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反國家殺人?殺什麼人?

看板W-Philosophy作者 (AI人工智障)時間14年前 (2010/01/07 20:04), 編輯推噓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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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1Yoshi (寂寞上圍35E(♀))》之銘言: : ※ 引述《nominalism (諾米諾主義)》之銘言: : : 所以呢?在眾多「反國家殺人但不反(所有的)戰」的立場當中, : : 質疑這一個可能性的理由是什麼? : : 這個理由做為一個「反國家殺人但不反(所有的)戰」的立場, : : 可能性有沒有百分之一?萬分之一? : : 值得你去忽略剩下的百分之九十九都不討論嗎? : 在討論反國家殺人(反死刑)與反戰時,好像沒有提到到底在此國家殺的「人 : 」,其實是有差異的。簡單說,反死刑,國家殺的人是自己的國民;反戰,反 : 對的基本上是國家殺另一個國家的人民。 : 不知道這裡有沒有人跟我一樣,覺得可能這裡應該對「人」做一些區分? : 「自己國家的」人&「他國」人? : 我的初步想法是,似乎無論是贊成或反對國家殺自己的國民,其理由和贊成或 : 反對國家殺其它國家的國民的理由,可以沒有關係。 : 雖然行為者都是國家,或國家機器,行為本身都是殺人,可是由於殺的人、殺 : 的對象其「政治國族身份」不同,所以可以讓我們有理由反對死刑但不反戰? : 比方說,等差的愛?在普世基本人權的前提下,進行順位上的排序?比方說, : 國家機器原則上不可以殺任何人,但在一些必須排序的情況下,殺他國人(just : war) 是可以接受的,而殺本國人(death penalty)則無論如何不能接受? 國家不能殺任何人這個說法馬上會面臨下一個問題 那人民可否互殺? 從霍布斯社約論的觀點來看 人在自然狀態下,因為人的自利本性,誰都可能會被其他人傷害(主要就是指殺害) 有人用囚犯困境去解釋,當人人虧人以自利時,你不虧人以自利,你就倒楣 而在簽署社約之後,人們之所以放棄互殺的權力(或者解釋為能力) 將權力交付一個不可解約的主權者,便是因為相信主權者會對傷害自身的他者予以制裁 而霍布斯式的社約之所以不可解約,即是因為只要預設解約的可能性 則邏輯上無法解除囚犯困境 因此,如果國家宣稱自己無權殺害其國民 且受害者也無權殺害加害者(受害者家屬與受害者的不同點還有討論空間) 那麼在國家體制下,權利受侵害的反而是受害者 我在這裡提出一個疑問,如果國家不能: 「因為公民A殺害了公民B的親屬(舉例),所以國家處死公民A」 那麼公民B是否可以選擇親自殺害公民A? 這樣講似乎很難被接受,畢竟這只是另一次謀殺 那麼換一個西方世界在近代才被普遍禁止的東西 決鬥如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08.7

01/07 20:58, , 1F
討論粗略看下來,殺人跟死刑還是要分開來獨立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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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20:59, , 2F
光是十誡「汝不可殺人」這無上命令的語境就值得細究了。
01/07 20:59, 2F

01/07 21:01, , 3F
畢竟,聖經裡的猶太人為了信仰不知也殺了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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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也就覺得死刑的意義不單是建立在"殺人者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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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種討論似乎很難避免為了單一理由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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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14:10, , 6F
惟有證成「任何人在任何境域下都不能殺人」,才足以強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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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地構成反對死刑的單一理由。不然兩個概念頂多耦合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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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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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人」也必須作最廣義的認定,否則邏輯上還是有縫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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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樣會不會以後連豬肉都不能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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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14:18, , 11F
我比較在意這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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