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板規討論-處分累進原則 <此篇公告開放回覆>已刪文
※ 引述《BreezeCat (微風)》之銘言:
: 主旨:板規討論-處分累進原則
: <此篇公告開放回覆至看板發表完整意見 但務必注意內容充實>
: 說明:鑒於處分累進原則已多次受板友討論
: 雖前幾次經板主群討論,皆決定不予修改
: 此次聲浪再起,希望能廣納板友意見,來取得較佳的平衡點
: 現行規定:
: 4.違規與處份規範
: 說明:本板處份採累進制,不同違規項目其處份仍會累進。且採一案一罰 (以處分公
: 告計),有處份紀錄者於公告後或出桶後 (取較長者) 一年內未有其他警告以上
: 處份,視為表現良好紀錄歸零。
: ◎處份累進原則為:砍文、警告、水桶一週(7日)、一個月(30日)+退文、十年+退文。
: 板主群立場:
: 1.處分累進之用意為利用加重處分,來提供遏止惡意違規的行為,
: 並提醒板友在違反板規後,能更謹慎遵守板規
: 2."水桶十年"就時間尺度而言,有著永久處分的意涵,是最重處分,
: 同時是完全限制違規者再度出現於看板內的處分
: 在通常狀況下,一年內必須違規3~5次,才會遭受此處分,
: 期間必定會受到水桶一周及一個月的處分,應當可視為板友有足夠時間重新熟悉板規
此文單就板規之內容及其運作進行討論,至於水桶時間長短或加重的
水桶時間長度的適當性等問題,已有很多先進發表意見了,所以就不特別
發表意見了。
說實在的,直到這篇公告我才發現原來我對於累進制認知和板主大大
不一樣呀!
以板規及處分累進原則補述之內容,我會認為累進制是用次數來算的
,但板主大大這次的說明表示累進制是用初犯的罪來計算的,這兩者有什
麼差別呢?
讓我用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
若某人在板上初犯是水桶一週之過,一年內再犯了警告之過,那會發
生什麼事情呢?
依我的理解,第二次的警告之過因為累進制第二次亦為警告,所以依
補充3 之說明無法加重,所以不適用,故維持警告。
但依板主大大現在的說明,第二次的警告就變成水桶一個月了哦。
請問大家認為上述的例子,依板規應該如何判決呢?是維持警告呢?
還是加重成水桶一個月呢?
我是認為應該維持警告才是板規文字的意思,以下也是就此邏輯來討
論。
回到引起大家關注到板規是否適當的主角 drgon一案,我搜尋了一下
板上其所受到的懲處,計有
1/15 yoche2000 □ [公告] drgon 4-3 水桶一周
說明:經板友檢舉、板主巡查版面 drgon 推文題及業務範圍
違反板規4-3,水桶一周
2/24 yoche2000 □ [公告] drgon 4-4 水桶一個月
說明:經板友檢舉 drgon 發表一行文 違反板規 4-4
經查證有水桶一周處分紀錄,處水桶一個月
4/06 - □ 4-2-6 (已被yoche2000刪除) <drgon>
4/07 yoche2000 □ [公告] drgon 4-10 水桶十年
說明:經板友檢舉、板主巡查版面 drgon 超出單日發完限制,違反板規4-10。
查有水桶一個月之處分紀錄,依本板累犯加重原則處水桶十年。
等四項,其中0406之砍文係為無公告之砍文,故不列入累進。
就這些判決,個人認為
1.第一次在0115判水桶一周符合板規
2.第二次在0224將水桶一周加重成水桶一個月並不符合板規
此次應為依補充說明的無法加重而不適用
3.第三次在0407用之前的加重再加重更是與板規文字不相同了
故個人認為板主大大應該依板規文字的一般見解重新進行判決。
因為不管板主大大的立法原意為何,使用者並無法去猜測板主心裡在
想什麼,更沒有必要去猜測板主心裡在想什麼,文字看起來的意思和板主
大大立法時的想法不同是板主的問題,並不是使用者的問題,用板主心裡
的想法來判決是完全不適當的。
如果板主想要用「初刑累進制」來判決,煩請修改板規,然後之後案
件才適用,之前案件並不適用,之前的案件請依板規之文字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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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39.99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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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受罰沒關係呀,反正我不發文也不太推文呀:P
※ 編輯: YCL13 (61.230.39.99 臺灣), 04/08/2021 11:05:52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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