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反對一例一休的幾個迷思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之所以說是迷思而不是謬誤,
: 是因為很多人應該都沒有搞清楚就下決定了.
: 但是我說的這群人不包含高教公會那群人,
: 他們應該很清楚這些東西.
: 1. 國定假日一定放得到假.
: 事實上國定假日得經勞工同意上班, 並選擇加班費或補休.
: 此一待遇基準與休息日類似, 僅在加班費上有出入.
國定假日 與 例假 類似 , 與休息日相差甚遠 , 不但有加班費且要補休
請參考以下法條 請不要亂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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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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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例假一定比休息日好.
: 例假日非緊急事故不得加班, 加班需補休.
: 這會使得雇主不願意讓員工加班.
: 乍看之下是美意, 但是有些從事低薪工作的人
: 就無法透過加班來增加收入.
: (低薪不必然是雇主的問題, 主要還是跟經濟結構有關.)
: 實際上, 例假也是限制了一部分的勞工權利, 藉以強制勞工休息.
依勞基法四十條 例假 是可以加班的
光是"突發事件" 這項 留給主管機關的行政裁量解釋空間就很大了
所以請不再說 例假加班 限制有多大多大了
: 3. 在講例假的好處時, 就假設雇主完全不會違法.
: 在講休息日的缺點時, 卻假設雇主一定會違法.
: 標準不一是要比個屁.
現在的草案 是 休息日 根本定義不足
不是假設雇主違法 只是假設雇主取巧鑽漏洞 欺凌勞工
: 4. 勞工低薪過勞很可憐.
: 這主要跟台灣的產業結構有關, 跟工會的力量不強也有關,
: 跟有沒有二例關係反而不大.
: 在低成本勞力密集產業尚為產業主流的當下是不適合硬推二例的.
: 這種東西只需要基本經濟學常識就能察覺,
: 而且我不認為高教公會那群博碩士會一起不小心忽略.
: 5. 我的待遇好低, 所以我要推動立法來提高我的待遇.
: 歐洲各國研究相關改革的學者,
: 大多同意在勞工待遇上法律的效果不大.
: 勞工的收入來自於雇主, 雇主的收入來自於客戶.
: 勞工的待遇最終還是得看客戶願意付多少錢.
: 法律改得很好很強大, 客戶不願意掏更多錢, 一樣是白搭.
: 6. 所有的老闆都是慣老闆.
: 將特定階級抽象化是古典馬克思主義的特徵,
: 而且它已經退流行了.
: 你出門逛個一天就可以遇到n個老闆,
: 問問他們老闆好不好當比較實際.
或許有 迷思 的是 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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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心動念 無不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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