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亂倫有罪?

看板ask-why作者 (一期一會)時間15年前 (2010/09/27 00:43), 編輯推噓10(10011)
留言21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7 (看更多)

09/25 01:18,
法律上沒禁止近親生育
09/25 01:18

09/25 01:37,
誰可以幫我翻譯一下這兩句 1)透過性與婚姻的緊密結合
09/25 01:37

09/25 01:37,
2)達到他們控制性的目的
09/25 01:37

09/25 02:10,
近親生育產生遺傳疾病的風險並不算很高。
09/25 02:10

09/25 02:11,
而且如果懷孕時檢查出來,也可以termination。
09/25 02:11

09/25 02:12,
一樓一針見血。
09/25 02:12

09/25 13:49,
哪裡一針見血 血親性交罪是什麼?民法亦禁止近親結婚
09/25 13:49

09/25 14:36,
但是沒有禁止試管嬰兒。
09/25 14:36

09/25 16:12,
不同意 與沒有血緣關係的姻親性交也是亂倫
09/25 16:12

09/25 16:13,
表兄弟姊妹間的婚姻在某些地區也不是亂倫
09/25 16:13

09/25 16:14,
而且 現今性交與生育往往沒有必然的關聯
09/25 16:14

09/26 02:26,
痾...試管嬰兒這個真的上了法院也很難說不會沒問題。
09/26 02:26

09/26 02:27,
另外,在這套法施行的那個年代,根本就沒有試管嬰兒這種東西
09/26 02:27

09/26 02:28,
當然不可能在條文中考量進這個吧。
09/26 02:28
Well... 後來查了一下,試管嬰兒可能有人工生殖法之適用。 ============================================== 但要避開血親性交罪與人工生殖法而受孕還是有可能的。 ex: 男方自行打手槍取出精液後,女方自行塗抹精液。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如果不是'他人',就不能成立。 男方自行打手槍取出精液,不能算是性交。 女方自行塗抹精液,亦不能算是性交。 人工生殖法第二條第一項 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打手槍或塗抹精液,大概也不能稱為'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 -- So stand by your glasses steady, Here’s good luck to the man in the sky, Here’s a toast to the dead already, Three cheers for the next man to di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2.178

09/27 00:45, , 1F
這樣懷孕運氣也是夠好的了XD
09/27 00:45, 1F

09/27 00:54, , 2F
如果塗抹在子宮頸的話,受孕率跟性交應該差不多吧。
09/27 00:54, 2F

09/27 01:19, , 3F
血親性交罪的立法理由就是基於遺傳 禁姻親才是倫理學
09/27 01:19, 3F

09/27 01:20, , 4F
要像樓上的搞法近親生育當然很難定罪 可惜違反立法理由
09/27 01:20, 4F

09/27 02:01, , 5F
我發現開思辯標題的很多發完原po人就消失了
09/27 02:01, 5F

09/27 02:21, , 6F
如果基於遺傳,為什麼血親性交罪是告訴乃論? 專屬告訴人不告
09/27 02:21, 6F

09/27 02:21, , 7F
就沒有遺傳問題了嗎?
09/27 02:21, 7F

09/27 13:27, , 8F
因為也是倫理問題吧 哪裡可以看立法理由
09/27 13:27, 8F

09/27 14:24, , 9F
立法院
09/27 14:24, 9F

09/27 21:21, , 10F
daze可以這樣推論的話 凡是屬告訴乃論只要不告就是無罪
09/27 21:21, 10F

09/27 21:24, , 11F
告訴乃論 = 影響公益較輕微 和就無罪 不是XX 沒有關係
09/27 21:24, 11F

09/27 22:33, , 12F
告訴乃論之罪屬於侵害個人法益,欠缺被害人的告訴檢察官不得
09/27 22:33, 12F

09/27 22:34, , 13F
自行提起公訴。
09/27 22:34, 13F

09/27 22:39, , 14F
推論是'遺傳'屬於個人法益問題,或並非基於'遺傳'而立。
09/27 22:39, 14F

09/27 22:59, , 15F
立法院網站可以看立法理由,但似乎沒看到230是'基於遺傳'?可
09/27 22:59, 15F

09/27 23:00, , 16F
可以請souldragon介紹一下出處嗎?
09/27 23:00, 16F

09/27 23:53, , 17F
搞不好立法理由:別國抄來的
09/27 23:53, 17F

09/28 01:11, , 18F
那請問為什要處罰血親性交?不是遺傳就是倫理 沒別的了
09/28 01:11, 18F

09/28 01:12, , 19F
daze自己去問學校的法律教授吧 我沒聽過有別的理由了
09/28 01:12, 19F

09/28 01:17, , 20F
修法後比較偏重社會秩序的保護而非生物方面的。因為性交包
09/28 01:17, 20F

09/28 01:18, , 21F
括同性。
09/28 01:18, 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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