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我對台灣的統一星巴克已經徹底灰心了。

看板Starbucks作者 (我愛鑽石光! 芒! 長!~~)時間12年前 (2012/05/30 07:20), 編輯推噓8(8041)
留言49則, 1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6 (看更多)
抱歉!為了集中與延續文章一[註一]之第4.點:   「電話客服,恐已失去功能」 這個極嚴重須優先解決情事之討論,所以發文。 這點先解決,今後才能談文章一之其他三點怎麼改進。 A.若文章一與文章二(以下起稱「此兩例」)所述內容為真,  則應及早阻止「電話客服,恐已失去功能」之情事,演變為常態,否則:  a.一來,遭不當待遇,且未獲應得救濟之顧客   (以下稱「苦主們」;稱此兩例之苦主為「兩位苦主」),   可能基於氣憤,而不再拜訪當事門市。   但,該當事門市,仍有其他從未閱讀本站本板,不使用網路之更弱勢顧客,   他們可能因為資訊管道少,不明瞭自己應有的救濟管道,而忍氣吞聲。   若未及早阻止,未來可能有更多顧客遭殃[註二]。  b.再者,當事門市之問題夥伴(以下以「夥伴」稱呼門市員工),仍有可能調店;   若換門市後,再次相遇,且該問題夥伴「因電話客服失能,而持續我行我素」,   請問苦主們:您還要繼續吃虧嗎?  c.何況,當電話客服管道失能,   則許多門市應被獎勵之夥伴(以下稱「好夥伴」),也少了種被客觀表揚之依據;   甚至,當好夥伴發現:   「自己拼死拼活守本分,卻因電話客服失能,而『極少,甚至從未』被獎勵;    但有夥伴行為不當,竟然可以爽爽做而沒事」,   會不會效法,使原本可能僅有零星問題夥伴之當事門市,「進化」為不良門市? B.本文無意以激將法,挑唆苦主們以匹夫之勇對抗。然而,  a.就在下自文章三與文章四[註三]所見:   米國星巴克,甚至曾存在比前述兩例更糟之問題夥伴。   所以,在下不排除:文章五之作者,   其良好印象,來自於其他顧客鍥而不捨地據理力爭。  b.若兩位苦主,仍有時間與意願,且先前投訴情況未改善,不妨考慮繼續投訴。   只是,這次請先準備蒐證[註四],   (儘管很難,但)也儘量別將氣憤顯示於外表與口氣--   因為可能有其他局外人經過,誤會為惡客找夥伴麻煩。   甚至若該夥伴因此落淚,說不定局外人還會因誤認而路見不平。  c.若繼續投訴過程中「電話客服,恐已失去功能」之情事又現,   則可準備向其電話客服更上層部門   (例如在下未知之星巴克台灣總代理負責部門電話,或參考網址一),   甚至向各地方政府消保會申訴。   在下願抽空協助相關技術細節[註五],而非僅止於本板提供取暖言論。  d.投訴理由,   煩請多引用星巴克總公司對外公布於網址二的「商業行為標準」相關內容。   因為,既然自己訂的規則已經公示,若違反則為欺騙;   而且,自在下今年農曆年前蒐集過的案例觀之,   星巴克回應顧客的字詞,幾乎與「商業行為標準」雷同。  e.本站、本板應非星巴克管轄[註六],   所以僅在板上抱怨,而未向星巴克客訴,將無法獲得救濟。 C.除了B.提及之兩位苦主外,最近有類似情況的苦主顧客們,  a.若具備自行蒐證能力,且需要集合更完整證據,   希望仍能持續表面按兵不動地拜訪當事門市--   儘管可能得先心理預備「得再遭受一次不當待遇」[註七]。  b.若不得已地,無自行蒐證能力,且當事門市備有錄影設備,   請及早於事發起之168小時內投訴,否則,該當事門市將無當時錄影紀錄。 D.如同許多人諷刺政府,甚至貶損其人格之後,仍不得不使用政府提供的國民身分證。  除非有讀者,早已鐵了心地,全面於日常生活中,  放棄使用目前星巴克台灣總代理企業之相關產品與服務,甚至自始否定其存在,  否則,在本板諷刺該企業,甚至貶損其人格,且找到類似遭遇讀者之後,  仍得繼續據理力爭吧?  至少,為了消極地阻止惡化之現況變本加厲,為了拒絕坐以待斃吧? ---- [註一]:文章一代碼 #1FmH02jp、     文章二代碼 #1FjQdzIq、     文章三代碼 #1EV7FxSc、     文章四代碼 #1FFYK1y6、     文章五代碼 #1FkLD6HM、     網址一在 http://tinyurl.com/5w4uek6、     網址二在 http://tinyurl.com/dydpzhv。 [註二]:然而,若要我說實話:「目前觀察到的問題夥伴,多半欺善怕惡。」     說不定深信「敢拍桌、敢吵就會贏」的顧客,     還比其他純良顧客,得到(甚至額外的)更好待遇。     若「不公正且失能」的電話客服系統,可持續存在,     則「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不僅發生於各門市夥伴,且發生於顧客。     情況若繼續惡化,許多本板原本純良的讀者,     恐怕也會被迫當「敢拍桌、敢吵就會贏」的顧客吧? [註三]:本文若未遭刪除或劣退,尚有其他今年農曆年前蒐集的個案待補。 [註四]:在下相信:若非曾遭不當待遇,否則誰願意分出多餘時間蒐證呢? [註五]:本文若未遭刪除或劣退,將繼續補充任何可能新救濟管道。 [註六]:沒錯吧? [註七]:在下為此可能頗強人所難之提議,再次抱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30.43

05/30 09:26, , 1F
專業
05/30 09:26, 1F

05/31 22:50, , 2F
差得遠呢!
05/31 22:50, 2F

05/30 09:29, , 3F
看不懂你的重點是啥 另外你的排版和用字真的很難閱讀
05/30 09:29, 3F

05/30 09:31, , 4F
不過就是個賣咖啡的店家的服務問題 "救濟管道"恐怕言重了
05/30 09:31, 4F

05/30 09:32, , 5F
上次塑化劑事件才是真的需要救濟管道的事情 殺雞焉用牛刀
05/30 09:32, 5F

05/30 09:34, , 6F
不懂為何在這表達意見都要在最後說抱歉@@?
05/30 09:34, 6F

05/30 09:40, , 7F
1.爛刀就丟了(別留戀沒用,又無法令人怦然心動的東西)
05/30 09:40, 7F

05/30 09:40, , 8F
2.蟑螂可以有別的方式來殺...
05/30 09:40, 8F

05/30 09:35, , 9F
回belt:若整個刀都繡到失去功能了,恐怕連蟑螂都殺不死。
05/30 09:35, 9F

05/30 09:38, , 10F
    還是您發現:本板所討論商品當中又有含塑化劑者?
05/30 09:38, 10F

05/30 09:43, , 11F
m大可以到Coffee板搜尋一下 a大留下許多"相當精采"的文章
05/30 09:43, 11F

05/30 09:44, , 12F
回belt:謝謝您的廣告,在下也常於該板看到本板板主。
05/30 09:44, 12F

05/30 09:44, , 13F
to aarzbrv: 1.如果你這麼熱心,建議您改至e-shopping板,
05/30 09:44, 13F

05/30 09:45, , 14F
那邊有許多真正的消費糾紛 以及拿木刀跟你說是鋼刀的賣家
05/30 09:45, 14F

05/30 09:46, , 15F
相信您的實力可以造福台灣買家不用在受氣又申訴無門。
05/30 09:46, 15F

05/30 09:46, , 16F
回belt:感謝,在下兩年前亦曾陪朋友找過消保官,甚至預備
05/30 09:46, 16F

05/30 09:48, , 17F
    民訴的證據。
05/30 09:48, 17F

05/30 09:47, , 18F
塑化劑事件就是重所皆知的那個塑化劑事件 並未指涉星巴克商品
05/30 09:47, 18F

05/30 09:48, , 19F
2.依照我對消保法的粗淺認知 整系列討論串恐怕不適用
05/30 09:48, 19F

05/30 09:48, , 20F
如果你的意見就是去找消保官 我會直接勸板友別浪費時間
05/30 09:48, 20F

05/30 09:49, , 21F
喔 ? 那告成了嗎? 預備跟起訴差很多
05/30 09:49, 21F

05/30 09:50, , 22F
另外 私以為:不是通篇塞滿類法律用語的文章就叫做專業
05/30 09:50, 22F

05/30 09:50, , 23F
    此外,在下並非僅就前述之兩例,順便提供其他資訊
05/30 09:50, 23F

05/30 09:51, , 24F
    不對稱者可能尋求救濟管道,還有這篇既不專業,
05/30 09:51, 24F

05/30 09:54, , 25F
    也應無法律術語吧?這兩點形容很扯。
05/30 09:54, 25F

05/30 09:57, , 26F
    朋友的官司在下非當事人且離題,歡迎來信。
05/30 09:57, 26F

05/30 10:53, , 27F
看得好累喔QQ
05/30 10:53, 27F

05/30 10:55, , 28F
end 排版 讓人看不下去
05/30 10:55, 28F

05/30 12:34, , 29F
整個內容咬文嚼字,排版太密,讓人看不下去
05/30 12:34, 29F

05/30 13:03, , 30F
樓上大家都好直接喔 我不好意思講這麼白 XD
05/30 13:03, 30F

05/30 15:24, , 31F
寫了一堆加上排版方式真的會讓人沒有很耐心的看完
05/30 15:24, 31F

05/30 15:31, , 32F
那麼,拉開間隔好了。
05/30 15:31, 32F

05/30 17:55, , 33F
排版可以好一點嗎 完全不想看下去
05/30 17:55, 33F

05/30 18:05, , 34F
抱歉,非國字部分推到註解。
05/30 18:05, 34F

05/30 18:31, , 35F
說明:每行儘可能以標點符號結尾,轉折詞儘可能放在行首。
05/30 18:31, 35F

05/30 18:55, , 36F
汝乃撰論文乎?何故把文言和白話問在一起?
05/30 18:55, 36F

05/30 19:13, , 37F
因為起初「邊打字,邊想著怎麼壓縮頁數與行數」。
05/30 19:13, 37F

05/30 21:58, , 38F
當作寫論文?
05/30 21:58, 38F

05/30 22:07, , 39F
想太多了,沒誘因。
05/30 22:07, 39F

05/31 00:32, , 40F
不是叫你寫論文...是說你把這篇當發表論文寫是嗎?!
05/31 00:32, 40F

05/31 00:38, , 41F
在下從未宣稱本文為論文。此外,是否有疏忽違反板規之處?
05/31 00:38, 41F

05/31 22:29, , 42F
寫的不錯啊,很用心,挺特別的就是
05/31 22:29, 42F

05/31 22:49, , 43F
這篇只值批幣12元,若發現錯誤,仍會繼續修訂。
05/31 22:49, 43F

06/01 22:23, , 44F
閱。的確沒有法律用語也沒有文言...
06/01 22:23, 44F

06/01 22:37, , 45F
其實我覺得向蘋果爆料也許是比較有效的手段XD
06/01 22:37, 45F

06/02 02:02, , 46F
但報社最主要收入來源為廣告費,而非訂戶。
06/02 02:02, 46F

06/04 09:38, , 47F
類法律用語 ≠ 法律用語
06/04 09:38, 47F

06/04 12:34, , 48F
感謝您抽空解釋。
06/04 12:34, 48F
※ 編輯: aarzbrv 來自: 140.112.30.43 (06/04 12:34)

06/05 13:16, , 49F
用字很奇怪
06/05 13:16, 49F
文章代碼(AID): #1FnLcyZU (Starbucks)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FnLcyZU (Starbuc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