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那個以後救火救災破壞東西要賠錢消息
※ 引述《MOTCT (台灣宅男工會會長)》之銘言:
: ※ 引述《t123533198 (虎年來了)》之銘言:
: : 以最簡單連棟木造房子或工廠為例
: : 怕他會延燒至隔壁建築,會在外面射水降溫,這叫周邊防護
: : 有時屋外灑水是一種戰術
: : 但射水時可能會造成隔壁工廠或木造建築水損
: : 修正條文第19條:人民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因搶救作為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
: : ,得請求補償。
: : 個人見解:那就讓他延燒到隔壁去吧
: : 這樣就不會有我家沒火災,但我家淹水的狀況發生
: : 然後再上新聞批鬥消防隊救災無能,讓沒事的房子受到損害
: 現在的消防法第 19 條第2項明訂:
: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按: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
: 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土地或
: 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但對
: 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
: 這個條文從當年警消分立,大修消防法之後就一直存在-而且跟打算修正的
: 條文根本是半斤八兩,那老哥您要不要先把王一飛先生以下的歷任的消防署
: 署長都先拖出來打一頓?
本來這種討論應該要回歸到法律版,不過既然來了就迎戰吧....
舊法條
第 19 條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
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
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但對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
修正法條(修正第19條2項)
二、人民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因搶救作為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
得請求補償。
這兩條差別???
很簡單!!
舊法條是 "對於機關來請求,由機關決定",新法條是 "擴大到機關及執行公務員本身"
舊法條保護了執行消防的公務員免於成為被興訟的對象,新法條把這一點刪除,
換言之機關若決定不補償,也可以換告 消防員!!!
若你是第一線的,在火場你要怎辦??發抖??
長官沒有下令衝去拆,出事被求償?? 自己扛!!!
現實生活呢??
去看看多少"盡職"的警察,在追捕歹徒(包還飆車屁小孩)所造成的
死傷,第一線員警"被迫" "私下"付出大筆金錢去"擺平"
今天這個情況,未來也將"可能發生"在消防員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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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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