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反國家殺人?殺什麼人?

看板W-Philosophy作者 (寂寞上圍35E(♀))時間14年前 (2010/01/07 20:34),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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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atman1824 (AI人工智障)》之銘言: : ※ 引述《A1Yoshi (寂寞上圍35E(♀))》之銘言: : : 比方說,等差的愛?在普世基本人權的前提下,進行順位上的排序?比方說, : : 國家機器原則上不可以殺任何人,但在一些必須排序的情況下,殺他國人(just : : war) 是可以接受的,而殺本國人(death penalty)則無論如何不能接受? : 國家不能殺任何人這個說法馬上會面臨下一個問題 : 那人民可否互殺? : 從霍布斯社約論的觀點來看 : 人在自然狀態下,因為人的自利本性,誰都可能會被其他人傷害(主要就是指殺害) : 有人用囚犯困境去解釋,當人人虧人以自利時,你不虧人以自利,你就倒楣 : 而在簽署社約之後,人們之所以放棄互殺的權力(或者解釋為能力) : 將權力交付一個不可解約的主權者,便是因為相信主權者會對傷害自身的他者予以制裁 : 而霍布斯式的社約之所以不可解約,即是因為只要預設解約的可能性 : 則邏輯上無法解除囚犯困境 「先下手為強」,是吧。以上論證看起來挺有道理。 : 因此,如果國家宣稱自己無權殺害其國民 : 且受害者也無權殺害加害者(受害者家屬與受害者的不同點還有討論空間) : 那麼在國家體制下,權利受侵害的反而是受害者 這裡就有問題了。受害者家屬的問題先不論。假設S被殺但沒被殺死,為何非 得殺回去才表示原本權利受到的侵害得到對等的補償?加害人因為殺S而關十 年或二十年或其它處置,為何不能與受害者權利受到的侵害被視為是對等的? 換個你上頭用的詞。為什麼S被殺,加害人的制裁非得是被殺這一種?為什麼 被關不能是合理的制裁? : 我在這裡提出一個疑問,如果國家不能: : 「因為公民A殺害了公民B的親屬(舉例),所以國家處死公民A」 : 那麼公民B是否可以選擇親自殺害公民A? : 這樣講似乎很難被接受,畢竟這只是另一次謀殺 : 那麼換一個西方世界在近代才被普遍禁止的東西 : 決鬥如何? 決鬥不錯耶。如果參與決鬥的人都清楚知道代價可能是失去自己的生命,知道 其風險,而且有選擇參加或退出的權利,那麼,初步看來我覺得決鬥是可以被 允許的。有沒有人知道當初合法決鬥被廢止的原因是什麼啊?因為太野蠻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32.149

01/07 20:51, , 1F
因那是貴族為名譽虛耗的玩意,有損國家刑罰權威與人力資本
01/07 20:51, 1F

01/07 20:53, , 2F
中產階級靠錢搞定一切,不需要興這一套。
01/07 20:53, 2F

01/07 20:55, , 3F
嗯嗯。
01/07 20:55,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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