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大陸(中國)配偶的身分取得
※ 引述《kevinet7410 (好爽好爽)》之銘言:
: ※ 引述《kevinet7410 (好爽好爽)》之銘言:
: 我重新論述一下好了
: 基本上我質疑的事情是如下
: 為何拿到身分證的陸配還需要10年才可以參政?
: 但是外配卻沒有如此規定
: 用原罪論解釋太不合法律邏輯了
: 在台灣拿到身分證就是公民,公民就應該依照憲法第7條一律平等對待
: 不應該說你是中國來的有敵意所以要入籍之後還是得差別待遇
: 這根本是變相的歧視
: 我知道公民權和其他人權的不同
: 但今天問題就是你給了公民
: 要不然就一開始不要給公民身分
: 這樣才合理
: 有人說中國就是有敵意讓他有參政權根本是變相讓中國控制台灣
: 但我的想法就是如上 要嘛你一開始甚麼都不給 要嘛你給了就要給全套
: 我可以認同說因為你是中國籍所以入籍需要比較長的時間
: 但是入籍之後就不應該有這種差別待遇
: 這才是我最質疑的地方
: 再來美國總統一定要在美國領土出身
: 這件事情也是規定在憲法裡
: 台灣憲法沒有這樣規定
: 造成外籍人士可以當總統
: 陸配不能當總統
: 我一再重申
: 要嘛你就全部不行
: 不應該特別區分外配跟陸配
: 這樣法律是不合理的
淺見發表下,有關於陸配拿到身分證要10年才能參政,而外配不用的爭議,是否就是所謂
的法律不合理呢?
這邊主要牽涉到憲法的基本權利之章節
其中最主要的兩條是憲法第七條 平等權 和第十六條 參政權
參政權本來是外國人就不具享有的,但陸配早已拿到身分證為中華民國國民,理應也比同
一般我國人民享有參政,卻被限制要十年後才得享有
明顯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有違,應該一視同仁
惟平等權下有兩種概念需要去理解,就是大家高中公民課本學到的
齊頭式平等
實質式平等
齊頭式,就是所有人一律一樣不考慮個體差異,例如大考時原住民、身障生是不加分,納
稅所有人都繳一樣的錢
實質式,則是考慮個體差異,即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理念
故健保每人繳的錢不一樣,身心障礙生考試會加分
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就是在講所謂的實質平等,但實質平等必需是要有理由的差別待遇
回到爭議來看,陸配的參政權和別人不同,這是否有侵害平等權的疑問
是的,這無庸置疑是侵害平等權,但侵害不代表違法
基本權利的處理,不是確認有無侵害,而是在確認侵害有無理由
有理由,有正當理由,有可通過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審查標準的理由,就非不合理的法律
相關資料可參照釋字618號解釋文,不過此號釋字是在民國95年做出,如果之後民心思動
也不無可能做出修正釋字,但目前看起來大多數人還是對陸配存有疑慮的。
以下節錄618號 大法官給出的差別待遇理由:
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
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
國家之行為與決策;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
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
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
,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
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十一條之意旨尚無違背。
其實個人也蠻同意大法官的看法,畢竟對岸仍是個對我們不懷好意的國家,焉知放寬陸配
參政權後會不會造成選票被操控的後果。而基本權利也不是說成為我國公民就不受侵害,
是侵害有無理由否。
以上,野人獻曝,謝謝大家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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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比例原則失衡的問題,有點看法
眾所周知比例原則
三大審查項目: 適當性 必要性 衡量性(狹義比例原則)
而今天政府採取的作法
適當性:有助於目的達成,即所謂的國安或者民主憲政的維護。對於限制出身於想併吞
我國的敵國人民,他們的參政權,有助於目的達成。
目前有疑慮的是
必要性:對於人民侵害最小手段
和
衡量性:公益 (國安) 和 私益(個人參政權)比例是否失衡
個人看法,十年後才得參政應該是對人民侵害最小手段,因為又不是永遠不給與參政權。
當然閣下可以提出另外手段,對人民侵害最小又有助於國安和民主憲政目的維護手段。
例如從源頭嚴加審查,之後成為公民就立即給予參政權,只是這樣這嚴加審查的手段
要多嚴,是否對人民侵害最小呢
而衡量性,則同上,個人認為參政權既然不是完全被剝奪,那在和我國國安,相權衡下,
比例沒有失衡的。
故這一串探討下來我認為比例原則是沒有失衡的
當然一百種人有一百種看法,比例原則說到底就是說服人理由正當的手段,你可以
用自己的看法來詮釋這三要素,來說服眾人,比例原則是失衡的
所以K大想討論比例原則,我覺得這樣的論述是必需的
而不是簡單丟一句:大家都簡單的以中國會侵略我國為理由來限制陸配,
這樣根本就不符合比例原則 欲達成的目的跟手段根本失衡了
你可以認為手段無助目的達成 侵害人民權益不是最小,但請說明
況且我國正因為沒辦法確認誰是忠誠,或者說誰是惡意分子,才採用10年後才有參政權
的手段。總不能天天監視 跟蹤 24小時派人看守,這才對人民侵害重大吧!
國安總是要顧及的,不能說政府沒好辦法,就不去做,統統一律放寬。
而是這10年我認為是目前不得不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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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adekowang (114.35.102.82), 06/23/2015 23: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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