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我來分享一些導護案件的判例和結論已刪文

看板Teacher作者 (貓貓的大玩偶)時間8年前 (2015/09/10 21:39), 8年前編輯推噓13(1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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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想等書拿到再來回文,不過既然有人先回了,就做一點補充 拿到書再補拍照片上去,前文回覆的有些部份刪除,請見諒 書的照片:http://i.imgur.com/lSr6KEj.jpg
: ※ 引述《Juhnhood (約翰虎)》之銘言: : : 我來寫點真實案例來重申一下老師站導護的潛在危機一下(回應版上O大) : : 讓教育人員,不論你/我,都能在保護學童的情況下,注意到保護自己的權益 : : 嫌文太長的話,可以直接跳到最後一段的結論 : : 1998年教育部所提供「校園法律實務」一書中所提及之真實案例說明,摘要整理如下: 首先,這邊講「真實」案例是有問題,書中舉的例子,有些是去掉名字的判例 有些只是參考一些實際判例做的「舉例」,作者並沒有把舉例跟判例分開來 教育部有把1998年初版放在網路上 http://163.22.121.133/schoolow/www.edu.tw/displ/school.htm 我手上是2004年的二版,內容有些不同,但是大致沒差 : : (1)導護老師因故未到場站崗,兩名學生被卡車撞死,家長一狀告進法院,因教師未到崗 : : 位值勤與學生被撞死兩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而獲判無罪。 原文是: http://i.imgur.com/mbm4Y2w.jpg
某校甲老師,擔任晨間交通導護工作。某日因為孩子臨時生病,未到崗位執勤 也未及時通知訓導處;當天,其崗位無教師在場指揮,學生交通隊卻照常執勤。 不料有一輛大貨車不聽指揮硬闖,學生閃避不及,當場有二名被撞死,家長甚為 悲痛,責備學校導護不週,遂一併向法院告訴,其相關人士責任為何? 這個例子沒啥問題,沒去導護本來就沒責任,但是後面寫的說明讓我有點驚訝 「學生交通隊長指揮交通,應可視為依法令執行輔助指揮交通之人員,如為糾察隊 則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汽車駕駛人有服從其指揮之義務。」 圖片:http://i.imgur.com/ISFAatw.jpg
阿...我是不知道什麼時候學生交通隊可以直接升級成交通指揮人員 也不知道依照什麼法令,駕駛有服從學生指揮的義務,可能有機會我寫信問作者吧 (作者是檢察官) : : (2)導護老師值勤時在場,但因疏忽致學生被車撞傷,同樣家長一狀告進法院,法院判定 : : 這位導護老師應負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業務過失傷害責任。 原文是:http://i.imgur.com/rtfxDoj.jpg
甲擔任護送路隊之導護教師,某日中午護送二年級之學生回家途中,因與家長談話 疏於注意,致學生乙過馬路時因無人看護,於穿越快車道為車撞傷,甲有無責任? 這個應該是舉例,他的參考判例: 參考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台上字二四二○號判例,姑母攜帶幼童外出,明知公路車輛 往來頻繁,穿越馬路,隨時可能發生危險,竟於穿越馬路時,對之疏未注意牽引, 任令被害人自由行進,即屬違背其作為之義務,終致被害人被貨車輾斃,自應負過 失責任。 老師帶學生穿越快車道,本來就是違反交通法規行為,出了事情本來就有責任 但是並不是導護疏忽就有責任,你依照號誌導護,駕駛闖紅燈也不關導護老師的事情 原文這個節錄是太過簡短,而導致解釋失真了 : : (3)發生在南投縣,一位導護老師因吹哨不當致車輛撞傷人,當事人對車輛駕駛提起民事 : : 訴訟,而該駕駛認為是導護老師吹哨不當造成,所以也告該名導護老師,結果法院裁定該 : : 教師因非專業交管人員,未受過交通管制訓練也沒交通管制權,卻執行勤務,除需負民事 : : 賠償四十萬元外,還判以刑法的業務過失傷害罪定罪。 89年至今,判決書查詢並沒有類似案例,最早的出處是全國教師會公聽會的資料 (93年11月29日) http://tinyurl.com/p4llhpx 《【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義務與責任及權益案】公聽會》 順便提一下,前面過於簡短的節錄我查到最早也是出自於這裡 : : (4)2005年9月16日,花蓮縣秀林鄉佳民國小導師站導護,余姓學生因被罰放學後在校內打 : : 掃發生意外而右眼終身失明,家長控告導師,法院認為導師就算執勤,也需找教師替代監 : : 督學生打掃之責,判處教師賠償193萬元 這個判例就如同前一個回文版友講的,最後是無罪,但是爭執的重點不是導護能不能做 而是老師離開教室,注意義務應該要到哪個程度,離開去上廁所也是會遇到這樣的狀況 二審跟定讞的判決應該是比較接近現代的說法,老師的注意義務是有限的 : 先講一下 「一審」判決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5年度國字第10號 民事判決 : 學校相同(秀林鄉佳民國小),判決結果也相同,判賠193萬多元。 : (註:判賠的是「學校」,不是「教師」,這裏可能是書上寫錯了??) 不是寫錯,因為這個是國賠案件,是要告公務員疏失的,所以是告學校 後面說明的地方述刪 : : (5)93年5月27日的判決,台中縣內有一名導師因要執行導護工作,離開教室,結果一名學 : : 生不慎遭熱水燙傷腿部,家長怒告老師擅離工作崗位,這名老師被以業務過失起訴,一審 : : 並判決有罪。 : : 其判決理由是:「教師職責主要在照顧班級學生以確保其安全。」 有日期跟地點,但是一樣,89年至今,判決書查詢並沒有類似案例 最早的出處是聯合報(93年3月1日,http://goo.gl/PmpX3Q) 「另一件是國小六年級學童遲到被老師處罰當值日生,洗餐具時老師剛好值交通導 護離開,學童用熱水沖洗餐具不慎燙傷,又沒立即處理,以致傷勢嚴重無法行走 家長怒責老師失職,要求校方賠償。」 內文沒提到判決,不過到93年5月27日的聯合報(http://goo.gl/W0PhCe),卻變成: 「台中縣教師會指出,縣內有一名導師因要執行導護工作,離開教室,結果一名 學生不慎遭熱水燙傷腿部,家長怒告老師擅離工作崗位,這名老師被以業務過 失起訴,一審並判決有罪,老師為此很恐慌,才共同決定草擬這分約定書。」 後面怎麼又變出判決理由,報導日期變成判決日期,說真的我也不知道為何了 至於台中縣教師會的來源有沒有判決書?還是判決書年份超過89年之前 說真的只能問當時教師會接受訪問的老師,但是要把這個當成「真實」判例 還是需要確實的證據才能作為參考 所以原文提出的例子: 例1、例2 「可能」沒有真實的判例,也跟不違規的交通導護無關 例3、例5 沒有「可信」的參考來源 例4 的爭執重點並非導護能不能做,而是把學生留下的注意義務問題 所以這5個例子,只有1個可以查證,其他都是有待商榷 要針對法律問題的判例討論時,應該還是要用可信的資料來作為基礎 後面補充一些東西 : → Juhnhood : 還有你判決書有沒有寫錯?花蓮苦主導師名叫楊淑貞 09/10 17:19 2007年開始判決書開始匿名,連國小有時候都會匿名,所以才會叫丁OO,並不是寫錯 關於導護交通指揮的問題,交通部90年有做過函釋 https://goo.gl/ysN1R8 《各級學校軍訓教官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是否適法案》 節錄內容如下: 「各級學校交通導護人員於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時,如均遵守前開相關交通法規 及交通管制規定,協助學生等行人於道路通行,尚無涉適法與否之問題。 惟為協助行人通行,學校附近之相關交通管制設施如有不足或設置不當等, 宜逕洽請當地道路、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規劃設置,俾利行人通行。」 所以我之前說的,指揮交通的是規則、號誌、交警,而不是導護老師 導護老師既沒有指揮交通,只是保護行人,沒有什麼適不適法的問題 因為,你根本沒有(也沒有權)指揮交通啊,保護有什麼不行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110.13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41892360.A.AB3.html

09/10 21:45, , 1F
謝謝您的解釋和分析,讓一些資訊更清楚而透明~感恩
09/10 21:45, 1F

09/10 21:47, , 2F
我本身沒法律專業基礎,看了這篇學了不少,恍然大悟阿
09/10 21:47, 2F
我也是遇到問題問專業人士,邊問邊學

09/10 22:03, , 3F
推不合作運動吧!不吹哨、不舉旗,不攔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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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2:26, , 4F
學生是受『學校』這個行政機關委託,以學校名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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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
09/10 22:26, 5F
學校沒有公權力去指揮交通,怎麼委託給學生? ※ 編輯: ottokang (114.44.110.132), 09/10/2015 22:35:57

09/10 23:15, , 6F
如果說學生跟家長都會依據交通號誌及規則通行,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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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3:16, , 7F
根本不需要導護老師。但如果需要導護老師舉旗吹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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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3:17, , 8F
請問學生跟家長要看導護老師的指揮呢?還是交通號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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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3:17, , 9F
跟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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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3:18, , 10F
如果學生跟家長要看導護老師的指揮,請問導護老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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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3:19, , 11F
法令規定的交通指揮人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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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護老師沒有交通指揮權,只是協助而已,協助並沒有違法,你講的是要不要做的問題 我都是在討論可不可以做的問題,別把導護跟交通指揮權混為一談了 ※ 編輯: ottokang (114.44.110.132), 09/11/2015 00:38:15

09/11 07:42, , 12F
如果不是指揮交通是協助。那協助的方法其中是否會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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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07:42, , 13F
及指揮交通,如該處無號誌等設施。如有設施,那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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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07:42, , 14F
施行進,即不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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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可以協助啊,中低年級學生對於號誌還沒有這麼清楚,導護對他們來說還是滿重要的

09/11 07:45, , 15F
從住居處至上學處有多處交通設施,為何至校門及前一
09/11 07:45, 15F

09/11 07:45, , 16F
至二路口反需要協助呢?難道肇事率較高嗎
09/11 07:45, 16F
因為在學校附近啊XD

09/11 07:47, , 17F
乾脆寫信給總統府信箱請教育部出來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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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07:49, , 18F
其實教育部只要會司法院或行政院,請檢查官或法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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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07:49, , 19F
席開記者會,就解決問題了,但為何不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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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根本不重要啊,十幾年來又沒有出事,而且又沒有明顯的違法

09/11 08:28, , 20F
推詳細
09/11 08:28, 20F

09/11 10:52, , 21F
不做就是顢頇阿...拖一天算一天...不做不錯
09/11 10:52, 21F

09/11 10:53, , 22F
等過了任期,掰掰...拍拍屁股走人...換下任繼續拖
09/11 10:53, 22F

09/11 11:06, , 23F
簡單講,導護的工作,不是指揮交通,而是教導學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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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11:06, , 24F
何安全的過馬路,以及制止學生違法穿越馬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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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11:06, , 25F
管的是學生,而不是交通。
09/11 11:06, 25F

09/11 11:12, , 26F
不過學生如果不服指導,或車輛違規而出事的相關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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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11:12, , 27F
任,老師應得到應有的保障。
09/11 11:12, 27F

09/11 11:45, , 28F
所以在第一篇我就有推文要判決,因為沒有判決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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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11:45, , 29F
你舉這些例子出來被打臉的機率根本是100/%
09/11 11:45, 29F

09/11 11:47, , 30F
結論是不是我們"可以站導護"但是"不要指揮交通"
09/11 11:47, 30F

09/11 19:01, , 31F
導護是教學活動嗎?誰會在馬路上進行教學活動?需要
09/11 19:01, 31F

09/11 19:01, , 32F
教師幫忙就直接說,然後給予保障津貼,而不是硬拗
09/11 19:01, 32F

09/11 19:01, , 33F
教師去執行,然後自付後果,當官要有擔當,去解決
09/11 19:01, 33F

09/11 19:01, , 34F
問題而不是把問題丟給基層
09/11 19:01, 34F
導護應該不算教學活動,應該算是跟教學有關的行政工作吧 ※ 編輯: ottokang (114.44.110.132), 09/11/2015 20:20:20

09/14 18:41, , 35F
這應該像保全協助交通的情況一樣吧
09/14 18:41, 35F

09/14 18:43, , 36F
不過查了一下 保全亦無權指揮交通
09/14 18:43, 36F
指揮交通當然違法 補上圖片 ※ 編輯: ottokang (114.44.107.11), 09/16/2015 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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