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關於噓文的部分 開放回文辯論已刪文

看板TaiwanDrama作者 (葵の極み)時間5年前 (2019/04/21 10:0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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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ddict615 (615)》之銘言: : 觀前聲明: : 1.以下內容僅代表個人觀點,不代表哪一派。 : 2.文中可能舉例會有些失當,但一時也想不到更好的比喻。敬請見諒。 : 我的立場是做不對的事就該罰。 : 論點2.因為有允許誤噓補救權,所以誤罰機率並不高。 : #1Sg2kpG9 (TaiwanDrama) : 也就是說可以假設大多數開LIVE文者也認為誤噓的違規罪不及此吧? : 既然絕大部分的誤噓等同於無罪,那這項補救權啟用的評判標準? : 要有禮貌的拜託請發文者修改? : 要看對方是否言行良好? : 還要看發文者心情是否愉悅或是有沒有時間? : 如果發文者沒有第一時間處理而引發糾紛, : 是不是沒有幫忙補救這件事變相變成是發文者的錯? : 還是有沒有可能有天誤噓者感謝發文者而私下給了P幣, : 到後來演變成以後誤噓者必須先給發文者P幣才能獲得免除違規的機會? : 也許這只是我過度的惡意揣測, : 但直接把噓文直接認定為鬧板人士何嘗不是一種惡意揣測? 既然論點被引述, 那發文應該不反對直接回應對吧? 畢竟長推文有時候很影響閱讀。 首先該論點定義等同注音文處理情況, 這在手機使用者上特別容易出現,這是前提。 而以PTT目前的法定權限而言, 發文者不得隨意刪除推/噓文(除非當事人要求或違規) 編輯可以做的事項非常有限, 編輯履歷版主群能閱覽的,原本文章長什麼模樣不難釐清。 在法律上,違規與犯罪並非相同概念, 置換到PTT使用者情況,除公然污辱等與刑法相繩的案件外, 一般違規事項不會構成犯罪, 現實的違規你可以用罰款等行政罰置換掉, 比方超速只要沒涉及刑事結果,那就只是違規,而非犯罪。 至此,網路與現實的差異在這邊就體現出來了, 通常不涉及刑事的行為,現實伴隨的是及時的罰則, 網路社群/討論版的違規則存在一定程度的事後緩衝, 既然涉及公然污辱的發文都可以自刪規避被當事人起訴, 那連法律位階都未達到的群組違規存續改正/自救權合情合理, 但不代表自救權就能被無限放大。 因為自救權不代表能百分百免罰, 比方恐嚇公眾之言論或是犯罪預告, 這類即使自刪被查到也是會被按電鈴查水表的, 假新聞就更不用提。 對了,不管現實或虛擬, 如果沒被逮到自然不會被罰,應該不用多加解釋? 好的,論點大致解釋完, 回到發文針砭的自救權濫用影響評判標準這個層面。 首先,想執行自救權是什麼前提? 我想不看板規的自然不會想到吧? 即使現在仍讓發文者保有編輯免罰權, 會需要用到的仍限定「了解版規內涵,但誤觸的行為人」。 前面也提及,自救不一定能免罰, 比方電視台的工讀ID多半就是發文放置, 那種不管的也是很多(攤手) 這項權利的使用只是讓違規者有機會免罰, (欸我記得孫耀威噓文也是被罰對不對?) 於是達成免罰前提有二: 1.必須「了解版規」→這幾乎是所有違規的開端(笑) 2.發文者必須管理文章→這情況真的看人執行。 在此還是強調一次,違規跟犯罪不是同等概念喔… 至於原文引述提到幾個有趣的想法我就在這逐一回復: 要有禮貌的拜託請發文者修改? 要看對方是否言行良好? →這是做人書信往返的基本禮節,  正常人應該不會接受私信開頭就謾罵/態度不友善吧?  推文告知也是一樣。 還要看發文者心情是否愉悅或是有沒有時間? →用個簡單的比喻:A向B借錢   不論A是態度惡劣還是低聲下氣,決定權仍然在B。  現實本來就不存在  「既然我都拜託你了你怎麼可以不幫我」這種荒謬的概念吧?  何況行為人還是違規,如果沒有修改,  就結果而言只是回歸到原發文的中心思想:有錯就該罰。 如果發文者沒有第一時間處理而引發糾紛, 是不是沒有幫忙補救這件事變相變成是發文者的錯? →因為B不借錢給A,所以A去搶銀行然後殺害數名路人,  結果A被逮的時候說:都是因為B不借我錢 Will~應該不會有人認為這是B的錯吧? 簡單的邏輯問題理清楚就好。 還是有沒有可能有天誤噓者感謝發文者而私下給了P幣, 到後來演變成以後誤噓者必須先給發文者P幣才能獲得免除違規的機會? →這必須等P幣具備實際上的經濟價值才可能成立,  可如果此前提成立,噓文違規也就是浸水桶,  有無花錢了事的對價性就很讓人質疑。    對了,上次縣市長大選因為P幣賭盤而被告的,最後也是不起訴,  畢竟沒有實益的事物難以引發更多的惡意及犯罪。 當然,能想到這些可能性自然很棒, 不過現實層面可能還需要對驗證一下才比較能說服人。 : 反過來說,如果誤噓等同於違規,那這項補救權啟用的評判標準? : 經過宣導期的法令規定,會因為無知者或是第一次來到台灣而無罪嗎? : 如若法令規定訂定如此的模稜兩可,後續起的爭議想必不會少。 : 那這條板規的是不是就有其檢視修改的必要? : 其實最後最辛苦還是我們的板主群。 : 就算最終是維持現狀獲得多數支持,且誤噓還是想講究情理法, : 我還是希望能將此明定在板規內,如:初犯不罰。 原發文這段結尾個人在此保留, 關於自救權的概念,前述應已尚稱明確, 自救權終究只是「版友個人行為」 若版規日後定下「即使文章修改違規仍有效」, 此一「有錯必罰」的概念,自救權自無用武之處。 對了,做個補充: 超速違規罰單找民代施壓註銷絕非行使自救權,而是犯罪行為, 前後對應一下應該能便利理解論點綱要,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216.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wanDrama/M.1555812154.A.59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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