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享樂主義的矛盾(the paradox of h …
: 問題1.
: 按照享樂主義的矛盾這種論證模式,似乎可以套用在所有抽象價值之上
: 比如說我想要尋求正義,但卻需要透過司法
: 我想要追求愛情,那得找個異性來加以互動
: 這樣似乎所有的抽象價值都得透過現實的活動或物質的追求才有可能達成
: 而每一樣現實的活動在剝離了這樣的抽象價值之後,
: 似乎也沒有剩下任何價值值得人去追求?
: 例:假設我打羽球一點都不覺得愉悅,勝利或失敗都沒有感覺,體能也不會因此而增加
: 那我似乎根本就不可能去打羽球了?
: 這樣的話,"那最好的方式應該是直接追求X"這句話似乎沒有任何意義
: 因為所有抽象價值的達成似乎都必須透過這些近乎工具似的活動
: 而無法直接追求,再者這些活動之所以會讓人想要實踐
: 似乎就是因為它能帶給人抽象價值的緣故,
: 所以,當我想要追求快樂的時候,羽球似乎不是我的目標?
: 因為如果有其它的活動能達到一樣的快樂時,那我一樣會加以實踐
快樂似乎不只有量的差異,還有質的差異。
乍看下你的說法,"似乎所有的抽象價值都得透過現實的活動或物質的追求才有可能達成"
是合理的。但其實這種手段與目標的剝離、價值與工具的剝離是有問題的。
假設你喜歡打羽球,也喜歡打籃球,即便兩者所帶給你的快樂量是相同的,但你仍然不會
偏廢其中一項。這是因為兩者所帶給你的快樂性質不同。(這可以套用在很多例子上,如
親情和友情、爸爸和媽媽...等。)
說得明確點,工具與價值有時候是不可二分的。打羽球看似獲得快樂的工具,但其實它也
價值所在,因為只有打羽球才能讓你獲得某種獨一無二的快樂。
結論:
1. 當A才能獲致X時,A與X、工具與價值是無法剝離的。
(如,打羽球才能獲得羽球的快樂)
2. 當A、B、C都能獲致X時,工具與價值就能剝離。
(如,羽球、籃球、棒球對你而言所獲的快樂"數量"與"性質"都相同時,那它們就只是獲
得X的工具)
: 這樣來說,享樂主義的矛盾裡面的論證1.
: "1. 如果我的目標是X, 那最好的方式應該是直接追求X, 而不是透過Y來追求X。"
: 似乎是因為我們社會習慣所產生的偏見?
: 因為追求抽象價值最好的方式似乎都要透過活動來達成
: 問題2.
: 上述論證裡面的"追求"這辭意是否包括能使用工具,或者借助其他活動呢?
: 畢竟像我上面所打的,羽球之所以吸引我,很有可能是它所帶來的抽象價值
: 而非羽球本身,
: 若是如此,那我在追求快樂時似乎只是借助了某種工具而非以它為目標
: 那享樂主義的矛盾似乎會不存在?
: 打完之後都覺得我自己有點吹毛求疵....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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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真是令人失望,看那些恣意放縱人性醜陋的人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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