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介聘後被報到學校教評會打槍!! 求問?

看板Teacher作者 ( 夜 矢 )時間13年前 (2011/06/05 23:4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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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onny (冷月如刀)》之銘言: : ※ 引述《binbin1 (我是男生)》之銘言: : : ALLAN0223別擔心 : : 根據"100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 : 二、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幼稚園)教師評審 : : 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幼稚園)向各縣(市)所組織之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市) : : 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對達成介聘之教師, : : ^^^^^^^^^^^^^^^^ : :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 : : ^^^^^^^^^^^^^^^^^^^^^^^^^^^^^^^^^^^^^^^^^^^^^^^^^^^^^^^^^^^^^^^^^^^^^^^^ : : 得不予通過。未能舉證調入教師具本要點第5點第1款基本條件之情事者,不得拒絕 : : ^^^^^^^^^^ ^^^^^^^^^^^^^^^^ : : 該名教師調入,委辦學校如有該項情形者,該縣市頇負責協調將該名教師介聘至該 : : 縣市學校(含原學校或其他學校)。 : 這裡想純請教一下 : 當了幾次教評會委員 : 現在才驚訝的知道 就算我投反對 : (雖然我都是投同意 新進同仁也都不錯) : 如果對方沒有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情事 : 那反對也是無意義的囉? 看來,反對是沒意義,只有「贊成」有意義 : 那新進人員報到開教評會到底是要幹甚麼的? : 就是來單純跟大家打聲招呼?? : (雖然好像都是這樣子 XD) : 然後教評會委員背書簽名?? 除非有那幾點,否則不能不給過, 但有了那幾點,不一定不能過, 或許委員們「面談」後,會願意給曾經犯過錯的老師機會? 所以,可以對有上述情事者,投贊成票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15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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