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台南鐵路地下化告訴你,政府為什麼習慣強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On my way)時間7年前 (2016/09/08 22:02), 7年前編輯推噓4(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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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emoglobin (血紅蛋白)》之銘言: : 以下引用elmotze你所引用的 : https://www.moj.gov.tw/HitCounter.asp?xItem=102927&ixCuAttach=20855 : 第二頁中段: : 「三、與其他民眾參與制度之比較 : 基於所謂民主原則、法治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權力分立原則考量,現代國家 : 均強調民眾參與機制,其係指一般社會大眾透過法定或非法定之方式,參與公共政策 : 之製作、審查及監督等階段,包括民眾之意見表示在內,尤其是環境影響評估之公共 : 參與。實務上為了能讓人民在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前,可以透過許多方式提供意 : 見,例如陳述意見、公聽會、說明會等不同概念,均屬廣義之民眾參與,其與聽證具 : 有同樣功能,惟其與聽證之內涵大不相同,茲簡要分析其異同如下。」 : 以及第三頁中段: : 「4、效力不同 : 依本法第108 條第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 : 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 : 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 故行政機關於作成應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應斟酌聽證結果,法規如有特別 : 規定,聽證紀錄將拘束行政機關之裁量權限。是以有學者及實務界人士曾建議在本法 : 宜明定『聽證』之明確效力規定,頗有斟酌餘地。反之,公聽會對行政機關一般認為 : 並無一定之法拘束力。」 : 「請不要拿你自己腦袋裡幻想出來的聽證程序來跟別人討論」這句話還你,謝謝。 閣下堅持要有聽證程序, 原理由是土地徵收與都更同樣影響人民權益. 現在理由變成了, "聽證程序與公聽會等有所不同"?? 閣下所引用的部分,是在該文第二頁"(二)公聽會、座談會或說明會" 項下, 是在陳述三者的異同之處. 閣下卻引用來試圖反駁"聽證程序與陳述意見本質相同"此一論點, 這顯然是一個非常不誠實的態度. 就在閣下引用之處的上方一點的地方, 原作者是如此陳述的. "聽證在本法之設計是一套完整而正式的程序,基本上是類似司法審判之 言詞辯論程序。至於陳述意見在德文雖然和聽證是同義,但我國立法時刻 意將其區分為二種當事人參與之程序。 在「陳述意見」所思考重點在於程序簡化與合目的性之要求下,希望程序 儘可能快速以及避免不必要之浪費,故依本法第 106 條第 1 項規定, 人民得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 簡言之, 陳述意見就是聽證程序的簡化版本. 兩者目的是相同的, 只是程序的規定上有所不同. 此點前文已一再敘及. -- 根據非戰公約、聯合國憲章和開羅宣言的內容,  中華民國無權要求日本割讓領土,包括台灣與澎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228.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73343324.A.E23.html

09/08 22:09, , 1F
好你讓我再度反省我的表達能力很差這件事惹 orz
09/08 22:09, 1F

09/08 22:09, , 2F
首先,我的理由並沒有「變成」聽證程序跟其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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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22:10, , 3F
我從一開始就確信不同,只是想跟你確認你的概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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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22:10, , 4F
我只能說你對你的引文理解徹底錯了,但很抱歉我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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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22:11, , 5F
力氣解釋囧
09/08 22:11, 5F
原來你用來爭論的基礎就是"假設"自己是對的. 最後再補個點, 免得你晚上睡不好覺. "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其法律上拘束行政機關之來源, 是明定應依聽證紀錄做成處分的法規. 聽證紀錄本身對於行政機關並沒有拘束力. 所以在沒有其他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做成處分的前提下, 南鐵案中堅持召開聽證會是毫無意義的. 即使出席的被拆遷戶全部反對, 南市府還是可以執行. 假如你還想堅持這點, 建議還是去找找看有沒有哪個法規 明定在此案中南市府應依聽證紀錄做成處分. 記住請不要拿別的東西來自行擴張解釋. ※ 編輯: elmotze (36.225.228.76), 09/08/2016 22:28:12

09/08 22:17, , 6F
樓上一開始的主張不就是要開聽證會跑這程序跑到你爽為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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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23:03, , 7F
即使沒有明定應依聽證作成處分,聽證在法規上還是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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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23:03, , 8F
公聽會及說明會存在差異。還有,你本文內容最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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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23:04, , 9F
問題是:就算陳述意見確實是簡化的聽證,或是目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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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但效果就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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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來比較的應該是聽證程序和陳述意見. 你表達出來的東西就是, 聽證會和公聽會有差異, 所以聽證程序和陳述意見是不一樣的東西. 這種推論在邏輯上完全說不通.

09/08 23:07, , 11F
除了聽證108條的效果之外,公聽說明陳述意見等皆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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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23:08, , 12F
最後雖然我不了解南鐵案具體情況,但想提出個比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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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好奇的懷疑:如果聽證會做下去的效果真的跟其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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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23:09, , 14F
沒有差異,為什麼南市府連擺個樣子都不敢呢?@@
09/08 23:09,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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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行補字→除了聽證「有」108條的效果外***
09/08 23:10, 15F
他們在後期的相關會議上就是不斷的要求更多陳述意見的機會, 然後再上媒體和網路放話攻擊. 你覺得這樣的人是想陳述意見, 還是另有所圖?? 你自己已經承認你對這個案子的具體狀況並不了解, 顯然你必須先去做一下功課. ※ 編輯: elmotze (36.225.228.76), 09/08/2016 23:36:21

09/08 23:39, , 16F
我很前面就提到我不了解具體狀況,所以我不會特別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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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23:40, , 17F
論你對案子本身的評價。還有我一開始確實沒有注意到
09/08 23:40, 17F

09/08 23:41, , 18F
法律上有所謂的「陳述意見」,但你提出之後我翻了條
09/08 23:41, 18F

09/08 23:41, , 19F
文,事實上陳述意見跟聽證還是不同的東西。
09/08 23:41, 19F

09/08 23:49, , 20F
更細一點說,我在這篇之前沒有發覺陳述意見是法律名
09/08 23:49, 20F

09/08 23:50, , 21F
詞的原因在於它聽起來跟口語的用詞太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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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23:50, , 22F
你比較早先的文章除了一次引號過「陳述意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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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23:52, , 23F
對於意見的用法(至少被我)感覺像是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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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23:53, , 24F
好,這多少代表我也認同陳述意見的效果只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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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23:53, , 25F
但聽證在這個意義上就跟陳述意見不同了。
09/08 23:53, 25F

09/09 00:11, , 26F
怪了為什麼堅持陳述意見和聽證"有非常不同"?我的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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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00:11, , 27F
老師的看法和elmo兄一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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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0:24, , 28F
你該不會是上林清的行政法的課
09/09 20:24, 28F

09/09 20:25, , 29F
把聽證,公聽會,陳述意見全部畫上等號吧?
09/09 20:25, 29F

09/09 20:25, , 30F
他的這部分內容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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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17:58, , 31F
是. 全世界都錯了, 只有你對是吧.
09/11 17:58, 3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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