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自由與人權與道德倫理的衝突
※ 引述《ccyaztfe (best_troll_tw)》之銘言:
: 這問題從以前同性戀爭取權益時我就再想了,然後最近開始用ptt,就想到來這裡發問討論,我是第一次發文,如果打不好請原諒
: 我不太會講理論,我直接用例子來討論,我絕對沒有來找碴的意思><
: 一、若同性戀是基本人權的話,那是否近親通婚也是應該被允許的?
: 近親通婚,一沒有妨礙他人,二沒有損害社會利益,三也符合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我認為這似乎也是應該被允許的
: 而所有拿來反對的理由,都跟反對同性戀一樣,可以被駁回;退一萬步來講,如果是為了防止生下有缺陷的後代,那做好
: 避孕措施或者同姓近親結婚就沒有這困擾了
一、我認為這種拿近親和同性類比的作法很糟,這兩者的法律處境並不一樣。
若婚姻是指政府承認的法定身份關係,血親關係通常為法律所承認,但是同性之間若
無法締結婚姻或民事結合的情況下,則兩者沒有辦法獲得任何法定的身份關係。
血親兄弟要結婚?那目的是什麼?兄弟血親身份關係所賦予的權利,已幾近於婚姻配偶
身份所賦予的權利。同性之間,非親屬、非收養關係可是無法獲得任何法定身份。
二、為何要禁止近親結婚,這不是要問當初的立法者為何要制定這條法律嗎?其立法理由
合理嗎?詭異的是這條禁令從實行以來沒人質問過,到同性要爭取結婚時,就拿來質問?
最該被問的不應該是「任何要進入男女婚姻制度的人,自身為何不考慮和血親結婚」?我
想這些回答的總和,應該就構成了近親結婚會被禁止的原因了?
三、婚姻作為一種習俗,本身就包含長久流傳下來的慣例,問題是這些慣例成為權利行使
的身份關係時,是否還合理?「同姓」結婚為婚姻自由的一部分嗎?合乎倫理道德嗎?
顯然以前是不符合的,那為何現代就不禁止?
甚至於「婚姻自由」本身就有可能不合乎倫理道德,我貼一段民國初期的文章給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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闢自由結婚邪說文
人稟天地陰陽之氣。受父母精血之質而生。其初生以至三四歲。一舉一動。皆須父母撫育
。自後雖能自行動。而諸凡事理。皆須父母安排教導。否則便不能生存於世。及其年長。
則父母為之擇配。俾得享男女居室之樂。以期內外相輔。得以奉父母而盡子職。綿世系而
防老死。此天地固然之道。聖人法天制禮。
俾人各守彝倫。以盡人道與子道耳。若不依聖人之禮。與父母之命。唯以兩情愛戀而為夫
婦。則與禽獸何異。彼不知好歹者。專效歐洲惡風。盛倡自由結婚。何不倡初生即不受父
母撫育教導。而自由成立為人乎。彼若能一生於世。即自由成立。絕不受父母撫育教導。
則自由結婚。實為至當之理事。若不能如此。
唯年長能以自力致男女愛戀為標準者。即為逆天悖理侮聖蔑倫之極重罪人也。其心行與禽
獸同。實則禽獸不如也。何也。以禽獸不知倫理。人知倫理。知倫理而廢倫理。斯居禽獸
之下矣。無錫章甫居士楊鍾鈺。
(略)
蓋禽獸皆自由戀愛。人為萬物之靈。故聖人作為禮義。以遠於禽獸。奈何去之。昏禮云。
父親醮子。而命之親迎。揖讓升堂。再拜奠雁。蓋親受之于父母也。男女有別。然後夫婦
有義。郊特牲云。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然則男女皆遵父兄之命。安得有自由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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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自由戀愛結婚」是基本人權嗎?還是敗壞道德,實同禽獸的風氣?
四、若勉強要挑「近親結婚」的問題,我認為是在血親的身份下,還有締結為配偶關係
的必要嗎?重複締結是否會衍生不容易處理的法律議題,例如:
「近親結婚」之後,其配偶身份,取代原先的「血親身份」嗎?這種取代是否意味著,
血親身份可以用法律消滅?「近親結婚」之後可以「離婚」嗎?離婚之後兩人是什麼
關係?沒任何關係?恢復血親關係?
若是這樣,那還有制定近親結婚的必要嗎?
: 二、食用屍體、利用屍體
: 如果得到死者生前的同意,那是否這個也應該合法無罪化?這個同樣沒有妨礙他人、沒有損害社會利益,唯一維反的只有善良風俗
這種情況下,為什麼吃人,才是道德判斷的重點。如果是因為很無聊的理由而吃人,
不管有沒有罪,都會因為無法被理解感覺噁心而遭唾棄,有沒有罪很重要嗎?
: 三、生死決鬥:角鬥士那樣或者自殺
: 人人都享有自由權,那自己的生死也應當由自我決定,假若本人認為自殺是他最大的幸福,那麼法律似乎沒有理由阻止他?
法律沒辦法阻止自殺啊,法律要怎麼處罰死人?復活他之後再關監獄?
: 而角鬥士合法基於這個邏輯也應當合法?況且現再社會,有很多人都從事極限運動:徒手攀岩之類的
問題1:角鬥士是奴隸,蓄奴不合人權。
問題2:殺人不合人權。非經由法律程序,任何人都無權剝奪他人生命。又廢死不是現代
最流行的人權主張嗎?
: 那些運動跟角鬥士不也是一樣都是在玩命嗎?
: 各位認為自由權究竟可以擴張到何種程度?只要不損害他人利益,就可以做自己想做的,或者仍舊要由道德倫理善良風俗來做最後的束縛?
要問自由權應該是問政府干預私人事務的界線在哪,不是把「自由權」的界線當成個人
行為的道德準則啊!
: 感謝各位前輩大大能夠看完我的文章,希望我的文章不會太難懂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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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84.10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Philosophy/M.1458641868.A.AAD.html
※ 編輯: kalestorm (122.116.84.109), 03/22/2016 18: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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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是匿名捐贈,這不是用法律消滅血親身份吧。不然小孩被棄養後交由他人撫養也
是消滅血親身份了?親情的基礎是生活在一起啊,血緣是促成生活在一起的一部分因素。
也有的群體實行走婚,反而父親不知道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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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結婚,簡化來說,可以看成一種保障(或綁架)生活在一起的權利。這和性行為牽涉
的身體自主權不太一樣。血親在法律上本來就有這種生活在一起的權利,再添增結婚或近
似的權利關係似乎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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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血親性交除罪,也未必需要視血親性交為毫無問題的行為. 好比支持宗教自由,可不
代表認為宗教的教義思想都很合理,無須受到批判啊。
※ 編輯: kalestorm (36.226.249.30), 04/05/2016 14: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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