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反國家殺人?殺什麼人?
※ 引述《A1Yoshi (寂寞上圍35E(♀))》之銘言:
: ※ 引述《nominalism (諾米諾主義)》之銘言:
: : 所以呢?在眾多「反國家殺人但不反(所有的)戰」的立場當中,
: : 質疑這一個可能性的理由是什麼?
: : 這個理由做為一個「反國家殺人但不反(所有的)戰」的立場,
: : 可能性有沒有百分之一?萬分之一?
: : 值得你去忽略剩下的百分之九十九都不討論嗎?
: 在討論反國家殺人(反死刑)與反戰時,好像沒有提到到底在此國家殺的「人
: 」,其實是有差異的。簡單說,反死刑,國家殺的人是自己的國民;反戰,反
: 對的基本上是國家殺另一個國家的人民。
: 不知道這裡有沒有人跟我一樣,覺得可能這裡應該對「人」做一些區分?
: 「自己國家的」人&「他國」人?
: 我的初步想法是,似乎無論是贊成或反對國家殺自己的國民,其理由和贊成或
: 反對國家殺其它國家的國民的理由,可以沒有關係。
: 雖然行為者都是國家,或國家機器,行為本身都是殺人,可是由於殺的人、殺
: 的對象其「政治國族身份」不同,所以可以讓我們有理由反對死刑但不反戰?
: 比方說,等差的愛?在普世基本人權的前提下,進行順位上的排序?比方說,
: 國家機器原則上不可以殺任何人,但在一些必須排序的情況下,殺他國人(just
: war) 是可以接受的,而殺本國人(death penalty)則無論如何不能接受?
國家不能殺任何人這個說法馬上會面臨下一個問題
那人民可否互殺?
從霍布斯社約論的觀點來看
人在自然狀態下,因為人的自利本性,誰都可能會被其他人傷害(主要就是指殺害)
有人用囚犯困境去解釋,當人人虧人以自利時,你不虧人以自利,你就倒楣
而在簽署社約之後,人們之所以放棄互殺的權力(或者解釋為能力)
將權力交付一個不可解約的主權者,便是因為相信主權者會對傷害自身的他者予以制裁
而霍布斯式的社約之所以不可解約,即是因為只要預設解約的可能性
則邏輯上無法解除囚犯困境
因此,如果國家宣稱自己無權殺害其國民
且受害者也無權殺害加害者(受害者家屬與受害者的不同點還有討論空間)
那麼在國家體制下,權利受侵害的反而是受害者
我在這裡提出一個疑問,如果國家不能:
「因為公民A殺害了公民B的親屬(舉例),所以國家處死公民A」
那麼公民B是否可以選擇親自殺害公民A?
這樣講似乎很難被接受,畢竟這只是另一次謀殺
那麼換一個西方世界在近代才被普遍禁止的東西
決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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