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那個以後救火救災破壞東西要賠錢消息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maniaque)時間11年前 (2012/09/12 11:20),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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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TCT (台灣宅男工會會長)》之銘言: : ※ 引述《t123533198 (虎年來了)》之銘言: : : 以最簡單連棟木造房子或工廠為例 : : 怕他會延燒至隔壁建築,會在外面射水降溫,這叫周邊防護 : : 有時屋外灑水是一種戰術 : : 但射水時可能會造成隔壁工廠或木造建築水損 : : 修正條文第19條:人民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因搶救作為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 : : ,得請求補償。 : : 個人見解:那就讓他延燒到隔壁去吧 : : 這樣就不會有我家沒火災,但我家淹水的狀況發生 : : 然後再上新聞批鬥消防隊救災無能,讓沒事的房子受到損害 : 現在的消防法第 19 條第2項明訂: :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按: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 : 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土地或 : 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但對 : 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 : 這個條文從當年警消分立,大修消防法之後就一直存在-而且跟打算修正的 : 條文根本是半斤八兩,那老哥您要不要先把王一飛先生以下的歷任的消防署 : 署長都先拖出來打一頓? 本來這種討論應該要回歸到法律版,不過既然來了就迎戰吧.... 舊法條 第 19 條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 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 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但對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 修正法條(修正第19條2項) 二、人民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因搶救作為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 得請求補償。 這兩條差別??? 很簡單!! 舊法條是 "對於機關來請求,由機關決定",新法條是 "擴大到機關及執行公務員本身" 舊法條保護了執行消防的公務員免於成為被興訟的對象,新法條把這一點刪除, 換言之機關若決定不補償,也可以換告 消防員!!! 若你是第一線的,在火場你要怎辦??發抖?? 長官沒有下令衝去拆,出事被求償?? 自己扛!!! 現實生活呢?? 去看看多少"盡職"的警察,在追捕歹徒(包還飆車屁小孩)所造成的 死傷,第一線員警"被迫" "私下"付出大筆金錢去"擺平" 今天這個情況,未來也將"可能發生"在消防員身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190.32

09/17 21:26, , 1F
補償不是行政法的專有名詞嗎? 要消防員賠應該是民法的侵權行
09/17 21:26, 1F

09/17 21:26, , 2F
為才能成立吧,不懂為何加了這條被求償人就變成消防員本身了
09/17 21:26, 2F

09/17 21:28, , 3F
還是民法有修法 債的發生原因多了一個補償關係 太久沒摸民法
09/17 21:28, 3F

09/17 21:30, , 4F
就算是國賠,機關要向消防員求償也要消防員有重大過失呀
09/17 21:30,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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