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割闌尾志工被依集遊法上銬帶走
※ 引述《shrines ()》之銘言:
: 聽你喇叭,如果是這樣警察幹嘛在律師來了以後就軟屌?
: https://www.ptt.cc/bbs/HSNU_1122/M.1271401685.A.1F3.html
: 一個外貌很容易被警察臨檢的實例
: http://article.denniswave.com/9279
: 總之,很多警察不知道時代不一樣,前輩怎麼教就以為是那樣,
: 只是好死不死人民通常也沒專業能力和時間跟警察鬥而已,
: 更重要的是從影片中看出,割闌尾也不過幾1、2個人,
: 是被纏住的時候同伴才聚集,如
: 如果因為幾個人在一起就要被認定為集會遊行,
: 更是低能中的低能,照這個邏輯只要你跟你朋友群走在一起,
: 警察都有權對人盤查,警察說你是集會遊行就是集會遊行?
: 還是說集會遊行認定是看有沒有舉牌和穿著制服,?
: 總之不管哪個環節都很難說的過去。
警察職權行使法
公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資料更新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
大法官535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0年12月14日
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
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
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
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警察職權行使法以經依照大法官要求修改
那些人抓的是這一點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原大法官文是並出示也就是強迫出示,但後面修正要求符合警察安全和執勤要求
因此要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來看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也就是他已經更改成只要穿著制服並告知就可以盤查了
這可以隨意盤查嗎?還是不行,因為警察必須提出可疑的地方,比方在同一地點附近
西門町人那麼多怎麼辦,所以這是其中一點,第二你要穿著明顯可以分辨的服裝,學
生怎麼辦?剛好放學一群學生穿制服出校門警察就可以盤查?笑話!第三你要有標誌
標語
要符合這些要件才有可能造成所謂的疑似
簡單的說你穿著黃色的背心不舉標語標誌,那就警察玩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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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是繞者我講的東西跳針而以阿
※ 編輯: mshuang (1.169.170.191), 02/14/2015 09: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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