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BBS上浸水桶 有沒有違反憲法?

看板ask-why作者 (姬 泰)時間15年前 (2010/04/03 12:27),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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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 引述《HuangJC (吹笛牧童)》之銘言: : : 不過 BBS 沒有'先審'吧! : : 你的文章是先 PO 出再被審判 : : 並沒有要你先送審才允許 PO 出 : : 那就是言論自由了 : 不是這樣的 : 當被浸水桶 不就是沒的po 了嗎? : 照你的定義 不就是 沒有 言論自由了嗎? : 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前提 : 有沒有侵犯 以場所,情境 來判斷 : 在一個群眾規範不準講髒話的地方講髒話 : 就侵犯該群眾的自由 : 當規範不在,講髒話未侵犯到別人 : 就是自己的自由 : 國家法律 是國家全民所必須遵守的規範 : 而校規 或是社區管委會規定 或是bbs 版規 : 就是小群眾的規範 :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 但是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前提 : 當別人舉出你已經侵犯別人的自由了 : 憲法為什麼還要保障你? 憲法規定的是基本權利,但是基本權利不是不能被限制 23條就規定在這些情況下基本權利可以被國會通過或授權制定的法律限制 所謂的違憲,就是這些限制的法律違背上述的界線 大法官的工作就是審查究竟有沒有違背 現行的違憲審查方式大抵來說是採雙重基準 首先先確認審查標的是何種基本權利,決定使用何種審查標準 例如涉及種族、性別等基本權利的時候就必須使用嚴格的審查標準 而涉及色情言論、仇恨言論等價值比較低的基本權利時,就應該用寬鬆的審查標準 先決定審查標準後,在進行實質的審查 第一個,目的是否正當,基本上法律的目的應該都是正當的,所以較少討論 第二個,手段是否能達成目的,例如要防止紅杉軍鬧事就調漲燃料稅這樣不可以 第三個,手段是否是最小侵害手段,例如要驅散野草莓,可以用抬的也可以丟手榴彈 第四個,侵害和目的要衡平,即使手段是最小的侵害了,仍然不能超過要保護的法益 而不同的審查標準會導致不同的寬嚴程度 是否有一點點相關就可以通過,或是要緊密相關才能通過 這是我國現在的雙重審查基準 然而更根本的 基本權利是個人用以對抗國家的法律 個人是否能對個人主張基本權利目前還有爭議 批踢踢不是國家機關,這更像是契約,你看不順眼可以不要上 何況浸水桶也沒有禁止那個人上批踢踢 其次,就算人民可以對人民主張基本權利 我國違憲審查是抽象的違憲審查,不審查個別行為,所以浸水桶這個行為不會違憲 會違憲的是浸水桶所根據的規則 因此該爭執的是是版規本身是否違反基本權利 而不是水桶有沒有侵害基本權利 如果言論本身有23條的規定,或是低價值言論,本來就沒有不能限制 若規則並沒有違反基本權利 只是浸錯水桶,執行錯誤,那就只是訴願、行政訴訟的範圍 和違憲沒有關係 -- 私に幸せな結局を与えなさ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50.231 ※ 編輯: blaukatze 來自: 61.231.50.231 (04/03 12:40)

04/03 13:00, , 1F
推~ 很清楚
04/03 13:00,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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