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拾金索酬不成 女科員拗登報道謝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maniaque)時間12年前 (2012/06/09 10:10), 編輯推噓3(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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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ixtron (愛思強)》之銘言: : 首先 這個人是不是公務員 和所要論述的事情 怎會沒有??? 沒有的話,哪還有機會上報呢?? 這種Case , 送考績會都行了!! 公務員服務法 第 5 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 ^^^^^^^^^^^^^^^^^^^^^^^^^^ ^^ ,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 第 6 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 ,加損害於人。 第 22 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 ^^^^^^^^^^^^^^^^^^^^^^^^^^^^^^^^^^^^^^^^^^^^^^ ,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121.101

06/09 10:19, , 1F
索取3成的報酬金是合法權利....
06/09 10:19, 1F

06/09 10:22, , 2F
如果這個也叫貪的話....那被割錯膽攘,索賠900萬也是貪了
06/09 10:22, 2F

06/09 10:23, , 3F
====>可以只索賠100萬阿,位甚麼要 "貪" 那8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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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0:42, , 4F
文義解釋出於文義 終點也在於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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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0:43, , 5F
那如果這樣 好像我昨天買東西殺價也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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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0:43, , 6F
但是我買東西時 和我是不是公務員沒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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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0:43, , 7F
可以都不索賠ㄚ,那是權利,不是義務...-.-話說清廉名譽怎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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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1:32, , 8F
辛苦了 來列出法條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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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1:39, , 9F
一樓的似乎搞不清楚狀況割錯膽囊是侵害到身體完整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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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1:41, , 10F
求償,關貪什麼事。撿到錢被要求還錢的科員身體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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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1:41, , 11F
有受到侵害嗎?沒有嘛!搞不清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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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21:37, , 12F
一句話…依法你可以拿…但是社會觀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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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1:39, , 13F
從這個版學到拾金不昧是落伍 從法律爭取權益才是當今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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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1:43, , 14F
難怪最近這種事一直被報導 現代人真懂得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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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1:50, , 15F
原來讓失主從沮喪心情中得到教訓 這獎勵真該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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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4:11, , 16F
樓上,這就是取捨,給獎勵,可以增加撿取人歸還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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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4:12, , 17F
全部失去,或者減少三成但增加取回機會,一般會選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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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5:41, , 18F
基於幫人"拾獲"東西並不是啥義務,而且保管,送警是要提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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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5:43, , 19F
像耗時間,負擔責任啥的,道德層面上,歸還是應該的,要求報酬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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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5:44, , 20F
不太好,實務上如果預期的是物質上的不利益,會去做的人就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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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5:45, , 21F
在論語上有記載個做"好事"的案例,子路跟子貢做了相似的好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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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5:46, , 22F
貢不受酬,子路受酬,一般想法,子貢名聲較好,孔子反而稱讚子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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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5:48, , 23F
酬,責備子貢不受酬,一件事做了完全沒指望得到啥好處,會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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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5:49, , 24F
可能不太多,做義工的也許值得讚揚,可人趨利避害的心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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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5:51, , 25F
或是助人反而帶來自己風險時,那失主取回失物的可能性更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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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5:55, , 26F
別搞到像救助路邊傷患被栽成加害人要賠償的新聞多了,就玩成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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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5:56, , 27F
人要留證,或是寧可見死不救,好心點的也許才打公用電話通知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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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5:57, , 28F
前陣子也有義務救助被判刑的,其實不冒著生命危險去救災區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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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5:59, , 29F
就放給災民死,那幾個義務救助人員並不會惹事上身,拾獲他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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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6:01, , 30F
並不佔為己有,這件事本身是值得鼓勵的,社會觀感差勁在"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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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6:03, , 31F
的酬勞吧...-.-那個個人行為是有爭議性,但是強求下去,以後的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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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6:03, , 32F
主,可能找回啥的機會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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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11:46, , 33F
講那麼多 今天已明知那不是閒錢 更是借來的 還硬要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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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11:47, , 34F
賦予的權利 這種錢還硬要拿 今天若是陳樹菊女士的賣菜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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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11:49, , 35F
掉了 還真要跟她索取三成 拿不到也要登報道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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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11:51, , 36F
法律雖獎勵物歸原主或替人保管 盲目不分對象真的合理?
06/10 11:51, 3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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