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台南鐵路地下化告訴你,政府為什麼習慣強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南鐵反拆遷戶的問題向來不是沒人願意聽他們說,
而是他們的主張難以被接受.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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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廣義之聽證,係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為了在立法、行政裁決
或發生爭訟程序時,給予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或學者專家以口頭或書面提供意
見之機會。"
~行政程序法上聽證運作之實務與技巧,
陳明堂(法務部首席參事)、郭宏榮(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
https://www.moj.gov.tw/HitCounter.asp?xItem=102927&ixCuAttach=20855
行政程序法的聽證程序, 與同法的"應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質上是相同的東西. 兩者的差別僅在於前者有較為嚴謹的程序規定.
這兩者都是以受處分人(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為對象.
而你提到的公聽會, 其對象不以受處分人(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為限,
可包含無利害關係的專家學者或一般民眾在內.
主要的目的是廣泛蒐集各種意見.
說明會, 基本目的就是念稿. 蒐集意見什麼的是非必要的附加功能.
請不要拿你自己腦袋裡幻想出來的聽證程序來跟別人討論.
※ 編輯: elmotze (36.225.228.76), 09/08/2016 20:51:25
--以上是引文。---------------
以下引用elmotze你所引用的
https://www.moj.gov.tw/HitCounter.asp?xItem=102927&ixCuAttach=20855
第二頁中段:
「三、與其他民眾參與制度之比較
基於所謂民主原則、法治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權力分立原則考量,現代國家
均強調民眾參與機制,其係指一般社會大眾透過法定或非法定之方式,參與公共政策
之製作、審查及監督等階段,包括民眾之意見表示在內,尤其是環境影響評估之公共
參與。實務上為了能讓人民在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前,可以透過許多方式提供意
見,例如陳述意見、公聽會、說明會等不同概念,均屬廣義之民眾參與,其與聽證具
有同樣功能,惟其與聽證之內涵大不相同,茲簡要分析其異同如下。」
以及第三頁中段:
「4、效力不同
依本法第108 條第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
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
其規定。』故行政機關於作成應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應斟酌聽證結果,法規如有特別
規定,聽證紀錄將拘束行政機關之裁量權限。是以有學者及實務界人士曾建議在本法
宜明定『聽證』之明確效力規定,頗有斟酌餘地。反之,公聽會對行政機關一般認為
並無一定之法拘束力。」
「請不要拿你自己腦袋裡幻想出來的聽證程序來跟別人討論」這句話還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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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9.100.1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73340859.A.C1A.html
※ 編輯: Haemoglobin (49.159.100.185), 09/08/2016 21: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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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