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難過] 反對同婚的是住海邊膩?已回收
說近親結婚給與祝福的,你真的的不知道近親結婚會發生什麼可怕事嗎!有聽過自然界的
雜種優勢嗎?為保障社會公益,促進人類種族的發展是一定要禁止近親結婚的,難道你想
要社會所有資源稅金都要來照顧有先天基因缺陷的小孩,沒有血緣親屬關系的民族之間的
婚姻,才能制造出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聰明、更強健的人種。
近親結婚的悲劇
https://goo.gl/q6l7ro
達爾文到了晚年,在研究植物的生物進化過程時發現,異花授粉的個體比自花授粉的個體
,結出的果實又大又多,而且自花授粉的個體非常容易被大自然淘汰。這時,達爾文才恍
然大悟:大自然討厭近親婚姻。
達爾文意識到自己婚姻的悲劇在於近親,所以他把這個深刻的教訓寫進了自己的論文
。
曾經創立了“基因”學說的本世紀美國著名遺傳學家摩爾根,也有一場不該出現的婚
姻。他與表妹瑪麗結婚後,科研工作取得了傑出的成就。後人寫的《摩爾根傳》一書中說
:“摩爾根在事業上的成功,與瑪麗的幫助是分不開的。”但是他們的兩個女兒都是“莫
名其妙的癡呆”,從而過早地離開了人間。他們唯一的男孩也有明顯的智力殘疾。
摩爾根夫婦以後再也沒有生育。他提出:“沒有血緣親屬關系的民族之間的婚姻,才
能制造出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為強健的人種。”他大聲疾呼:“為創造更聰明、更強健的
人種,無論如何也不要近親結婚。”
人體的生殖細胞,即男性的精子和女性的卵子,都有23條染色體,上面一共有10萬“
基因”。基因上面攜帶著生命遺傳的“密碼”。
據估計,在10萬個基因上,總歸會有五六個隱藏的遺傳病基因。只要不是近親婚姻,男女
雙方的致病基因就難以相遇。而在近親之中,這種更多的機會使它們“對面相逢”。例如
有一種遺傳疾病,稱為“半乳糖血症”,非近親配偶的子女,發生的機會是1/90000,即9
萬對夫婦中才可能出現一位病人。然而在表兄妹結婚的人群中,子女發病的危險就有1/48
00,為前者的18倍。中國江蘇省某地對當地3355對三代近親婚姻所生下的5227個子女進行
調查發現,患有各種先天性或遺傳性疾病的高達880人(約占17%),其中智力低下的人
高達98人,遠遠大於同一地區中非近親婚姻子女的發病率。
再來談國際法
高等法院法官判決文認為憲法人民權利章中,並未明文列舉「婚姻權」,民法有關男女雙
方當事人才能結婚規定,是立法者就婚姻和家庭制度的維護所為價值判斷,並沒有違憲疑
義之處,也沒有牴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
《世界人權宣言》16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3條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第10條所保障的婚姻、庭庭權利,都指涉「成年男女在自由意志下的結合」
而非男男或女女。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人權理事會的前身)在2002年對紐西蘭同性婚姻權申訴案的解釋指出
,人權公約所提婚姻權利是「單純一男一女的自願結合」(Joslin v. New Zealand, Com
munication No 902/1999)。換言之,以人權捍衛同性婚姻權利,只是扭曲婚姻權的原意
。
2004年的《多哈宣言》(聯合國檔案A/59/592),經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並獲得包括美
國、南美洲、亞洲、非洲及中東等149個聯合國會員國簽署。《多哈宣言》第4條及第13條
確認家庭是由丈夫與妻子(husband and wife)組成,並重申婚姻是男女兩性的自願結合
,此與人權委員會2002年對婚姻權的解釋若合符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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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障同性婚姻的立法方式上,南非與英國係以另定專法的方式處理之。此制度與修正既
有之婚姻法之差異在於區分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之法律,由獨立之新法來規範同性婚姻之
要件與權利義務。
而希臘僅限同性使用伴侶制度且禁止同性收養等於另立專法,而承認同婚的葡萄牙同性收
養法案需要全民公投覆決,匈牙利則是禁止同性收養,這些老牌民主國家不怕被說成假平
等,假友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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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立委的提案多由國會助理草擬,委員本人簽字。立法院多數的法案條文都是照行政機
關的版本通過,行政機關提案的通過率也比立委自己提的通過率還高許多,因為只有行政
機關才具有資源提出專業的修法意見
邱太三在立院說道:
(任何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不管性傾向都有追求幸福權利,而態度保守則是因為社會
上需要有不斷的溝通跟對話的機會,讓更多人理解,而且不同團體有不同的主張。
因《民法》當年是以兩性為基礎而立法,若修改會牽涉到家、宗族等法律關係,像是戶籍
法等等法條是不是要調整,修改後會不會造成甚麼牴觸。若要推動婚姻平權進度要快,就
是直接立伴侶法。)
法務部研議的法案委由清大研擬,「同性伴侶法制實施之社會影響與立法建議」研究計畫
由清華大學副教授林昀嫺主持,研究案主要目的是在考量社會影響的前提下,研擬我國同
性伴侶法制之具體條文。
計畫主持人:林昀嫺 副教授
學經歷
http://www.lst.nthu.edu.tw/files/15-1176-16802,c5880-1.php
協同主持人:黃詩淳 副教授
學經歷
https://goo.gl/gZtglW
難道林昀嫺 ,黃詩淳兩位副教授的專業會比不上立委,國會助理,沒有資格研擬法案
研究團隊參考德國同性伴侶法架構、我國民法內涵及他國實施同性婚姻法或伴侶法的經驗
,草擬我國同性伴侶法草案初稿,做為深度訪談、焦點團體座談、4場公民會議的討論基
礎。
研究團隊預訂於105年10月2日在台中;10月23日在花蓮;11月5日在高雄;11月12日在台
北,舉行共計4場公民審議會議
直接修改民法後,通姦罪怎麼認定!難道為了同性婚通姦難認定就要廢除通姦罪,民法親
屬篇一堆法條的夫妻,父母等字樣通通要改
身分證,戶政的欄位也要更改,還有伴侶關係怎麼結束比較適當,結束之後有什麼權利義
務,可不可以一體適用民法這都需要專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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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摘自林昀嫺副教授團隊的研究
以我國婚姻制度來說,結束婚姻的方式有兩願離婚(雙
方自願同意分開)、裁判離婚(法院判決分開),以及調解或和解離婚(法
院或第三人介入下協議分開)。在離婚後,可能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決定
的問題,也可能會有損害賠償與贍養費的請求。
在伴侶盟 2013 年提出的多元成家草案裡,關於伴侶關係結束的方式
並不像婚姻那樣嚴格,伴侶關係可以由雙方合意或一方單獨決定結束,並
用書面向戶政機關登記;只是若一方單獨決定結束,必須提出已書面通知
他方的證明。伴侶關係結束後,其中一方可依其為家庭提供之家務勞動,
向他方請求償還;而關係解消並不影響對子女所負義務,雙方仍需協商監
護、探視等安排。
可其中一方單獨決定結束關係,在制度的設計上各有利弊,大致如
下:
1. 在關係無法繼續維持時,提供較好的退場機制:現行婚姻制度下,
除兩願離婚及調解離婚外,依民法規定,原則上須符合特定事由始
得訴請離婚,造成婚姻常在雙方十分不堪的狀況下收場。若在伴侶
制中得由單方解消關係,即可在關係已難以維持時結束。
2. 使伴侶積極面對與經營關係,重新思考關係的意義:單方解消制度
的存在,或許更能迫使伴侶面對彼此遭遇到之問題,積極經營雙方
關係,亦重新思考關係的價值與意義,而非以法律規範作為逃避問
題之方式,並以制度束縛彼此。
3. 成本低且程序簡單,可能未經深思熟慮:解消程序成本低,不排除
伴侶可能一時衝動、未深思熟慮提出解消,在制度上或許可以有猶
豫期或其他程序設計作為緩衝,並加強他方收到通知的確認義務。
以法國、德國與英國伴侶制度來看,法國伴侶關係的結束方式與多元
成家草案裡之規定十分相近,伴侶可以雙方合意或單方結束關係,而後續
的權利義務依照彼此當初約定處理。
德國與英國則是符合一定情形時(如德國分居達一年且無法期待關係
繼續、英國分居達五年),可以向法院請求結束伴侶關係;關係結束後,
德國與英國皆設計有贍養費與伴侶退休年金分配的請求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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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結婚很好阿,大部分人都
持正面看法的,但要有配套措施兼顧兒少平等權及社會公平正義
#兒少也是弱勢
#法務部的同性伴侶法草案一定要送進委員會並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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