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反國家殺人?殺什麼人?
※ 引述《Thatman1824 (AI人工智障)》之銘言:
: ※ 引述《A1Yoshi (寂寞上圍35E(♀))》之銘言:
: : 比方說,等差的愛?在普世基本人權的前提下,進行順位上的排序?比方說,
: : 國家機器原則上不可以殺任何人,但在一些必須排序的情況下,殺他國人(just
: : war) 是可以接受的,而殺本國人(death penalty)則無論如何不能接受?
: 國家不能殺任何人這個說法馬上會面臨下一個問題
: 那人民可否互殺?
: 從霍布斯社約論的觀點來看
: 人在自然狀態下,因為人的自利本性,誰都可能會被其他人傷害(主要就是指殺害)
: 有人用囚犯困境去解釋,當人人虧人以自利時,你不虧人以自利,你就倒楣
: 而在簽署社約之後,人們之所以放棄互殺的權力(或者解釋為能力)
: 將權力交付一個不可解約的主權者,便是因為相信主權者會對傷害自身的他者予以制裁
: 而霍布斯式的社約之所以不可解約,即是因為只要預設解約的可能性
: 則邏輯上無法解除囚犯困境
「先下手為強」,是吧。以上論證看起來挺有道理。
: 因此,如果國家宣稱自己無權殺害其國民
: 且受害者也無權殺害加害者(受害者家屬與受害者的不同點還有討論空間)
: 那麼在國家體制下,權利受侵害的反而是受害者
這裡就有問題了。受害者家屬的問題先不論。假設S被殺但沒被殺死,為何非
得殺回去才表示原本權利受到的侵害得到對等的補償?加害人因為殺S而關十
年或二十年或其它處置,為何不能與受害者權利受到的侵害被視為是對等的?
換個你上頭用的詞。為什麼S被殺,加害人的制裁非得是被殺這一種?為什麼
被關不能是合理的制裁?
: 我在這裡提出一個疑問,如果國家不能:
: 「因為公民A殺害了公民B的親屬(舉例),所以國家處死公民A」
: 那麼公民B是否可以選擇親自殺害公民A?
: 這樣講似乎很難被接受,畢竟這只是另一次謀殺
: 那麼換一個西方世界在近代才被普遍禁止的東西
: 決鬥如何?
決鬥不錯耶。如果參與決鬥的人都清楚知道代價可能是失去自己的生命,知道
其風險,而且有選擇參加或退出的權利,那麼,初步看來我覺得決鬥是可以被
允許的。有沒有人知道當初合法決鬥被廢止的原因是什麼啊?因為太野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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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32.149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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