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想詢問關於台灣主權未定論相關問題
這篇也還不會討論實體問題,並且一樣是紙上談兵
要討論台灣的國際法地位問題,首先要確認的是,你討論的目的是什麼
先確認目的,才能確認戰略,才能選擇可用的戰術
即便台灣真的能像前文提到的一樣,在程序上近用ICJ的諮詢意見流程
這個至多也只是戰術層面的外交戰的一部分
因為討論的是抽象法律問題,即便真的取得大會通過決議
即便ICJ受理並作出判決,也不太可能做出超過提案問題內容的意見
另一方面,由於還要考量到這條戰術的成功機率
在設定問題上也不能太過進取,如果太直接並且涉及事實和法律結果的提案
結果ICJ給出了不利於台灣的意見,這種戰術上的失敗很可能帶來戰略上的失利
回到前面講的,近用ICJ的目的是什麼?
是想要爭取國際地位、是想要跟中國的聲索對抗嗎?
假設,屆時社會大眾的立場與目標是如下
1. 不希望被中國併吞
2. 希望台島上存在獨立的主權國家
則,台灣人民、政團和政府,就可以在這個大方向上
徹底檢討過去70年的政策和主張,是否符合戰略目標,是否需要通盤的調整
也才可能去討論要不要把ICJ這條路當作戰術的一環
講的直白一點,維持現狀的路線、正名制憲的路線、自決建國的路線
這個都只是戰術層面的討論,只有在目標已經清楚的前提
我們去討論各個路線方案的優劣,也才有實質的意義
法律是這樣,爭端發生了、送到法庭上,則我們必須先去確認爭執的點是什麼
要做到這一點,我們得先確認事實,光是這步就已經不容易
因為版本很多、材料很多,訴訟當事各方光是在事實確認的階段就得全力以赴
一般而言,當法院研究事實的樣貌後就會形成一定的心證
在這個階段如果不能說服法院認定有利已方的事實,後面的法律問題要翻盤並不容易
就台灣的地位而言
即便台灣存在不少人認為台灣/中華民國已經是國家了,我相信板上也是
不過現狀就是,沒有這麼爽,台灣也好中華民國也好,都不是國家
而且由於台灣人跟台灣當局向來在自我主張上相當失敗
國際社會、政府間機構,相當多的行為者都接受中國對於台灣這塊領土的聲索
白話:
根本不存在中國以外的國家聲索台灣這塊領土,既然只有中國說是它的
其他沒有利益衝突的國家,根本不在意,也不認為有必要否定中國的聲索
而上面說的那麼多路線,國際法界之間對於台灣地位的諸多觀點
在法律面前,也都只是不同的版本而已
我們可能會發現其中幾種路線比較有依據,說理比較強
問題是其中再怎麼有利台灣、說理再強的版本
仍舊因為台灣未曾拿來當作戰術上的武器,終究只是鎖在彈藥庫裡面供著
我們沒有拿來用,則台灣就不會在外部的地位論爭上受益
而只要台灣人對於目標和立場的認定,仍跟前面提到的兩點有距離
自決建國的路線再強悍,沒有拿來用也就只是空談而已
國際間的觀點,除了一群認為台灣地位跟他們有戰略價值共同的國家之外
由於中華民國過去的實踐,就是中國政府、就是追求代表中國
台灣在扭轉這種大方向的戰略設定之前,國際社會沒有道理改變過去的認定
「你台灣人即便民主化之後,還是說自己屬於中華民國
既然中華民國以前就是中國,那你台灣看來並不否認自己屬於中國
既然如此,我認為你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應該也不算過分」
這個不用爭執,因為國際上、國際法學者對於中華民國的普遍認定就是如此
實體以上國家未滿,難聽一點就是中國的事實上地方政府
現在來問問看你設定的目標跟立場是什麼
1. 不想被中國併吞
2. 希望台島上存在獨立的主權國家
如果是這樣,我來提供一些基礎事實,看看你覺得什麼路線比較理想
如果不是符合上面這兩點,也就不用往下看了,不用勉強
反正你心裡有自己喜歡的國際法版本,多說無益
a. 1945年至今,不存在片面獨立的成功案例
b. 1815年至今,片面獨立成功的案例小於10%
c. 1945至今,不具備自決權,但經母國同意或者母國解體的成功獨立案例,只有22個
d. 1945年至今,扣掉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c的這群國家,還有一些特殊案例
其餘近百個新興國家,多數都是透過自決權,由聯合國直接協助建立的
錢不夠、沒政府、領土未控制、人少土地小,四要素怎樣通通不是問題
e. 中華民國以前就是中國的法律上政府
d. 中華民國並未有效的改變e的主張和實踐
f. 中華民國主張台灣屬於它,或兩者恆等
從上述的法律事實,我們來討論看看
在台島留著中華民國,或者主張中華民國領有/等於台灣
在這個基礎上如果想要追求國家地位,你覺得我們會落入a、b、c (無自決權的獨立)
還是落入d的類型? (有自決權的獨立)
如果你還算清楚,應該就會理解,為什麼許多國家都說「尊重中國的領土完整」
因為同意中華民國領有/等於台灣的路線,若要爭取國家地位
不論你主張維持現狀,還是正名制憲,這條路等於是不具備自決權的分離獨立
等於是跟全世界說我過去就是中國的,現在不想了
而這條路除非中國跟前蘇聯或者前南斯拉夫一樣解體,它恐怕不會點頭同意
也就沒有成功的機會
再講一次:如果目標如前兩點,維持現狀跟正名制憲的戰術可能都是零分
這些路線之爭,說穿了,還是立場與目標設定的問題
這邊不是說主張自決建國這條路就一定會成功,而是如果立場與目標設定如上
走其他的路就等於拿石頭砸自己的腳,成功的機會是相當微小的
當立場跟目標都確認了,去討論要如何在外交上爭取支持
要如何去策動美日和其他戰略相同國家的支持
要不要去聯合國大會提案請ICJ來做法律解釋
還有什麼關鍵的法律步驟要做,那都是其他的問題了
共識跟目標清楚一致,方案的討論才有意義,我們還離那一步遠得很
這篇還是沒討論到實體問題,不過反正看的人也不多
真的有想具體討論相關法律問題的朋友,還是很歡迎推文來分享觀點
※ 引述《china016023 (人不瘋狂枉少年)》之銘言:
: 如標題所示
: 拜讀了黃聖峰大大所說的台灣主權未定論的相關論述
: 小魯我有個疑問想問,
: 如果現在ROC跟PRC跟台灣主權未定論者
: ROC跟PRC主張擁有台灣主權與治權依據兩宣言(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
: 與一文書(降伏文書)跟中日和約(台北和約)『舊金山和約的子法』
: 聲稱擁有台澎主權治權
: 依照聖峰大大所說的台灣主權未定論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ROC只代表盟軍接收台灣)
: 與舊金山和約所說的(日本放棄台灣澎湖主權治權但未說主權治權移交給誰)
: 再來ROC跟PRC在自己國內最高憲法也聲稱說自己擁有台澎主權
: 那問題來了,我想問一下如果這個有領土(主權治權)相關爭議的事件
: 能不能由國際法庭仲裁呢?
: 仲裁後的效力又是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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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5 之 2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