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割闌尾志工被依集遊法上銬帶走
我聽你在喇叭,
你根本故意跳著講,
警專論文寫得很清楚,
這條命令就是要求不論你有沒有穿制服遇到民眾質疑就是要出示身分證件,
證明你是警察.
這條命令就是根據第四條第一項而來.
甚麼只要穿著制服就可以了?
民眾對你有質疑你就是要出示你的身分證明,
你再跳針跳跳看,
寫的這麼清楚,
還跳著講?
2 http://ppt.cc/~Oxm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專學報,民國102,10
第五卷第六期1-22頁
警職法亦於第4條第1項規範警察行使職權,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是由.警
察行使職權,為執行公權力之行為,為使人民確信警察執法行為之適法性,警察於行使職權
時,須使人民能確知其身分,並有告知事由知義務.警察行使職權,如未著制服,亦未出示服
務證件,顯難澄清人民之疑慮.為保障人民免受假冒警察者之撞騙,故於本條第2項明定人民
有拒絕的權利.
著制服執勤如受到質疑,執行人員是否需再出示證件,以利職權之行使;就條文之文義,似乎
只要著制服就不必再出示證件了,而出示證件者,多指著便服之刑事警察人員為主;警政署
為了化解人民之疑慮,要求員警如遇民眾有所要求且未妨礙職權行使,扔以出示證件為宜.
另外刑事警察人員執行時,均應出示(刑警證)或(刑警徽).俟後並行文各警察機關,重申警察
人員執行情務,行使職權,遇有民眾質疑或要求時,在不影響執勤安全之情形下,扔應出示證
件,以化解民眾疑慮,該署為貫徹此一政策,更於102年4月19日修正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
規定,修正地3點,於施教程序中增訂檢查警察人員服務證是否攜帶規定.(參見內政部警政
署102年4月19日警署行字第1020084129號函)
※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 引述《shrines ()》之銘言:
: : 聽你喇叭,如果是這樣警察幹嘛在律師來了以後就軟屌?
: : https://www.ptt.cc/bbs/HSNU_1122/M.1271401685.A.1F3.html
: : 一個外貌很容易被警察臨檢的實例
: : http://article.denniswave.com/9279
: : 總之,很多警察不知道時代不一樣,前輩怎麼教就以為是那樣,
: : 只是好死不死人民通常也沒專業能力和時間跟警察鬥而已,
: : 更重要的是從影片中看出,割闌尾也不過幾1、2個人,
: : 是被纏住的時候同伴才聚集,如
: : 如果因為幾個人在一起就要被認定為集會遊行,
: : 更是低能中的低能,照這個邏輯只要你跟你朋友群走在一起,
: : 警察都有權對人盤查,警察說你是集會遊行就是集會遊行?
: : 還是說集會遊行認定是看有沒有舉牌和穿著制服,?
: : 總之不管哪個環節都很難說的過去。
: 警察職權行使法
: 公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 資料更新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
: 大法官535號
: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0年12月14日
: 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
: 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
: 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
: 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 警察職權行使法以經依照大法官要求修改
: 那些人抓的是這一點
: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 原大法官文是並出示也就是強迫出示,但後面修正要求符合警察安全和執勤要求
: 因此要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來看
: 第 4 條
: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 也就是他已經更改成只要穿著制服並告知就可以盤查了
: 這可以隨意盤查嗎?還是不行,因為警察必須提出可疑的地方,比方在同一地點附近
: 西門町人那麼多怎麼辦,所以這是其中一點,第二你要穿著明顯可以分辨的服裝,學
: 生怎麼辦?剛好放學一群學生穿制服出校門警察就可以盤查?笑話!第三你要有標誌
: 標語
: 要符合這些要件才有可能造成所謂的疑似
: 簡單的說你穿著黃色的背心不舉標語標誌,那就警察玩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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