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心臟比木星還大的駕駛已回收
...前文恕刪...
讓本小弟 號稱鍵盤F1車手來回應您的法條
: 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
: 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 ←駕駛有注意且採取適當行動義務
機車已經注意到前車有異常,所以才會在適當時機向前行
不是嗎???
: 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 ←若不可知則無義務,但此例顯然可知
對方行為的確是不可知的...你有看過有人超車在對向車道
龜十幾秒的嗎?? 鍵盤車手小弟我超車只要一秒鐘就行了
: 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 ←機車在後方可看到前車動態
: 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 ←可判斷對方超不過去
就告訴你依經驗 要超車不會龜在對向車道十幾秒的阿 ..
而且也沒加速意圖,這不是生活經驗嗎??
我在鍵盤開F1的經驗 就不能算經驗嗎??
: 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 ←鬆油門減速合乎常理
沒人開車會這樣開的,已超越社會正當性...
: 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 ←機車駕駛仍有避免事故發生義務
難道機車沒有等待對方嗎??
: 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
: 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
: 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
: ↑
: 這段意思就是,人家違規超車是人家的事,你不保持安全距離就上前卡位保證有過失
: 後面那堆言不及義的廢話小弟就刪了,沒有回的價值
不保持安全距離意思是 .... 對方在你前面...
而不是對方開到逆向去... 你還要在他後面等待 (逆向跟在他車後嗎?)
還有..根據小弟鍵盤兼職律師的經驗
法條不是一句一句分開解釋的...
你這樣和大英帝國的法官有啥不同......(詳情請問陳夢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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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我只能很 無言 的說....406不見了關我屁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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