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那個以後救火救災破壞東西要賠錢消息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舊法條
: 第 19 條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
: 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 。
: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
: 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但對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
: 修正法條(修正第19條2項)
: 二、人民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因搶救作為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
: 得請求補償。
: 這兩條差別???
: 很簡單!!
基本上來說,如果這篇轉去法律板,有人會被「洗」得很開心-而那個人絕對
輪不到我。
簡單地說,國家賠償法在講「賠償」,而新修消防法是講「補償」。
都有[償]但差一個字,差在哪裡?其實天差地遠了。
講一個實例給你聽:當年在立228補償條例的時候,為了法律的名字要叫做「補
償條例」還是「賠償條例」就搞到國民黨跟民進黨快要「輸贏」了,你覺得一字
之差大不大?還是立委已經閒到連文字潤稿都要來PK一下?
消防署的法制人員或許不是IQ180的天才,但他們也不笨;你先研究一下「賠償」
跟「補償」在法制上的差異,這樣會好一點啦,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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