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那個以後救火救災破壞東西要賠錢消息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台灣宅男工會會長)時間11年前 (2012/09/15 01:20), 編輯推噓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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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舊法條 : 第 19 條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 : 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 。 :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 : 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但對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 : 修正法條(修正第19條2項) : 二、人民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因搶救作為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 : 得請求補償。 : 這兩條差別??? : 很簡單!! 基本上來說,如果這篇轉去法律板,有人會被「洗」得很開心-而那個人絕對 輪不到我。 簡單地說,國家賠償法在講「賠償」,而新修消防法是講「補償」。 都有[償]但差一個字,差在哪裡?其實天差地遠了。 講一個實例給你聽:當年在立228補償條例的時候,為了法律的名字要叫做「補 償條例」還是「賠償條例」就搞到國民黨跟民進黨快要「輸贏」了,你覺得一字 之差大不大?還是立委已經閒到連文字潤稿都要來PK一下? 消防署的法制人員或許不是IQ180的天才,但他們也不笨;你先研究一下「賠償」 跟「補償」在法制上的差異,這樣會好一點啦,真的。 -- "M-I-C-K-E-Y M-O-U-S-E" MICKEY MOUSE MARCH FROM "FULL METAL JACKE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38.146

09/15 05:07, , 1F
修法是行政院提出,但消防署是在內政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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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製作又是主管部提出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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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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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可去警察板,看看那些為了擺脫無盡糾葛的盡職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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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選擇用什摸方式好不好,私處理?還管你名字定義是補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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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賠償,錢拿出來比較重要~~長官跟機關不涉入,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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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警界長官內部用壓力去逼小警察的.小警察自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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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平,跟法律怎麼修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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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不修,長官也會利用壓力逼基層自行解決.
09/15 11:06, 9F

09/15 11:34, , 10F
你要不要直接轉過去啊?
09/15 11:34,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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