雙方都可遵循
#取消贈與前,最好有適當緩衝,部份違約狀況可考慮用捐款給第三方等方式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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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reas life goes by without the need to turn into stories)
--The State of Things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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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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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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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這篇文只是希望大家在公立收容所、中途與協會間相互比較時,能先釐清各
自切結書或合約條款的脈絡,不是非得一較高下。
譬如「追蹤訪視」條款存在於認養合約中至少有十五年了,最早可能是「台灣認養
地圖」葉子的版本。彼時,在臺灣的寵物飼養環境,飼主將不續養寵物送收容所,
收容所按期安樂死稀疏平常。我覺得認養地圖早先一步在做飼主教育,所以追蹤訪
視可被接受,而且最初的版本也提供「鑑賞期」能退養,對認養人並非不友善。只
是到了科技進步、追蹤方式變多的現在,是否堅持訪視我想可以討論。總之,盡量
先弄清楚原委,對比才有意義。
再來就是比較的態度應該是見賢思齊,見不賢內自省。例如你提到的「黑名單」,
去年公參平臺連署通過後,農委會今年提了一個「白名單」*的概念來回應民間,
試圖兼顧個資保密和動物保護,我覺得是很不錯的方向。隱惡揚善,不同立場的人
盡可能不要互相漫罵,對討論比較有幫助。
*〈預防動物虐待:在黑名單與個資法之間,找一條出路〉(動物當代思潮 )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673/429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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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認養?你是指臺中市的「經動物保護檢查員認定『不當飼養』,……」嗎?
如果是的話,這個基本上會限縮在動保法§5、§7、§11、§20的照護條件,考
量到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動保員如果從寬解釋,處分容易被法院撤銷。而我說中
市比較嚴苛,是指動保法針對不當飼養未致傷的情況,如果飼主「再犯」,主管機
關才可能沒入動物,臺中市的切結書則授權主管機關可以直接沒入送養的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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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方回應,希望大家不要比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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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是假送養真買賣,當商品看沒問題,總比當女兒好。送養人挑三揀四,認養人
嫌東嫌西,相互提防,謹慎思考合約內容,搞不好會是一個比較對等的環境。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10.52 臺灣), 03/23/2020 06: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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