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知識分子] 多元成家:一場無腦之戰

看板W-Philosophy作者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時間10年前 (2013/11/25 02:4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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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heniloveyou (老虎芭你頭)》之銘言: : 我認為毀家廢婚和伴侶盟應該是相對的 : 伴侶盟跟護家盟的立場還比較接近 : 只是因為護家盟的立場是現狀 護家盟和(伴侶盟 毀家廢婚)立場才是完全不同的 護家盟要的是現有的婚姻制度,一步也不能退的婚姻制度 對於伴侶盟而言,他們想要的是讓同性戀能在現行的社會框架下生活的更好 所以想要改革現有的制度,試圖把同性戀, 甚至是伴侶(不想走入婚姻,但又維持親密關係情侶), 抑或是更擴大為同性戀的生活方式作為基礎改革現有的制度 對於毀家廢婚而言,他們認為婚姻是把人綁住的不合適制度,該討論的是婚姻的存廢 和其社會結構對婚姻和非婚姻外的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結婚後繳的稅比單身少之類的) 出發點是在現行的一夫一妻制和其婚姻已經不能滿足現在的社會需求 從這點來看伴侶盟和毀家廢婚的出發點是一致的 差別只是在現行婚姻的框架是否要修正? 要怎麼修正? 或是取消而已? 什麼從政府制高點之類的討論方式並非爭論的重點 政府是為人民服務而存在對吧? 護家盟是認為所謂的婚姻制度沒辦法滿足現在社會的需求的說法那是少數人的問題 那是那些同性戀和其社運人士來亂的,若少了他們根本不會有這些問題 或者是根本不承認有這些人的存在, 更甚者認為他們是疾病需要被治療(這種說法等於是直接否認他們的人格) ps: 雖說每個基督宗教的流派講法都不盡相同, 但我這裡的論述採取的是比較保守教派而且在護家盟是主流的言論 這種談法,無論是毀家廢婚還是伴侶盟的出發點是直接違背的吧 : 才會產生敵人的敵人就是朋友的狀況 : 當然毀家廢婚在終極的立場上是牴觸伴侶盟 : 但就算是過渡也不會是伴侶盟而應該是護家盟 : 因為既然要求政府不干涉 : 現狀下的同性關係或多元家庭政府就是不干涉 : 伴侶盟爭取的是政府的干涉 : 從這個角度來說伴侶盟對家庭價值(包括政府干涉)的需求是三者最強的 : 我不贊成毀家廢婚的立場 : 因為我覺得毀家廢婚是荒謬的 : 荒謬的原因是我認為它的本質是基於理性優越推論出來的 : 認為因為不需要所以不要 : 假如它的論證是 : 家庭制度 → 不好的制度、不需要的制度 → 不應該存在 : 我認為這個論證是荒謬的 : 因為家庭制度應不應該存在跟它好不好、需不需要是無關的。 : 假設家庭制度是種不理性(理性來說不好)的制度 : 國家有權利取消它嗎? 我是沒有仔細看過毀家廢婚的東西(高醫性別所研討會聽老師們說過一次) 但就我對婚姻的理解是 人類有了私有財產的觀念後,因為有了子嗣和財產繼承問題才有婚姻的出現 到了現代國家的各種社會運作方式(不只是政府,民間也是)是把婚姻作為基本社會單位 但婚姻演變到後來對還蠻多數的人變成壓迫的工具 ps: 若是伴侶法一過,大概一堆中年婦女都會搶著離婚 只要國家對於小孩的保障,社會福利做的夠好 婦女權益保障的越好,社會是可以不用婚姻的 ps: 我對這部分論述並不是很熟,比較是拿後現代無政府主義的概念套下去談 再者,毀家廢婚的立場也不是強制要政府廢除婚姻制度,你的論點前提就錯了 : 如果認為有的話 : 我認為才是極右的 : 事實上如果把婚姻關係看作是一種純粹私人間的關係 : 政府怎麼會有權利取消? : 如果有的話 : 那是因為你把婚姻制度看作在政府法律的規範之下 : 由政府賦予的權利 : 但事實上不是這樣的關係 : 婚姻制度不是政府賦予的權利 : 婚姻制度的歷史比任何一個政府悠久 : 婚姻制度是民間常習的行為 : 政府的干涉只有表現在 "不准結婚" : 這樣的立場上 : 例如近親間的通婚,年紀的限制 : 在這樣的限制下 : 政府必須提出"公益"的目標 : 絕對不可能看作是"私人"之間的關係 : 而已經是 "公法" 的性質了 : 至於可以結婚的情況 : 不應該視為政府賦予結婚的權利 : 而是如同一般的"私法關係" : 不是干涉 : 而是息紛止爭 : 是協助民間排解爭議的服務 : 從這個角度 : 三個組織的自由排序應該是 : 伴侶盟 > 護家盟 > 毀婚廢家 : 我無法想像為什麼當人民有婚姻家庭的需求 : 而政府也有能力維護的時候有權利拒絕 : 唯一的可能是沒有人有這樣的需求而且覺得政府的規定礙到人民 : 但是現在婚姻制度完全是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礎上 : 沒有人能夠強迫任何人走入婚姻制度 : 因此很難想像婚姻制度的存在會有損人民的利益 : 因此我實在很難想像在現狀 "多數人" 有婚姻需求的現狀 : 悔婚廢家會有任何正當性 : 相反的 : 如果政府不允許伴侶制度、同性婚姻等制度 : 最直接而可能的理由是政府怠惰 : 任何人在契約自由的基礎下原本就可以與任何人訂定權利義務 : 但是在契約自由仍無法滿足的需要,而需要婚姻制度才能滿足時 : 保障其婚姻制度只是遂行人民自由權利的一種輔助而已 : 不保障的理由 : 1 是公益理由 : 2 是怠惰 : 如果政府能夠提出1的理由並且符合比例原則,那麼是正當的。那就表示這不是私事。 : 2的意思就是表示人民需要的理由不夠強烈,政府不值得去做,不值得去花費這樣的成本。 : 台灣輿論這次這麼傾一邊,我想是因為第一找不到公益的理由 : ※ 突然想到我這邊的公益是泛指增加利益以及避免損害 ※ : 二是社會家庭觀念重。當然我們沒有西方宗教上的包袱。文化上也沒有特別強烈的排斥。 : 總而言之,我覺得依這樣的脈絡順理成章。 : 多元成家同性婚姻或伴侶制度都是應該支持的。 : 但是有一點弔詭的地方,卻很少聽到。 : 那就是領養制度。 : 現在的論述好像都是包裹在一起,當同一件事在處理。 : 但是這兩件事本質上完全不同。 : 同志婚姻或是多元成家,寬鬆地來說都可以說是自由權利。 : 但是領養制度並不是自由權力呀! : 領養制度不是為了大人擁有小孩的權利而存在,而是為了小孩擁有父母的照顧而存在。 : 是為了兒童利益。 : 兩件事情應該分開來看。保障伴侶或婚姻關係不等同於必須保障擁有小孩的權利。 : 我並非論述同志家庭或多元家庭不應擁有領養權利。但是這兩件事情必須分開來談。 : 領養的基礎應該建立在小孩的利益上。而不是大人的利益。(先談到這) 問題在於何謂小孩最佳的利益? 從各種研究顯示,家庭關係的和諧才是小孩最佳利益 並非一個被婚姻綁住想離又離不開的一對怨偶,這對孩子反而是不好的 再者,若不從科學研究來談領養小孩的問題 該問的是為什麼會有棄嬰的問題? 政府應該如何解決棄嬰? 這才是最重要的吧 問題就已經不再是誰不能養,誰沒資格養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7.35.128 ※ 編輯: kuopohung 來自: 36.237.34.56 (11/25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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