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複迴歸的詮釋 (死刑實證)

看板Statistics作者 (道可道非常道)時間13年前 (2011/02/23 15:35), 編輯推噓3(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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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一篇我國關於死刑嚇阻力的實證研究:http://ppt.cc/1b1K 裡面代表性的研究類型包括:(其他類似,可類推) A.長期效應分析(P.109~P.131) A1. P.109~P.110 同時效應-絕對數模式 (一) 以及 P.119 的圖 A2. P.114    同時效應-相對數模式 (一) 以及 P.120 的圖 A3. P.121 墮後效應-絕對數模式 (一) 以及 P.130 的圖 A4. P.125 墮後效應-相對數模式 (一) 以及 P.131 的圖 B.短期效應分析(P.132~P.141) B1. P.132~P.133 總體之短期效應 B2. P.137~P.138 個體之短期效應 ----------------------------------- A1.大致就是根據長期資料,求出像這樣的複迴歸方程式: 總犯罪率t=21.568+0.080被執行死刑人數t+59.425離婚率t+...+et [OOt≡在t時間點之OO值;e≡殘差] A2.是求出像這樣的複迴歸方程式: 總犯罪率變化t=21.568+0.080被執行死刑人數變化t+59.425離婚率變化t+...+et [OO變化t≡在t時間點之OO值-在(t-1)時間點之OO值] A3.是求出像這樣的複迴歸方程式: 總犯罪率(t+1)=21.568+0.080被執行死刑人數t+59.425離婚率t+...+et A4.是求出像這樣的複迴歸方程式: 總犯罪率變化(t+1)=21.568+0.080被執行死刑人數變化t+59.425離婚率變化t+...+et A1.~A4.類的研究,根據論文的數據, 要嘛是[被執行死刑人數]與[總犯罪率]之關係未達統計顯著, 要嘛是達統計顯著且係數為正。 argument是: Q1. 根據A1.~A4.類之數據,如果結果是顯著且係數為正,意義是:   1.死刑對犯罪有反嚇阻力(如果減少死刑,犯罪率將會減少) 2.無法斷定死刑與犯罪的關係 3.其他? Q2. 根據A1.~A4.類之數據,如果結果是不顯著,意義是:   1.死刑對犯罪很可能不具嚇阻力 2.無法斷定死刑與犯罪的關係 3.其他? ----------------------------------- B1.是求出像這樣的複迴歸方程式: 殺人犯罪率T=1.531被執行死刑人數t+122.743 [T分別代入t的當月、一個月後、二個月後、三個月後、四個月後] B1.類的研究,根據原論文的數據, 要嘛是[被執行死刑人數]的係數(原論文記為b)>0,且達統計顯著, 要嘛是未達統計顯著。 argument是: Q3. 根據B1.類之數據,如果結果是顯著且係數為正,意義是:   1.死刑對殺人犯罪有反嚇阻力(如果減少死刑,殺人犯罪率將會減少) 2.無法斷定死刑與殺人犯罪的關係 3.其他? Q4. 根據B1.類之數據,如果結果是不顯著,意義是:   1.死刑對殺人犯罪很可能不具嚇阻力 2.無法斷定死刑與殺人犯罪的關係 3.其他? ----------------------------------- 我認為Q1.~Q4.的答案皆為2.無法斷定,因為方法論有問題: 我認為,「嚇阻力」是一個相對的概念, 只可能存在如「死刑相對於無罪開釋的嚇阻力」, 可定義為:假想二個一模一樣的社會甲、乙,唯一不同是, 甲對犯了死罪的犯人處以死刑,乙對犯了死罪的犯人處以無罪開釋, 甲乙二者平均犯罪率之差,即是「死刑相對於無罪開釋的嚇阻力」。 A1.~A4.類的研究試圖以「犯罪率和死刑執行數」的變化關係論證死刑的「嚇阻力」; 並認為若二者呈正相關表示執行越多死刑則犯罪越多,反之越少,我認為這不合理。 舉例來說,某班級實施打的教育,數學考卷每少 10 分就打手心一下, 某研究試圖檢驗「打手心對平均分數的幫助」, 方法是統計各週數學小考成績與打手心的關係,結果如下: 週次 1 2 3 4 平均分數 80 85 90 75 打手心總數 40 30 20 50 做出的方程式會是:平均分數=-0.5打手心總數+100 按照A1.~A4.類研究的邏輯,打得越多,分數越低, 可否推論「打手心不但無助增加成績,反而會降低成績」? 我想,合理的解釋應該是:「分數低為因,造成打手心總數高為果」。 因此這個正相關與「打手心對分數的幫助」全然無關, 要驗證這個問題,應該是做對照實驗,即選出條件相似的甲乙兩班, 一班打、一班不打,然後比較二者之平均分數。 ---- (變化一) 但有人認為,不同於打手心的單變數例子,A1.~A4.是複迴歸分析, 已經把理論上有效的變數(如離婚率)納入迴歸之中, 因此,「犯罪率和死刑執行數」的變化關係可以代表死刑的嚇阻力。 我認為這樣還是怪怪的,如果把「考試難度」變數納入打手心的例子做複迴歸: 做出的方程式可能會是:平均分數=-0.1打手心總數+-0.8考試難度+100 這樣就能推論「打得越多,分數越低」嗎? ---- (變化二) 另外有人認為,在墮後效應的研究中(A3. A4. B1. B2.), 研究的是死刑執行後一段時間的犯罪率, 可代表「死刑對犯罪率的影響」,即嚇阻力。 這樣的說法對嗎? ---- 我認為最奇怪的是,如果這數據能代表死刑的嚇阻力, 這樣的「嚇阻力」到底是什麼樣的概念?相對於什麼? 根據論文的部分結果,[死刑執行數]與[犯罪率]呈正相關, 如果這能證成「死刑越多,犯罪率將因而越高」的因果關係, 不就意味著「如果我們把法律改成所有死罪犯均無罪開釋,犯罪率將下降」? ....我想上面這句應該永遠都不可能成立才對吧XD ---- 請教各位高手,以上小弟的分析是對的嗎? 如果我是對的,那麼論文數據呈現的正相關關係代表了什麼?應如何詮釋? 尤其是(變化一)和(變化二)....有點想不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82.165 ※ 編輯: danny0838 來自: 111.251.82.165 (02/23 15:46) ※ 編輯: danny0838 來自: 111.251.82.165 (02/23 15:49) ※ 編輯: danny0838 來自: 111.251.82.165 (02/23 15:49)

02/23 16:43, , 1F
如果我們把法律改成所有死罪犯均無罪開釋,犯罪率將下降
02/23 16:43, 1F

02/23 16:43, , 2F
這句話有點出現得莫名其妙,死刑少不代表無罪開釋。
02/23 16:43, 2F
1、 「所有死刑犯無罪開釋」不就是「死刑少」的極致表現嗎? 如果「死刑↑→犯罪率↑」是事實, 那理論上「所有死刑犯無罪開釋」是否應該得到「犯罪率下降」的結果? 我就是試圖用這個反例否證「死刑↑→犯罪率↑」的正確性。 2、 我前面就提過這個方法沒有「對照組」的奇怪之處, 如果死刑少不是無罪開釋,那這些死刑犯是換成什麼? 把一個死刑犯換成一個終身監禁犯、無期徒刑犯、十年有期徒刑犯、無罪開釋犯, 都是減少一個死刑犯,可是這個數據能說明它們之間的差異嗎?

02/23 16:44, , 3F
另外死刑多可能會造成犯罪率上升跟某個社會學家的看法一致。
02/23 16:44, 3F

02/23 16:45, , 4F
中文專書翻譯為:他們為何殺人。
02/23 16:45, 4F

02/23 17:47, , 5F
要嘛未達顯著?要碼顯著且係數為正?一定得線性相關財叫相關?
02/23 17:47, 5F
前二句的意思是說這篇論文做出來的結果都是「未達顯著」和「顯著且係數為正」 二種結果,沒有看到「顯著且係數為負」的,細節可以去看原論文。 至於第三個問題似乎可以為「無顯著」的情況解套, (即死刑執行數和犯罪率有關但非線性相關) 但「顯著且係數為正」要怎麼解釋呢?

02/23 17:48, , 6F
另回歸式的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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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是在質疑這點... 至於研究者怎麼想,一來我不清楚,二來礙於篇幅難以細述, 您如果認為這是爭論的關鍵,就麻煩翻閱原始資料囉...XD ※ 編輯: danny0838 來自: 111.251.83.156 (02/23 19:59) ※ danny0838:轉錄至看板 Math 02/23 20:03

02/23 20:19, , 7F
可能有漏解釋變數 拿前一個月的y值丟到解釋變數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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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20:19, , 8F
這樣可以解決漏掉解釋變數的問題 漏掉會造成高估或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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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20:20, , 9F
另外 有檢查過同質性和自我相關的問題了嗎?
02/23 20:20, 9F

02/23 20:25, , 10F
好舊的研究...
02/23 20:25, 10F

02/23 20:42, , 11F
討論 "率" 卻沒有加入平方項看看...也沒有加入時間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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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20:42, , 12F
也沒看到r-square 基本上不是很嚴謹...
02/23 20:42, 12F

02/24 17:02, , 13F
也可能是犯罪率上升導致死刑人數上升 論文裡的迴歸式並無法
02/24 17:02, 13F

02/24 17:05, , 14F
確立因果關係 只能得出兩者同向變動 小弟學藝不精 建議你
02/24 17:05, 14F

02/24 17:06, , 15F
參考http://0rz.tw/amAIn 前兩章 對你的問題有詳細說明
02/24 17:06, 15F

02/24 17:22, , 16F
如果是玩文字遊戲的話 死刑犯無罪開釋 確實犯罪率會下降
02/24 17:22, 16F

02/24 17:23, , 17F
因為既然無罪開釋 當然就不是犯罪
02/24 17:23, 17F

02/24 17:25, , 18F
而且無罪開釋還不夠極致 應該要多獎勵作應處死刑的行為
02/24 17:25, 18F
樓上回覆屌XD 那如果把「無罪開釋」改成「釋放」,也就是說「釋放」當作一種刑罰, 必須經由法官審判、確定是罪大惡極才量刑,且會記在「犯罪率」的帳上呢? ※ 編輯: danny0838 來自: 111.251.83.140 (02/24 17:30)

02/24 19:10, , 19F
同期時間數列之迴歸模式並不能確定因果關係; 即使解釋變數
02/24 19:10, 19F

02/24 19:11, , 20F
落後一期的迴歸模式, 除非資料已剔除共同趨勢, 否則也無法
02/24 19:11, 20F

02/24 19:12, , 21F
確定因果關係.
02/24 19:12, 21F
文章代碼(AID): #1DPBZ6Rv (Stat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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