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廢死開始支持兇嫌使用判決書報復?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On my way)時間8年前 (2016/04/02 17:49), 8年前編輯推噓20(20068)
留言88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8 (看更多)
以下內容有些不是很確定, 有錯請指正. 當初刑事訴訟法剛立法的時候(民17), 判決書只需要寫上事實和理由. 不過很快的相關單位就發現了一些問題. 判決書是法院對外的一種公示, 具有強制力. 在受強制力對象不明確的前提下, 就會出一些莫名其妙的狀況. 比方說判決書主文寫著: 李大郎因犯肇事逃逸, 處有期徒刑一年. 於是巷口那個從沒開過車的李大郎就被執行單位抓去關了. 基於姓名可能重複的理由, 因此在民國23年的修法就加入了受裁判人居所以資辨別. 雖然不能完全避免姓名重複的可能, 但至少在實務上將這個問題降到了可以接受的程度. 而且不只刑事訴訟法是這樣寫, 所有的訴訟法都一樣. 當然有些不肖人士可以利用這點興訟以取得對方個資. 不過訴訟程序並不是無成本的東西. 另外雖然判決書可以公開查詢, 但那是修改過的版本, 上面找不到姓名以外的個資. 早期一點的還有連姓名都都改用代號的. 回到這個案子, 顧立雄講的才是懂法律的人會說的話. 判決作用的對象必須明確, 因此做為法院意思表示的判決書, 就必須明確地以書面表示是哪一個對象. 當然這其中並不是沒有改進的餘地, 但基本原則卻是不可動搖的. 而拿這種對法律常識的無知指責顧立雄乃至於廢死, 這種指控給我的感覺就跟喊出"支持死刑就是中國同路人"一樣.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231.1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59590549.A.B96.html

04/02 17:56, , 1F
所以你的意思就是說 現在要求修法就是無知
04/02 17:56, 1F

04/02 17:56, , 2F
建議修法的立委蔡易餘就是無知就對了 嗯嗯 好厲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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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7:58, , 3F
蔡易餘是台大法律學系財經法學組畢業 你比他厲害 請問您
04/02 17:58, 3F

04/02 17:59, , 4F
必定是從更厲害的地方畢業才有資格批評他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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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01, , 5F
要求法律與時俱進沒錯, 把維護原則當助長犯罪為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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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01, , 6F
姓名可能重複 要鑑別的方法有很多 例如身分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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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03, , 7F
哪裡有一定要列出住址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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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03, , 8F
你自己都說了這民國23年修的舊法了 還在抓著當聖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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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04, , 9F
一方面說要與時俱進 一方面又抓著近百年前的舊法說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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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04, , 10F
這叫不叫自打嘴巴? 現在要討論修法 顧立雄說這是個案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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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05, , 11F
修法 請問這哪來的與時俱進? 還想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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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06, , 12F
這叫維護原則? 我看這叫擺爛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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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08, , 13F
民國23年 國民政府都還沒來台咧 這爛法該修一修了!
04/02 18:08, 13F
原來你只是因為"個案"兩個字就說顧立雄反對修改刑事訴訟法?? 每年成千上萬個判決書只有一兩個被拿來這樣用, 說這是個案也不為過. 而且顧立雄也沒說他反對修法, 是你幻想他反對修法. 在這個案例裡面, 高榮志就明確主張修法不揭露非必要資訊. 高榮志是廢死的, 你不會選擇性無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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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真的很扯,你明知道被告的加害人會報負還不修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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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13, ,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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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16, , 16F
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根據刑事訴訟法55條,民事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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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都列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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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被告=加害人 需列個資;原告=被害人,不列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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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17, , 19F
04/02 18:17, 19F
※ 編輯: elmotze (36.225.231.123), 04/02/2016 18:24:32

04/02 18:19, , 20F
你隨便講個理由看看,有什麼理由加害人要列個資保護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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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19, , 21F
不保護被害人個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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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本案的兇嫌是拿著被害者在前一個判決當被告時的判決書 取得本案被害者個資的, 有問題嗎?? ※ 編輯: elmotze (36.225.231.123), 04/02/2016 18:29:47

04/02 18:34, , 22F
顧立雄既然沒說支持修法 又把這種常有的騷擾案件說成個案
04/02 18:34, 22F

04/02 18:35, , 23F
基本上就是立場偏頗的說法 都好幾起案件了還叫個案?
04/02 18:35, 23F
僅就個案之評價是否允當之問題. 103年光是地方法院的民刑事判決書就將近300萬份. 你說的判決書取得個資騷擾案有幾份, 比例多少算不算個案自己評估. 還有, 沒說支持不等於反對. 而且以媒體資訊的有限程度來說, 你的批評很有疑慮.

04/02 18:37, , 24F
他的態度明顯就是說無須修法 這不叫反對修法叫什麼?
04/02 18:37, 24F

04/02 18:39, , 25F
至於廢死的問題 我上面也說了 在台灣廢死有三大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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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41, , 26F
當中顧立雄不但是前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也是司改會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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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43, , 27F
看來你不明白我講的是什麼?
04/02 18:43, 27F
因為你誤認為法律不保護被害人個資. 但是就刑事訴訟的規定而言, 被害人個資本就不會列入判決書. 本案兇嫌之所以能取得本案被害人個資, 是因為他先前提出過傷害告訴. 於前案中, 本案被害人為被告, 基於判決對象須明確之前提, 必須列出其他資料以資辨別. 你在思考上的問題在於沒有先弄清楚事件的時序.

04/02 18:43, , 28F
我說他是廢死絕對有所依據 但並不是說廢死全都跟他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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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剛剛不就拿著顧立雄打全體廢死嗎?? 基本上我看兩位只有一個感想, 就是部分的覺醒公民起床氣特別重. 連基本事實都沒搞清楚就在大肆撻伐. ※ 編輯: elmotze (36.225.231.123), 04/02/2016 18:52:08

04/02 18:44, , 29F
請看我的標題"廢死開始支持...."就是說廢死當中開始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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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44, , 30F
附一個連結,這樣你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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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風氣 應該注意 而不是說全部的廢死成員都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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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秒開始)討論的是關於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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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44, , 34F
至於你回link1234的回答就更好笑 文不對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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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就是在質疑人家為什麼能取得個資 為什麼不應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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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你回的文是啥 "被害者被告時的判決書上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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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46, , 37F
人家在問什麼你在回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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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47, , 38F
以前是由聽我爸說過,因為刑事案通常會牽涉到刑期牢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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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對方加害者律師會通過個資找到對方資料以便達成和
04/02 18:47, 39F

04/02 18:47, , 40F
解目的,而那些律師能因此賺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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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48, , 41F
上面新聞中確實很多這類這樣的騷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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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49, , 42F
這真的要修法改,前面都有好幾個例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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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49, , 43F
顧立雄身為律師公會理事長 可能不想斷了律師財路吧
04/02 18:49, 43F

04/02 18:50, , 44F
斷人財路 得罪人不說 請問這樣子他下次要怎麼選呢?
04/02 18:50, 44F

04/02 18:53, , 45F
人家告傷害罪有個資可以拿就是問題所在啊 你懂不懂中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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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53, , 46F
link1234講的有這麼難懂嗎? 我看不會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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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說的是個資揭露必須以必要為前提, 基於法律保障個人隱私的原則, 基本上這沒有爭議. 將此類判決書被濫用之案件評價為個案, 基本上也沒錯. 顧立雄也沒有在這篇新聞中反對修法. 所以你們現在是想強調什麼?? 強調自己沒錯嗎?? ※ 編輯: elmotze (36.225.231.123), 04/02/2016 19:01:47

04/02 19:00, , 47F
噗,還是回到問題本身,既然前面有這麼多案例,就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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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9:00, , 48F
讓這問題不要一再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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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9:03, , 49F
我覺得現在在強調沒錯的不是我們 而是你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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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用這種吵架的方式盧到我不回文, 就代表你們是正確的. 而且我也有那個耐心慢慢說明讓你們看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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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全不要列出來啊,個資保護啊,有什麼好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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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不列出來的話就可能會變成街裡的李大郎犯案, 巷口的李大郎坐牢. 你不會要司法搞這種飛機吧. ※ 編輯: elmotze (36.225.231.123), 04/02/2016 19:07:15

04/02 19:04, , 51F
總覺得你通篇下來全都在幫法律漏洞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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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9:05, , 52F
通篇都在狡辯 那請問現在人家被燒死六個人還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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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9:05, , 53F
要等死了多少人才到修法門檻 請你開一個數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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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9:05, , 54F
就像蔡易餘講的用代號代表,不曉得有什麼法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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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9:06, , 55F
法律的合理性不該僅以受害者多寡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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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9:06, , 56F
如果今天捷運殺人案幾十年才一起 代表是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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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9:07, , 57F
是不是代表捷運以及各場所的維安完全不需要檢討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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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今天一樣到處都在砍人才來說"糟了 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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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9:07, , 59F
還有沒人要攻擊廢死團體,我們講的是你要先照顧到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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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9:07, , 60F
的人權在來照顧受害人的人權,而不是倒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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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了又不是只有地址才能辨別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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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現在我們常用的身分認證來說 光是你身分證號後四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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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又一個死腦筋,唉xd。好吧,你覺得這樣有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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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繼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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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9:09, , 65F
列出來就不會搞混 請問你去哪邊找身分證後四碼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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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一樣的人? 我覺得你抓著民國23年訂的爛法在跳針很可憐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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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前面是有那麼多例子,你如果都推給個案好像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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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9:10, , 68F
吧?
04/02 19:10, 68F

04/02 19:11, , 69F
新聞裡也列了那麼多案例了 請問死多少人以內算個案?
04/02 19:11, 69F

04/02 19:11, , 70F
麻煩解釋一下謝謝 你覺得人死六個還死不夠就對了
04/02 19:11, 70F

04/02 19:13, , 71F
你說你有耐心 結果我們要你回答的重點通通回答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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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9:13, , 72F
這不叫有耐心回答 叫有耐心跳針 謝謝
04/02 19:13, 72F
我講的東西大致上有: 1. 顧立雄所謂的個案是一個中性的評論, 不能作為他反對修法的依據. 2. 判決書的對象須明確, 且就揭露事項以必要為限這點應無爭議. 結果link1234和kid725這兩個人不知道是閱讀能力有問題, 還是鐵了心要抹廢死. 東拉西扯的就是要強調自己才是對的. 醒醒吧. 除了顧立雄反對修法這點, 和一些基本事實的認知錯誤外, 沒人反對你們的論點. ※ 編輯: elmotze (36.225.231.123), 04/02/2016 20:32:37

04/02 20:37, , 73F
噗噗,鐵了心要抹廢死xd, 如果你認為偏頗的司法正義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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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0:37, , 74F
正義,那我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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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0:39, , 75F
顧大委員既然都是人權委員會促進長、又是現任立委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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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0:39, , 76F
拜託不要忘了自己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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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0:40, , 77F
為自己過去一昧廢死而忽略注重受害者人權做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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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0:40, , 78F
既然現在有那麼多前例了,就修法讓它改善而不是推說個
04/02 20:40, 78F

04/02 20:40, , 79F
04/02 20:40, 79F

04/02 20:42, , 80F
我大概知道你想講的是法律系那套在判決書上要寫判決書
04/02 20:42, 80F

04/02 20:42, , 81F
的周嚴性
04/02 20:42, 81F

04/02 20:43, , 82F
但是你可以變通吧?用些代號沒什麼不對,不要傻到連地址
04/02 20:43, 82F

04/02 20:43, , 83F
都寫給加害人去尋仇
04/02 20:43, 83F

04/02 20:45, , 84F
如果你覺得我上面講的沒錯,那下星期就要求蔡易餘跟顧
04/02 20:45, 84F

04/02 20:45, , 85F
立雄趕快來做,而不是一直囉嗦沒解決問題
04/02 20:45, 85F

04/02 21:36, , 86F
不知道誰閱讀能力有問題 我都笑到笑不出來了 XD
04/02 21:36, 86F

04/02 21:37, , 87F
跳針跳到最後說"沒人反對你們的論點" 那前面說那麼多
04/02 21:37, 87F

04/02 21:37, , 88F
支持不修法的爛理由不知道哪邊搬來的
04/02 21:37, 88F
你們兩個要不要喝個水睡個覺休息一下?? ※ 編輯: elmotze (1.164.24.131), 04/04/2016 13: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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